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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二零二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基金账户开户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基金帐户信息变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基金帐户销户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增开/撤销交易账户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冻结与解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非交易过户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基金认购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基金申购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定期定额申购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基金赎回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章基金分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章基金转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章基金份额转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章交易申请撤
2、单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章资金结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章查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第1条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安”)为规范其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管理和交易类业务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汇安基金管理的公开募集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汇安开放式基金”),且注册登记人为汇安基金。凡与汇安开放式基金业务
3、相关的运营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第4条汇安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和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第5条汇安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及不定期追加资金、提取资金等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章释义第6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合同:指汇安XX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汇安XX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指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
4、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规则所指注册登记人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修订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机构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5、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终止发售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n日:指投资者有效申请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可用余额:指基金账户内可实际赎回的份额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6、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的价值,是确认申购、赎回的价格基础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汇安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基金的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冻结与解冻、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基金的交易类业务: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定时定额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
7、换等业务撤单:指投资者当H提交交易申请后又将该笔交易取消的行为指定交易:指投资者只能使用基金交易账户在该交易账户所在的销售机构处进行交易第三章基金账户开户第7条凡拟投资于汇安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均应开立汇安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汇安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第8条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手续。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必须完全一致。投资者可以使用唯一的基金账户通过在不同销售网点开设多个交易账户进行基金交易,实现真正的多指定交易。第9条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由汇安销售机构网点实时开立、直接发放交易账号;基金
8、账号由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不采用预留方式或销售机构直接发放的方式。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均实行实名制。第10条申请开户时,投资者除须填写销售机构提供的开户业务申请表外,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以方便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个人投资者须向代理开户网点提供如下资料: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令代办人(如有)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令个人投资者的银行资金账户资料;令代理开户网点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机构投资者须向代理开户网点提供如下资料:令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民政部门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
9、其复印件(加盖公章);Q预留印鉴;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令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令机构投资者的银行资金账户资料。令代理开户网点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第11条汇安客服电话、官网的初始查询密码皆为投资者证件号最后六位(字母用数字“0”代替)。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网上变更密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第12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处T日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T+2日(含)以后可在该销售机构处打印开户确认书。注册登记人不为投资者另行寄送基金账户卡。第13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10、者自行承担。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毁坏或遗失,投资者可以在原开户销售机构处补办;补办的基金账号与原基金账号相同,具体补办办法请咨询各销售网点。第四章基金帐户信息变更第14条为避免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失,当投资者的名称、证件、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如果基金账户状态是“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允许办理基金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第15条对于投资者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客户非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投资者可通过任意一个交易账户所在的销售机构以销售机构认可的等方式提交基金账户信息变更申请,投资者提交客户非关键信息变更申请的当天可以进行其他基金
11、交易。第16条对于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客户关键信息办理变更时,投资者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第17条投资者基金账户相关信息的变更须经过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注册登记人只对变更信息的合理性做判断,不对内容本身做正确性判断。第五章基金帐户销户第18条基金账户的销户由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交申请,投资者可以在已经成功进行账户登记的任一开户网点进行提交,销户业务由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生效。第19条在注销基金账户当日,该基金账户应满足如下条件: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基金账户状态正常、该账户无尚未兑付的基金权益或未确认的交易等。第20条投资者办理销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
