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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管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有关规定和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分配下达涉
2、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厉行节约、安全规范、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二章补助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县(市、区、特区,下称县)级财政部门,适当兼顾市(州,下称市)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机构。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有关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系统建设、运行维护
3、及相关设备购置。(二)发放补贴所需办公设备购置、更新、维修及办公用品等。(三)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推进会议等相关费用支出。(四)补贴发放数据库基础信息采集、补贴对象信息调研核实、更新维护、数据审核。(五)政策宣传、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公开公示及信息反馈等工作支出。(六)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筹集原则上以县为主,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各县开展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给予适当补助。第十条专项资金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各市(州)补贴对象(人或户)数、补贴发放进度、
4、补贴发放金额、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因素进行测算,权重依次为40%、30%、20%、10%,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予以调节。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于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及对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政策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及时发放补贴的,按规定收回或扣减下年度补助经费。第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财政部门。第四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执行,专账管理。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5、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分配给乡(镇)财政机构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并督促乡(镇)财政机构加快支出进度,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使用专项资金,严禁以拨代支。第十六条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负主要监管责任。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
6、理确定绩效目标和绩册留示,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对经费开展绩效自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公示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经费,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
7、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7日印发的贵州省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基(2020)19号)同时废止。部门解读I关于贵州省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24年1月9日,省财政厅发布了贵州省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黔财基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的理解办法内容,现
8、作如下政策解读:一、新办法修订的背景2019年,省级财政设立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对各地落实国家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2023年执行届满。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有关规定,并结合重点绩效评价及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实际情况,我省继续设立该项专项资金,同时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 .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重新明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二是增加了省财政厅、市县级财政部门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分配下达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
9、付、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三是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发放补贴所需办公设备购置、更新、维修、办公用品,补贴对象信息调研核实、更新维护,政策公开公示及信息反馈等相关费用支出也纳入使用范围。四是调整分配测算因素及权重。补贴项目统发率(权重20%)不再作为测算因素之一,补贴对象(人或户)数权重从50%调整为40%,将补贴发放金额、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纳入测算因素,权重分别为20%、10%o五是增加资金下达、公示公开及资金支付要求等内容。三 .新办法重点内容(一)补助对象。主要是县(市、区、特区
10、)级财政部门,适当兼顾市(州)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机构。(二)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有关支出,包括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及相关设备购置;发放补贴所需办公设备购置、更新、维修及办公用品等;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推进会议等相关费用支出;补贴发放数据库基础信息采集、补贴对象信息调研核实、更新维护、数据审核等;政策宣传、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公开公示及信息反馈等工作支出;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三)资金分配及下达。资金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各市(州)补贴对象(人或户)数、补贴发放进度、补贴发放金额、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因素进行测算,权重依次为40%、
11、30%、20%,10%,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予以调节。省财政厅于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市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财政部门。(四)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对经费开展绩效自评价。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五)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公开公示制度,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资金安排及使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