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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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2022 年 11 月 16 日)某服饰公司申请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案【关键词】防疫服装提前介入变更强制措施恢复生产经营【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以淄博某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服饰公司)、实际负责人朱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淄 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2020 年8月至2021年1月,某服饰公司为满足国内激增的防护服订单需求,在具备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资质但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将购入的某出口品牌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重新包装,未经授权张贴山东

2、临沂G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 “单位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注册证编号”,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 计人民币152万余元,查获库存产品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2022年5月24日,张店区检察院对某服饰公司及朱某等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 定。【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线索发现2021年5月,数十名群众在张店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聚 集,推选代表反映,他们所在的某服饰公司为满足抗疫需求,一直加班加点生产 “第一类医疗器械”隔离衣、鞋套等紧缺物资,却因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拘留,资 金被冻结,公司陷入停产。现在工人工资无着落,订单不能交付,如公司倒闭, 百余名工人将失去生活来源,因此依法请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

3、关采取的拘留强制 措施是否适当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与此同时,G公司也通过信访等方式对被侵权 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调查核实 本案涉及非公经济,张店区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将该案纳入12309 服务企业“绿色通道”,成立由控申、刑检检察官组成的“涉企案件办理组”, 并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全程答复。“涉企案件办理组“经公安机关对接提前介入 侦查,并开展现场走访核查、调阅工商管理登记信息、询问涉案当事人等工作, 查明某服饰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立案侦查,公司实际负责人朱某被 刑事拘留;某服饰公司具备“第一类医疗器械”隔离衣的生产、销售资质和“第 二类医疗器械”防护服的销售资质,为抗疫工作作出过积极贡

4、献,是目前淄博市 唯一一家正式注册成立的标志服生产企业,目前已具有省市级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证5个,属于地区规模性企业,百余名就业人员多为服装行业下岗职工,年上缴 税收91万余元,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为满足订单需要,张贴其他公司标识销售 的防护服,经出售使用后未收到不良效果反馈。监督意见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张店区检察院认为对某服饰公司负责 人朱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 司法政策,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朱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建议。2021年10 月28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根据对非公企业和非公企业家犯罪案件“可以采 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做到案件

5、照办,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运转”的法律政 策,同步建议公安机关解除对该公司账户冻结,确保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 营。监督结果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和解除账户冻结的建议全部采 纳。2021年5月26日朱某被取保候审后,立即安抚职工,组织企业恢复正常生产 经营。鉴于G公司提出某服饰公司作出赔偿的要求,审查起诉阶段,本着“回应 诉求是基本,化解矛盾是根本”的目标,在“涉企办案组”多次与双方沟通且双 方基本达成赔偿意向的基础上,为双方预约检察长接访,由检察长对公司双方代 表进行接谈,并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朱某向G公司赔偿45万元损 失,该案彻底息诉罢访。2022年5月24日,张店区检察院

6、对该案依法作出不起诉 决定,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从宽处罚。同时为进一步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张店区检察院控申部门采用“检察机关 送法进企”、律检企三方“恳谈会”等方式,邀请某服饰公司负责人等企业家, 就如何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企业关切的增值税发票、知识产权、合同纠 纷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释法说理,帮助企业厘清法律界限,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结 合某服饰公司案件办案效果,张店区检察院向张店区委政法委建言献策,牵头制 定了淄博市张店区政法机关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十项举措,凝聚政法机关服务 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合力。后经过跟踪回访反馈,某服饰公司目前已实现规范生 产、合法经营,产品品质也进一步

7、得到新老客户的认可,企业步入了加速成长的 快车道,联合中标加拿大医院集团供货项目,并被央视“中国品牌故事”栏目推 介。【典型意义】1 .用好服务非公经济“绿色通道”,有效回应企业诉求。控申12309检察窗 口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建好用好服务非公经济“绿色通道”是控告申 诉检察部门主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重要切入点和发力点。本案即 是控申部门依托12309检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涉企案件,了解案情和 反应诉求,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及时 向信访群众反馈案件进展,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 诚心和力度。2 .跨部门配合横

8、向联动,实现1 + 12的融合效应。检察机关对内充分发挥 控申部门端口靠前的优势,在第一关口注重收集关键信息,靠前一步核实企业涉 案情况,做到“全院一盘棋”,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形成“全 科医生问诊”“专科医生开方”的一体化办案格局。在部门联动的作用下,变更 强制措施、解除冻结账户等一系列举措,多点着力服务保障非公企业发展,为涉 案公司顺利赔偿谅解以及后续经营奠定了基础。3 .积极能动履职,持续做好涉案企业“后半篇文章”。在国际经济形势和国 内外疫情的双重冲击下,检察机关义不容辞担起为企业纾难解困的社会责任。通 过跟踪问效,针对非公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引导非