12、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投资者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人将分配给该投资者一个新基金账号。第六章增开/撤销交易账户第21条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账户,投资者的基金交易账户由销售机构实时开立,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统一登记在投资者唯一的基金账号下,从而实现投资者用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第22条投资者撤销基金交易账户须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指定交易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在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前,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购买的汇安基金份额已全部赎回:没有通过该交易账户提交的未确认交易申请或待确认权益;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第七章冻结与解冻第23条冻结
13、与解冻业务包括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汇安办理的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只包括司法、行政冻结/解冻(以上统称有权部门冻结/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包括有权部门冻结/解冻和质押冻结/解冻。第24条有权部门冻结/解冻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机关或部门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质押冻结/解冻是指投资者因质押目的自愿要求注册登记人将其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有权部门冻结/解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提起申请,质押冻结/解冻由投资者本人(或其经办人)依本规则提起申请。第25条汇安的注册登记人可以受理冻结/解冻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办理有权部门冻
14、结/解冻业务时,应要求该有权部门出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行政决定,还应要求其经办人出示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等;质押冻结的申请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和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根据注册登记人的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其有权拒绝质押冻结申请人的申请。第26条有权部门冻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对于有权部门冻结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基金分红外的基金交易;被冻结基金份额的分红现金自动转成基金份额并予以冻结,直至解冻。第27条有权部
15、门冻结可以对质押冻结进行重复冻结,但同一级别冻结不可以进行多重冻结;有权部门冻结一旦开始办理,基金持有人质押冻结(如果存在的话)立即被有权部门冻结取代,直至该有权部门冻结结束。第28条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份额不得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第29条所有因分红派息而产生的权益分配冻结,包括再投资份额冻结和红利资金冻结都冻结在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到期解冻时,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将解冻的份额和红利资金下发到各销售机构。第八章非交易过户第30条注册登记人或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注册登记人合法授权的销售机构网点只受理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法人终止、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
16、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且基金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及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法人终止是指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法人终止,需办理基金过户的业务,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组织终止需办理基金过户登记的,比照法人终止所涉过户登记业务办理;司法强制执行(扣划)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第31条非交易过户应向注册登记人提交申请,
17、并按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销售机构网点可以代为收取投资者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收取材料的真实合法性、有效性、完备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完毕后提交给注册登记人。第32条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应事先成功开立汇安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具体手续时,继承、法人终止所涉及过户的,原则要求过入方亲自到场;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离婚)所涉及过户的,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第33条过出方过出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基金可用份额,过入份额的生效时间采用注册登记人对该非交易过户申请的处理完成时间。第34条注册登记人受理作为合法继承人的个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
18、户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书(公证处出具)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1.对于持有公证书的申请人,我司需要留存公证书原件,待与公证处核实后返还申请人;申请人还需提供公证处的联系方式;2 .对于持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申请人,建议申请人走司法执行程序,我司配合法院流程;3 .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申请司法执行程序的,可以向我司提供查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个人授权委托书,由我司合规风控部核实法院文书的真伪,但是流程会很长,客户服务中心在内部流程期间会与申请人保持沟通。被继承人有效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复印件);过入方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是代办,需要提供委
19、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注册登记人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第35条注册登记人受理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经发布的捐赠协议,协议应包括捐赠人捐赠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捐赠份额数量,捐赠基金系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相关表述,捐赠人及受赠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兜底条款等(如为协议的复印件,需捐赠双方盖章确认);捐赠方与基金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已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即“慈善中国-重大事件-重大事
20、件信息”)完成公示的证明材料(如发布页面相关截图等),公示信息应包括捐赠协议、捐赠人、受赠人、捐赠基金及数量等信息;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国有股东申请向基金会捐赠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注册登记人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第36条注册登记人受理投资者办理因离婚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婚姻关系解除证明文件(如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基金权属证明文件(任意
21、一项):1 .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基金权属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法院调解书(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2 .通过公证机构公证基金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3 .就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的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注册登记人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第37条注册登记人或销售人受理
22、投资者因法人终止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如涉及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与过入方共同申请;如未经历清算程序,或清算组已经解散,则由过入方单方申请;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基金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且所涉及的过入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到场,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根据司法协助的情形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法人状态证明文件:1 .原法人已完成注销的,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或调档查询文件等);2 .原法人未完成注销的,需提交证明法人已处于待注销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
