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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房征决字(2019)第1号汉正天街63、64、67号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已办理完成项目房屋征收前期手续,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向江汉区人民政府提出该项目予以征收意见。经江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汉正天街63、64、67号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并下达江汉房征决字(2019)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本决定需征
2、收下列范围房屋:63、64号地块北至民权路、南临大董家巷,西至花楼街,东至大兴路;67号地块北面与65、66号地块相邻,南至大兴路,西至统一街,东临武汉警备区大兴路干休所(详见汉正天街63、64、67号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为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持有关房屋产权证件、租赁证件、营业执照、户口等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内与征收人办理房屋征收有关手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