9、公 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并及时总结办理非公经济案件的成功经验,推动出 台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机制,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检察力 量。某商贸公司申请撤案监督案【关键词】合同诈骗撤案监督“挂案”清理部门联动【基本案情】2014年,尹某某、黄某某挂靠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 司)承包施工安徽省合肥市某建材厂住宅项目。2015年1月18日,尹某某、黄某 某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就某建材厂住宅项目 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某商贸公司向该项目供应钢材。在钢材购销合同履行过 程中,尹某某、黄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和2015年3月31日向某商贸公司预

10、 付钢材款387万元,但该款项中的337万元在某商贸公司收款后又被实际施工人 尹某某、黄某某以项目部急需资金为名要求退回,用于上述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使 用。2019年初,某建设公司和某商贸公司在对账过程中就此发生争议,就该337 万元是否作为已付钢材款发生争议。2019年1月18 0,某建设公司向重庆市公安 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两江分局)报案,同年3月12日,两江分局以某建设 公司被合同诈骗案刑事立案。某商贸公司于2019年4月起诉至合肥市某区法院, 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本息1200余万元,合肥市某区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对某建 设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某商贸公司的起诉。【检察

11、机关履职情况】线索发现 某商贸公司反映其不服两江分局的立案决定,请求检察机关督促 公安机关撤案。2021年5月31日,该案被交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 称渝北区院)办理。调查核实 渝北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案后,经对原案事实、证据进行审 查后,认为需要两江分局说明立案理由,同时,考虑到涉案企业为民营企业,处 理结果可能关系到该企业的正常运转,跨部门组建控告申诉部门与刑检部门共同 参与的办案小组,协同办理本案,做实做细立案监督与释法说理工作。为查清案 件事实、厘清案件争议,包案领导与办案小组主动听取了某商贸公司的诉求和意 见,依法调取、收集了涉案双方企业及涉案人员提供的挂靠合同、供货合同

12、、转 账记录等证据,通过询问企业相关人员,搜集经营状况资料,对涉案企业的规 模、纳税情况、目前经营状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渝北区院依法查明:某商贸 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IOOo万元,主要从事钢材、建材销 售,销售额年均6000余万元;某商贸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的 民事起诉被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对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为由驳回后,某商贸公司经营困难;两江分局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2年内未对犯罪嫌 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直至2021年4月才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通过 讯问同案人尹某某、黄某某、某商贸公司相关负责人,已查清337万元钢材款的 性质

13、、去向等相关事实,证实某商贸公司没有参与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监督意见 渝北区院认为本案存在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的情形,故于2021年6 月7日向两江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两江分局于6月11日回复 立案理由:尹某某、黄某某向某建设公司虚报某商贸公司提供钢材的数量,骗取 某建设公司337万元,二人从未向某建设公司说明该款项是钢材预付款,有非法 占有的主观故意;某商贸公司明知自己没有供应价值337万元的钢材,却向某建 设公司开具337万元的发票,发票并未注明系钢材预付款,而后又将收取的337 万元出借给尹某某、黄某某,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和行为。渝北区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经查证

14、,某商贸公司没 有参与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两江分局立案后二年内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 制措施,也未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公安 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应当及时撤销案件。2021年7月28日,渝北区院向两江分局发出通知撤 销案件书,通知其撤销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监督结果2021年7月29日,两江分局撤销案件。案件撤销后,渝北区院控 告申诉检察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对两家涉案企业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某商贸公司 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打消了相对方某建设公司的疑虑。2021年9月1日, 申诉单位某商贸公司向渝北区院发来感谢

15、信,对该院依法纠正两江分局不当立 案,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法律监督行为表示感谢。1 .保持高度敏感性,加大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的监督力度,提升办案效 率。渝北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交办案件线索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了线 索审查、证据搜集、汇报请示等工作,经审查发现因该案长期久侦不结致使申诉 单位无法进行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存在“挂案”情形, 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跨部门成立办案小组,经审查后通知公安机关撤销 案件,帮助涉案企业从刑事诉讼中尽快脱离,为企业讨要欠款扫清障碍。2 .做实做细释法说理工作,促使涉案企业回归正常经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与刑事检察部门通力合作