23、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法院破产裁定、解散判决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等)。基金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1.法人自行清算的,申请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清算报告(要求具有关于基金资产分配的方案,应列明承继方名称,拟分配基金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等)。如清算报告未明确基金归属事宜,申请人还需补充提交经公证的、依据清算报告签署的基金过户协议(协议中要求具有关于基金资产分配的条款,应列明拟转让基金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并具有本次转让事由的相关表述,包括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或其他明确基金归属的公证书。3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申请人需提交法院裁定认可的清算报告(应列明承继方
24、名称,拟分配基金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及归属情况)。4 .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且法人选择不清算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合并、分立协议(要求具有关于基金资产分配的条款,应列明拟转让基金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并要求具有合并、分立的相关表述)。如合并、分立协议未明确基金归属,则需补充提交经公证的,依据合并、分立协议签署的基金过户协议(协议中要求具有关于基金资产分配的条款,应列明拟转让基金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并具有本次转让事由的相关表述,包括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或其他明确基金归属的公证书。国有股东吸收合并业务,可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股权归属的批文或备案文件(需包
25、含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基金数量等)以及吸收合并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债权债务归属情况);5 .法人因各种历史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协助查清相关历史事实,提交明确基金归属的公证书;6 .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企业基金财产进行实物分配的,申请人需提交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载明基金财产实物分配归属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列明承继方名称,拟分配基金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及归属情况);7 .明确基金归属的公证书应包含下列内容:(1)明确法人状态(已注销或待注销);(2)具有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理情况的相关表述;(3)明确基金资产的归属情况,明确承继方属于原法人的股东、债权人或是公司合并中的
26、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新设分立后的新设公司等(不得为其他第三方);(4)列明承继方名称、基金名称(简称)、代码、单位及数量等信息。8 .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一事一议)。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其他须经批准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38条有权机关要求扣划基金的,应当首先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的基金持有余额、基金质押和冻结等情况以及受让方基金账户等信息。若拟扣划的基金尚未被冻结,为防止在办理扣划手续过程中,发生基金被质押、卖出或被其他有权机关先行冻结等情形而造成扣划失败,有权机关应当先办理冻结,待冻结生效后再予扣划。若有权机关坚持
27、不先办理冻结而要求直接扣划,由此出现扣划失败的,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登记人受理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扣划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以下内容:1 .基金持有人名称(姓名)、基金账户号码;2 .扣划基金简称、基金代码;3 .扣划基金份额数量;4 .基金扣划单位净值(不得为零);5 .受让方名称(姓名)、基金账户号码;6 .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等;扣划的案件应与原冻结案件为同一案件,若发生案件移送的,扣划时应提交案件移送的相关文书;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注册登记人或销售网点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
28、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第39条销售机构审查上述材料无误后,保存上述材料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销售机构将上述申请材料上报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人审核无误后,完成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处理。第40条如由注册登记人直接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则由注册登记人直接审查上述材料并保存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第41条对于同一基金账户、同一基金份额,如当事人T日同时提交非交易过户和一般交易申请,注册登记人将优先处理账户非交易过户申请,而拒绝一般交易申请。第九章基金认购第42条投资
29、者认购汇安开放式基金应遵循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第43条投资者必须在汇安开放式基金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期限和时间内提交认购申请,并须提供汇安销售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笫44条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方式,计算公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一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第45条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要求
30、、认购费率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如有)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第46条投资者T日申请认购,基金注册登记人T+1日进行确认,T+2日起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有效,投资者认购的最终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时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第47条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在募集结束后的30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十章基金申购第48条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决定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载明。第49条申购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31、人与销售机构约定。第50条投资者办理申购申请须提供销售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申购申请的当天投资者不能再对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客户重要资料内容提出变更申请。第51条投资者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要求及申购费率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如有)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第52条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未知价”原则、“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二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上述计算
32、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第53条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第54条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申购有效申请日为T日,注册登记人于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于T+2日起可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合同有其他规定除外。第55条对于申购不成功的资金,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应及时全额退还给投资者,但不计利息。第56条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的暂停或拒绝申购的规定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第十一章定期定额申购第57条本章所列规则仅为原则规定,各代销机构在满足注册登记人业务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定期定
33、额申购的具体业务规则。第58条定期定额申购是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方便普通投资者长期投资基金而提供的一种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定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第59条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如因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则会导致该期扣款不成功。第60条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B)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
