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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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管理,规范 代建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顺利实 施,根据新建扩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落实“三同步”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及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是按照规定所有新 建扩建住宅区均需按规定配建教育设施,但又不具备配建条 件的,须按照标准足额缴纳教育设施以资代建费用。第三条 教育设施以资代建资金由教育部门收取,财政 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按照核准面积及规定标准收取教育 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必须向缴纳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 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收取资 金汇总划转到县财政部门开设的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 金专用存款帐户,严禁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第五条资金的使用: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全额 用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器具购置,每年初由教育 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之后 由教育部门按批准方案的项目建设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用 款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的 监督管理,专户储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 坐支和违规使用资金。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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