16、,先后多次与某商贸公司负责人面对面沟通,当面听取 其申诉理由与申诉诉求,并尽力消除其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最终促使其签署了 息诉息访承诺书。此外,针对依法撤案后相对方企业存在的后顾之忧,两部 门主动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对于其反映的该案其他同案人员还涉嫌其他刑事 犯罪的问题进行说明,依法告知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 立案监督申请,进而最终打消了该公司的疑虑。3 .把握办案契机,建章立制促进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专项行动长效 推进。该案办结后,渝北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会同刑事 检察部门多次讨论研究,构建了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向 控告申诉人

17、提供包含线索收集、受理审查、移送办理、审查结案、结果答复在内 的“一站式”便民服务,缩短办案期限,提升办案效率,有效解决涉案企业“投 诉易、维权难”的现状,深入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为涉案企业办实 事办真事,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某丝绸公司申请不立案监督案【关键词】法律适用 公开听证 企业管理漏洞 合规指导【基本案情】2021年7月28日,江苏省泰兴市某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丝绸公 司)向泰兴市公安局报案称有七箱货物被盗,结合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认为系 公司职工王某某长期与他人里应外合、蚕食公司财产。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发 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公司负责生产的管理人员,遂以王

18、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而非盗窃罪进行初查,因王某某犯罪数额尚未达到构罪金额不予立案。某丝绸公 司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再次复查后,维持原决定。该公司 仍不服,向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线索发现 某丝绸公司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复查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请不立 案监督。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受理后,由院领导包案办理。经过全面审查案卷材料, 询问相关人员、走访涉案企业听取意见、与原案侦查人员沟通交流,初步查明: 该企业依法合规意识缺乏、内部管理粗放,是导致案件发生的一大因素,也是企 业走向亏损的重要原因。王某某系公司负责生产的管理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而 非盗窃罪;公司对

19、丢失的货物没有登记造册,货物型号及数量均不详,公安机关 无法核算当时损失价值,若按照追回的货物进行市面估价亦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 构罪金额。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并无明显不当,检察机关对申诉单位 的不立案监督申请不予支持。公开听证 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检察机关赴申诉企业所在乡镇进行公开听 证。听证会上,检察官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性质、犯罪金额、动机行为以及事实争 议焦点等方面,逐一进行证据展示和释法说理。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相关情况介 绍后,轮流询问申诉单位和办案组、原案承办民警并发表了评议意见,建议申诉 单位“亡羊补牢”及时堵塞管理漏洞,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申诉单位最终接 受了检察机关的处理

20、意见。合规指导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及企业当前暴露出的经营管理 机制疏漏,检察机关向企业发出刑事风险提示函及企业刑事合规告知 书,积极与第三方组织、专业律师团队会商,合力从用人标准、生产制度、消 防安全、财务审计等方面进行指导,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督促企业健全内控机 制和合规管理体系。申诉单位积极对照实施,主要负责人表示目前已扭亏为盈。【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持续落实最高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要求,充分发挥检察监 督和服务职能,对民营企业实施平等保护;帮助企业查找经营风险和管理缺漏, 联合第三方组织提出专业整改建议,使涉案企业“合规入心”“守法入脑”,促 进企业提质增效,为民营企业营造

21、良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传递“检察温度”。石某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关键词】环境污染 行政非诉执行 接受处罚 争议化解【基本案情】2018年起,上海市杨浦区成立复兴岛综合整治办公室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综 合整治。申请人石某参股的某建材公司位于复兴岛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区城管局)经调查认定,该建材公司存在四项环境污染等违法情形, 于2021年1月对该建材公司出具了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罚款人民币8万 元。某建材公司并未缴纳罚款。同年9月6日,该建材公司注销,石某在注销登 记材料中承诺:公司债务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继续承担责任。后经执法部门催告,石某仍

22、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2022年 1月,区城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石某不服该行政执行裁 定,向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区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线索发现2022年3月,杨浦区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到石某监督申请的 来信后,向石某补充了解行政处罚及法院裁定执行情况,指导其收集相关申请材 料。石某提出:区城管局在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其建材公司已经停 业,事实上不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且区城管局制发的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 同一法律条文,系对同一情况重复处罚,属执法不当;自己是多家民营企业的股 东,承担着工资发放、企业运转等巨大压力,并有可能面临