34、部分基金份额(基金合同有其他规定除外)。第61条销售机构上传数据时增加定期定额申购标识。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应为投资者提供撤销定期定额申购约定的服务,具体办理程序由各销售机构规定。第十二章基金赎回第62条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未知价法,赎回以份额方式申请,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注册登记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中规定的计算方式扣除相应的赎回费后,确认实际赎回金额。笫63条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载明。第64条投资者只能赎回自己所持有的、该交易账户的可用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35、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以相关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为准。当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保留份额时,注册登记系统自动将剩余份额强制赎回。第65条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第66条基金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赎回总金额二赎回份额X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二赎回总金额X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一赎回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第67条赎
36、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第68条销售机构在T日受理投资者赎回申请后,在销售系统内冻结可用余额;注册登记人于T+1日对投资者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T+2日起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赎回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将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在T+7日内划往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9条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呵1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第70条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的暂停或拒绝赎回的规定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第71条合同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
37、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第72条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3条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当日赎回比例。上日巨额赎回延迟部分视同新的申请,与当日赎回申请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发生巨额赎回并采取延期办理、暂停赎回等方法处理的,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的媒体、公司的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
38、4条当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十三章基金分红第75条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每个交易账号下的每只基金,注册登记人只能按受投资者选择其中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是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价格依据自动转购原基金份额。第76条分红权益登记日和除权日基金不停止交易(基金合同及公告另有规定除外)。在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享有基金红利分配权,因此在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无红利分配权,在权益登记日赎
39、回的基金份额有红利分配权。第77条投资者可在认购/申购时或分红权益登记日前修改默认的基金分红方式,修改分红方式应在最晚不迟于分红权益登记日前一天提交申请并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修改为准。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8条系统支持按照权益登记日净值或红利下发日净值进行红利再投资,具体以基金合同和公告为准。第十四章基金转换第79条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某基金的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转换的基金必须都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第80条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
40、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第81条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的申请限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转换基金相关公告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最低申购金额及最高申购金额等交易限额的规定。第82条基金转换需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具体可相互转换的基金、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第十五章基金份额转托管第83条投资者可以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申请时
41、应提交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前,转入方的基金交易账户必须先开立。第84条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投资者可选择“一步转托管”,即在办理转托管转出申请时,就指定转入方销售机构和转入方网点;也可选择“二步转托管”,即先在转出销售机构申请转托管出,再到转入销售机构申请转托管入。第85条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之后,转入确认完成之前,其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销售机构不受理投资者对该部分基金份额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第86条投资者办理转托管申请可以是该交易账户所有基金的全部份额转托管,也可以是一只基金部分基金份额转托管。第87条转托管的转移份额的持有时间不变。第8
42、8条对于二步转托管,投资者若办理转托管出30日内没有成功办理转托管转入,则该笔转托管转出作失败处理。第十六章交易申请撤单第89条投资者可对在正常交易日对已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撤单。提交撤单申请的时间:基金开放期,在被撤销交易申请当日的15:00之前。第90条投资者不能对撤单申请本身再申请撤单。第91条对于申购申请提交撤单后,销售机构要按规定时间将款项退还投资人。第十七章资金结算第92条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银行账户作为开放式基金交易买卖的资金结算账户,该账户与投资者身份证件、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必须为同一投资者。该账户作为投资者的赎回、分红、退款资金的划入账户。第93条个人、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申购时
43、的缴款方式详见汇安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第十八章查询第94条注册登记人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发布要求,编制相关基金业务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巨额赎回公告或通知、暂停或恢复交易通知、分红信息、投资者对账单、临时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通过函寄中心及与销售机构连接的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发布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信息。第95条注册登记人须在T+1日9:OO以前将T日基金份额净值送达销售机构,销售机构不晚于T+1日9:00对投资者公告T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96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交易的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电话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全部或在该销售机构的客户相关
44、信息和基金公共信息,如有业务申请确认,投资者可以要求销售机构打印对账单。汇安电话中心、网上交易中心的初始查询密码皆为投资者证件号最后六位(字母用数字“0”代替)。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网上交易中心变更查询密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第97条对于国家有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的查询,在提供相关资料后,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人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受理。第98条两年以上的历史交易查询,由注册登记人直接予以受理。投资者如对查询结果有疑议的,可以申请直接向注册登记人查询,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人结果为准。第十九章附则第99条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根据法规要求、业务发展对以上业务规则进行补充或修改,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相关运营机构。第100条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有义务向投资者解释本业务规则中与投资者相关的业务条款,并指导投资者办理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说明性文件用以指导投资者,但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违背。第IOl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的,本公司有权对此作出补充规定。第102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