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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房的防火防爆设计全套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生产厂房,但根据锅炉的燃料不同,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的要求,燃油和燃煤锅炉房分别为一级和二级。但如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以煤为燃料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燃油锅炉的油箱间、油泵间、油料加热间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2.锅炉房防火防爆措施Q)在总平面布局中,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且应考虑到由于明火或烟囱飞火,对周围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易燃物品和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液体
2、储罐,以及稻草和露天粮、棉、木材堆场等部位必须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可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z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2550m0燃煤锅炉房与煤堆场之间应保持68m的防火间距。灰煤与煤堆之间,应保持不小于IOm的间距。燃烧易燃油料或液化石油气的锅炉房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储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确定。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3、确定。燃油或燃气锅炉房、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z2018年版)规定的燃煤锅炉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z2018年版)中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2)锅炉房宜独立建造。但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燃油或燃气锅炉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当
4、锅炉房设在楼顶时,其顶板应进行双浇混凝土加厚处理,以提高耐火极限。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I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l.2m的窗槛墙。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l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l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当
5、必须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锅炉的容量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的有关规定。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与锅炉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事故排风机。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其机械通风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锅炉房为多层建筑时,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并设置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各层操作点。锅炉房前端的总宽度不超过12m,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开一个门。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得上锁或问住,确保出入口畅通无阻。锅炉的燃料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油箱间、油泵间、油加热间应用防火墙与锅炉间及其他房间隔开,门窗应对外开启,不得与锅炉间相连通,室内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6)锅炉房电力线路不宜采用裸线或绝缘线明敷,应采用金属管或电缆布线,且不宜沿锅炉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的表面敷设,电缆不得在煤场下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