23、法院的强制执行措 施,希望摆脱为维权奔波的负担,专心经营企业。杨浦区院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 条件,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出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案的受理决定后,将收集整理的 申请材料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控申检察官将初步核实的石某现有企业面临的 困境书面作了通报。调查核实 杨浦区院启动“涉非公经济绿色通道”,迅速调取原案执行卷和 行政处罚卷,赴复兴岛实地调查核实该建材公司具体的营业、停业时间、当前堆 积物的现状,并就原案卷材料中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及询问笔录的 记录内容进行比对核实。经查,该建材公司虽已停工,但直至区城管局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时,其四项污染行为仍然存在,区城管局认定的事实及四份处罚决

24、定并 无不当;区城管局制作的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引用未能具体至一至四项的四种不同情形,导致申 请人石某产生四份法律文书系对同一事项的重复处罚的误解,属于法律条文引用不当。化解争议 控申检察部门跨前一步,利用接听石某来电和行政检察官反馈的 已得到印证的信息,做好受理、办案环节的释法说理工作,力求把纷争消弭在监 督办案过程中。一是分管副检察长直接包案办理、在线答疑,主动了解申请人的 诉求和困境,极大缓解其焦虑情绪,为争议化解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二是实行 行政检察部门和控申部门检察人员“双通道”联系,根据申请人的诉求和办案进 程,随时电话和线上沟通,给

25、予申请人有效回应和答复;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和办 案需求,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由包案检察长主持召开线上公开听证会,邀请人 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参加听证的行政行为双方各 自阐明了自己的主张和依据,区城管局就其是否重复处罚作出了解释说明。针对 申请人提出的监督理由,主持人远程展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到的证据材料,就监 督查明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阐述。听证会主持人、该院副检察长明确告知 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三位听证员从专业角度作了评 议,劝导申请人解开心结,尽快缴纳罚款,积极专注现有企业经营生产,避免经 济损失持续扩大,申请人对此表示接受。监督结果6月9

26、日,杨浦区院对区城管局进行了案后回访,该局反馈已派工 作人员到石某现在经营的建材公司开展上门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防疫、安全和 环保方面的建议,助力企业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两不误”。6月10日,石某在 检察官的见证下当场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向杨浦区院递交撤回监督申请的材料, 书面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杨浦区院向区城管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 文书起草、审核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准确、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提升行政执 法效果,区城管局已回复。1 .提高站位,助力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应当把服务“六 稳” “六保”作为当前检察履职重要使命,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 保障。在该案中,杨浦

27、区院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考虑到石某作为多家民营企 业的股东,一旦在该案中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然会对其持股的多家企业 造成消极影响,力求通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化解行政执法活动中 产生的争议,让行政处罚对民营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助力民营企业有序发展。2 .多措并举,及时有效化解信访矛盾。在上海疫情防控的严峻时期,检察机 关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检察业务,多措并举化解矛盾。一方面,克服不利条 件,积极落实“应听证、尽听证”要求开展线上听证,引入社会第三方监督,邀 请多种身份听证员,多角度向申请人释法说理,加强法治引导,提高申请人对行 政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的接受度;另一方面,根据案

28、情要求,落实院领导包案办 理,分管检察长依托远程视听等技术,接访并主持公开听证,以消弭对抗、促成 共识为落脚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达到申请人及时履行义务、撤回监督申请 的良好效果。3 .能动履职,助力区域发展大局。通过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将以 法治方式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治理落到实处。一方面,结合政府对复兴 岛环境问题综合整治这一背景,检察机关综合“法理情”向申请人释法说理、化 解矛盾,促使后续的城管执法转为对非公企业环保指导,推动复兴岛地区的产业 升级和环境优化,改善民生环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以案件办理为切入点,与 区城管局就其行政执法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不足导致执法困

29、难,以及法律 文书制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给出了意见建议,得到认可与回应,促进规范高效执 法助推区域社会治理的效果效能的提升。相某等申请民事支持起诉小微企业和解案【关键词】群体诉讼 小微企业 民事调解 帮促经营【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出租车司机相某等300余名消费者陆续在山东省 淄博市某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办理充值满一千赠一百的加气储值卡。后因 该加气站停业,导致充值消费者无法继续使用储值卡内余额,大量消费者要求该 加气站退费,双方协商未果产生纠纷。上述消费者多次向政府服务热线和市场监 管部门投诉无果,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追偿损失。【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线索发现2021年

