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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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漳平)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3)295号津榕(福建)明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7153J地址:号法定代表人:蒋幼军我局于2023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线有生产,污水处理站有运行,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未排水,厂区内雨水井内未排水,雨水井内设有两个排水管道,一个通往厂区应急池,一个通往厂区外雨水排放管道。雨水井通往外环境的管道未封闭,通往应急池的管道为封闭状态。现场由你公司工作人员蒋培云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在有泥浆前的管道上部破开一个缺口,雨水管内有积水,现场管内积水无流动。我局监测站人员从管道破开

2、处对管道内的积水现场采样一瓶,根据9月23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3)第(072)号)显示,该雨水管入河口破开出废水PH值为10.6,氨氮为1.92mgL,总磷为0.33mgL,化学需氧量为137mgL,动植物油为5.22mgL0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3年9月23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2023年9月23日龙岩市漳平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漳环监字(2023)第(072)号);3、2023年9月25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初期雨水未收集情况;4、由该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复印件、委托书1份证明身份信息;你公司未进行初期雨水收集并向外环境排放的行为己违反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漳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于11月24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经研究,我局不同意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

4、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J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十二)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0种情形“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初期雨水收集并向外环境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未进行初期雨水收集并向外环境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叁佰元(57300.00)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龙岩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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