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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根据2016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2、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第三条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
3、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临时占用的,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用地及时归还。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第七条教育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当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
4、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第十条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并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占用或者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行政划拨给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