30、5月,出租车司机相某等24名涉案消费者到淄博市临淄区 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淄区院)信访,反映“加气站欺骗消费者,拒绝退卡退 钱“,请求检察机关帮助民事支持起诉,挽回损失。经该院控申检察部门初步审 查认为,一方面,该预付卡类案件具有群体性、频发性、交易小额性以及维权难 度高的特点;另一方面,相对方属于非公经济企业,对纠纷的处理应当适度关注 并积极引导。调查核实由于被信访对象涉及非公经济,且集体信访中部分来访群众称如 果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将继续上访。为防止信访案件上行,力争将矛盾化 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临淄区检察院控申部门立即启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涉 非公经济法律服务“绿色通道”。考

31、虑到该案一方面涉及大量消费者,一方面涉 及非公经济企业,应当格外审慎处理,临淄区院决定该案由检察长包案办理,并 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组成联合办案组,负责联系涉案非公企业、 消费者代表并全程参与答复工作。经现场接访、查验来访群众购买加气储值卡付款记录、调取来访群众与加气 站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初步确认该案确系预付消费合同纠纷案件。后临淄区院通 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了解到,除相某等24人以外,还有 Ill名消费者也苦于同样原因无法退还储值卡内余额,涉及金额共计5万余元。同 时,办案组经实地走访该加气站了解到,该企业系当地天然气运营公司中经营时 间最早、产品质量最好且信誉

32、最好的民营企业,作为小微非公企业,受新冠肺炎 疫情冲击业务量锐减,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暂时停业,且已有筹措重新开业的 计划,并承诺之前办理的储值卡可以等后续开业后继续使用;但消费者担心企业 承诺无法兑现坚决要求退款,双方一直在僵持中。监督意见临淄区院经审查认为,加气站系客观原因导致停业,并非恶意欺 诈,如果简单支持消费者起诉,经过起诉、审判、执行的诉讼程序,耗时长久, 且只会使举步维艰的小微企业雪上加霜,偿还能力更加无法得到保障,也无法实 质性解决消费者诉求,但因该案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面广,上访隐患大,经办 案组检察官与双方反复沟通,双方对退还预付卡充值余额事实无异议,但就“退 款金额作为损

33、失赔偿额应当包含赠款部分”存在异议,消费者继续要求支持起 诉。为最大限度减小企业包袱,避免诉累,该院决定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查。 2021年6月8日,临淄区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司法所调解员参与听 证。听证会上,在检察长主持下,办案检察官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 面,法理情理双管齐下释法说理,加气站负责人当即承诺会按照法律规定如数退 还预付卡金额,消费者代表也表示愿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监督结果 公开听证后,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2021年6月底退款当 日,办案组检察官现场跟进监督退款过程,指导加气站工作人员做好退款记录, 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仅用一天,135名消费者的预

34、付卡款项全部退还到位。后 办案组检察官继续跟进,截至2022年1月,帮助加气站陆续为最后一批消费者办 理了退款手续。案件办理后,临淄区院控申检察部门持续为该加气站复工复产提供支持,同 时为强化加气站安全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能力,积极进行释法说理,围绕 维护消费者权益、诚信合法经营等相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在案件回 访过程中,经加气站负责人反馈,该站纾忧解困后,多名退款但在加气站固定消 费多年的消费者,本着对企业诚信和对汽品质量、销售服务认可度,继续在加油 站购卡消费。【典型意义】1 .在“重要窗口”中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实现办案效 果最大化。认真贯彻“在办案中监督

35、、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对接收的涉非公 经济控告申诉线索,强化横向沟通、规范内部流转规则,根据诉求性质,迅速导 入法定办案程序,全方位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了控申部门与其他业务部 门的相互支持配合,确保了办案质效。2 .诉源治理中展现检察担当,多措并举消弭对抗,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高度重视初信初访,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难,在办案中打破传统监督框架,在 常规诉讼程序与诉前息诉中选择“最优解”,通过领导包案、联合办案、引入第 三方力量进行公开听证的方式促成双方和解,从源头上解决群众诉求的基础上, 帮助非公企业“轻装上阵”,节约了诉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3 .秉持“有解思维”,助力复工复产,促进非公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优先考 虑疫情形势下危困非公企业的生存发展,全力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秩序,同时 与危困非公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系,对企业后续合法合规经营进行了法律引导,为非公企业生存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确保了受疫情影响举步维艰的非公企业可以“活下来”“办下去”“发展好”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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