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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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县执市监处罚(2023)327号当事人:长沙县安沙镇姚巾晶食品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LM2MN7E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鼎功桥村丰术塘组209号经营者:姚巾晶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555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鼎功桥村丰术塘组209号的长沙县安沙镇姚巾晶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有2袋“兄龙”鱼酸菜,净含量200克/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保质期为10个月;“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散装称重0.91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为8个月;“

2、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散装称重2.3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4日,保质期为8个月,监督检查时以上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涉事商品的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下达了长县执市监责改2023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长县执市监当罚2023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并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办案机构经批准,于2023年6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县安沙镇姚巾晶食品超市进行监督

3、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在售的2袋“兄龙”鱼酸菜,净含量200克/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保质期为10个月;“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散装称重0.91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为8个月;“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散装称重2.3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4日,保质期为8个月,监督检查时以上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无其他库存。另查明,上述涉案“兄龙”鱼酸菜共计购进5包,购进价为L5元/包,销售价格2元/包;“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共计购进1.5公斤,购进价为18元/公斤,销售价格20元/公斤;“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共计购进3公斤,购进价为18元

4、/公斤,销售价格20元/公斤,以上商品均在2022年9月30日在长沙县安沙镇鼎功桥综合南杂店购进。至检查之日,上述“兄龙”鱼酸菜在2023年1月20日以每包2元的价格销售了3包、“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和“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于2023年3月19日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分别售出0.59公斤及0.7公斤,销售时该商品没有超过保质期;至案发日止,以上超过保质期后的商品均未再对外售出,涉案食品合计货值金额为68.2元,没有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3年5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在当事人货架上有在售的2袋“兄龙”鱼酸菜,净含量20

5、0克/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保质期为10个月;“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散装称重0.91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保质期为8个月;“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散装称重2.3千克,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4日,保质期为8个月,监督检查时以上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无其他库存的事实;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送货单复印件1张、供货商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证据三:2023年5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的长县执市监责改2023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长县执市监当罚2023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

6、当事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进行警告的事实;证据四:2023年6月6日对2023年5月18日下达的长县执市监责改2023号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复查时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复查照片2张、抽查商品西瓜味吐司的资料3张,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到位的事实;证据五:2023年6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商品送货单2张、涉案商品价格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兄龙”鱼酸菜、“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和涉案产品的购进时间、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销售情况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出减轻

7、处罚的请求的事实;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个人信息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出证人确认,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当事人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2023年8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县执市监罚告(2023)31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8、”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数量较少,经营规模小,且超过保质期后的涉案产品未销售,且积极整改,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第(二)项“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

9、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裁量基准第1点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请求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

10、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兄龙”鱼酸菜、0.91千克“永得利”香蕉味夹心饼干、2.3千克“永得利”无蔗糖猴头菇味梳打饼干;2.处罚款8000TCo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仙路支行(户名:长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长沙县行政执法局2023年8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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