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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X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2、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
3、诉求。(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1、所有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2、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3、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4、其他相关机构。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三)公司的
4、经营管理信息;(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第八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
5、要措施。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渠道包括: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平台包括: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6、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3重大事件信息。第十一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方式,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投资者联系方式如下:电话:X电子邮箱:X传真:X地址:X号X场以上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公司将及时公布。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7、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
8、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
9、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10、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与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证券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密切联系,形成良好的关系;(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理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共同责任人。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第二十三条在不影响企业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各企业及相
11、关人员应当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培训、及时报送信息和资料、出席投资者交流活动等。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
12、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以及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13、,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的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做到仪表端庄、热情耐心、礼貌待人,平等对待投资者。第二十九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二)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发展战略、业务流程、管理模式、财务指标、人事动态等各个方面;(三)良好的沟通和宣传技巧;(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五)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
14、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对违法违规的,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