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捐赠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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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校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学校对捐赠物资的统一管理,保护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者)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物的行为。第三条学校鼓励学校所属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对学校的捐赠活动。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

2、和账目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凡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所属各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均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第五条学校发展规划处为接受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第六条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个人接受捐赠须经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同意。未经发展规划处备案、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第七条发展规划处需对捐赠的财物及时登记造册。所有捐赠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统一进入学校财务指定账号,实行专项管理。捐赠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由后勤处和图书馆等部门登记备案。第八条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验收物资须经

3、捐赠者(或捐赠者的委托人)、发展规划处及学校相关部门按捐赠协议或清单对捐赠物资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入库。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学校正常的固定资产管理。接受捐赠物资在验收中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应尽快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学校根据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没有具体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安排。第十条所有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向捐赠者通报捐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

4、况。第十一条学校未违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的财物时,捐赠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已捐赠财物。第三章捐赠的方式及项目第十二条学校接受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发展规划处和捐赠者协商确定。第十三条捐赠项目:1.捐资设立校友基金或奖(助)学金、奖教金等各类基金;2 .捐建(助)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建筑设施或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3 .赞助学校校庆、校友联谊或其他重大活动;4 .捐助学校专项事业发展;5 .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第四章捐赠的鼓励措施第十四条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

5、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校内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第十五条学校将捐赠记录编辑成册,长期保存。并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和学校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并写入校史。第十六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并经学校同意,可将捐建的有关建筑、道路和校内景观等以捐赠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或设立以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人姓名命名的奖助基金。第十七条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第十八条接受捐赠物资后,应按实时市场价值确定捐赠物资价值,并根据捐赠者意愿由财务处开具财政部监制的XX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为抵税的接收捐赠凭证。第十九条若捐赠者有其他要求的,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积极协助引进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可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在捐赠活动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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