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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十济人200935号关于公布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违标处罚办法的通知所属各单位: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违标处罚办法通过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经公司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章、违纪、违标”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加强企业管理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一流的员工队伍,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定义的“三违”
2、是指违反法规、制度、办法,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技术作业及管理标准的行为。按照影响程度的不同将员工违章、违纪、违标行为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种类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违章、违纪、违标的行为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一般“违章、违纪、违标”行为。1.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分配,工作不负责的;2 .在岗位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串岗、离岗的;3 .在施工现场及其它作业场所,使用施工机械和机具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的;4 .高空作业人员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绳)或不按规定架设安全网的;5 .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带电作业,不按规定操作的;6 .在营业线上和其他
3、需要防护的施工场所,防护员不按规定防护,防护时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的;7 .外用工作业无本单位具备上岗资格员工带领的;8 .汽车、汽车起重机、轨道车驾驶人员违反装卸货物规定,超载、超限或货物装载不牢,车门、车箱关闭不好行驶,车未停稳上下的;9 .巡守及各类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值班,值班中脱岗的;10 .安排未经培训的“三新”(新进、新职、转岗)人员上岗作业的;11.不按规定,私自扯拉电线和违章用电的;12 .易燃易爆物品无专人保管或存放地点不当的;13 .搭拆脚手架、塔吊等施工机械时,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14 .班前、班中饮酒,不按规定当班的;15 .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不请假的
4、;16 .违反防止机车车辆伤害的卡死制度(五必须、五不准)其中一条的;17 ,擅自移动、挪动消防设备和器材的;18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19 .故意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20 .其它较轻“三违”行为的。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给单位带来不良后果和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均属较重违章、违纪、违标行为1 .连续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10个工作日无故旷工的;2 .在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不执行命令,盲目蛮干;在施工生产或工作中违章指挥的;3 .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4 .在经济业务交往中,收受礼
5、品、礼金或有价证券,能主动退还或上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的;5 .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正常生产(工作)进度的;6 .在公共场所内展示、张贴非法、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或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方式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7,对同事恶意攻击、诽谤,造成恶劣影响的;8.机动车司机酒后驾驶车辆、驾驶员未经许可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9,打架斗殴、酒后滋事、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及有关人员,影响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10 .在营业线上要点施工不按规定与车站联系登、销记的;11 .在营业线上施工,未设好防护,作业人员先上道,或不按规定距离下道避车
6、;不执行临线来车、本线下道停止作业的;12 .轨道车司机在出车、行驶、停放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的;13 .在营业线上施工作业时,路料机具存放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未造成后果的;14 .在营业线上施工,未按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确认慢行和封锁命令,未确认防护员设好防护,盲目施工;线路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的;15 .从事特种作业无上岗证的;16 .在营业线施工的临时道口,看守人员不在规定位置接车,不适时关闭、开放栏杆的;17 .吊车司机起吊作业,不按作业程序进行吊装作业的;18 .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19 .故意损坏公物,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20 .其他
7、较重“三违”行为的。第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严重违章、违纪、违标行为1 .发生“三违”行为,造成安全、质量等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2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20个工作日旷工的;3 .对酒后滋事、打架斗殴致他人伤害及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4 .不服从分配、不听指挥和违章指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5 .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效益流失5000元以上和不良影响的;6 .故意损坏公物,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7 .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泄漏公司商业密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8 .在经济业务交往中,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经查证属实但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9 .偷盗、侵占、挪用公共财务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10 .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场所,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11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不予起诉的;12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且通知本人后拒不改正的;13 .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第三章违章、违纪、违标行为处罚第七条发生一般违章、违纪、违标行为的,给予责任人一次性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其经济处罚标准控制在50200元。第八条发生较重违章、违纪、违标行为的
9、,给予责任人一次性经济处罚,也可视情节性质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性经济处罚标准控制在3002000元。第九条员工“三违”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条发生严重违章、违纪、违标行为的主要责任者待岗13个月,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十济安200870号)文件规定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他严重违章、违纪、违标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在1年内受警告处分者,累计2次及以上应记一次记过处分;在2年内受记过处分2次及以上者,应记一次记大过处分;在劳动合
10、同履行期内受记大过处分超过2次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员工受处分的,除按本章以上条款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外,还要分别按以下规定对本人工资收入进行处罚:1.受警告处分的:(1)实行年薪制的,根据对项目部和对其他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基本年薪不同的实际情况,对项目部实行年薪制的员工受处分期间(按月折算)按基本年薪的4%处罚,其他单位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基本年薪的7%处罚。(2)实行岗薪制的,停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扣罚当月岗位工资的20%;(3)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停发一个月的效益工资,扣罚当月职务工资的20%;(4)实行“定额(计件)工资制、日工资制”的,停发2个月的效益工资;2.受行政记过处分的:(1
11、)实行年薪制的,根据对项目部和对其他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基本年薪不同的实际情况,对项目部实行年薪制的员工受处分期间(按月折算)按基本年薪的9%处罚,其他单位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基本年薪的15%处罚。(2)实行岗薪制的,停发一个季度的绩效工资,扣罚本人2个月岗位工资的20%;(3)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停发一个季度的效益工资,扣罚本人2个月职务工资的20%;(4)实行日工资、定额(计件)制工资的,停发4个月的效益工资。3、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1)实行年薪制的,根据对项目部和对其他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基本年薪不同的实际情况,对项目部实行年薪制的员工受处分期间(按月折算)按基本年薪的15%处罚,其他单位
12、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按基本年薪的25%处罚。(2)实行岗薪制的,停发半年的绩效工资,扣罚本人3个月岗位工资的20%;(3)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停发半年的效益工资;扣罚本人3个月职务工资的20%,(4)实行日工资、定额(计件)制工资的,停发半年的效益工资。4、受降级和撤职处分的:执行新岗位工资标准。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察看处分期间,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发给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连续工龄,享受生活福利和劳保待遇。留用察看期满后,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交书面小结,表现好的,根据需要分配工作,重新确定岗位和工资标准;表现不好的,再延长察看期一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
13、留察期间有特殊贡献者,可适当缩短留察期,但不得少于留察期的二分之一。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因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被公安机关拘留三天及以内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超过三天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在非工作期间的可比照办理。第十四条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员工以后,在评奖、评先、晋升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第四章处
14、罚权限第十六条对员工“三违”给予待岗处理的,须按人事任免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待岗期满后原则由原单位安排工作。第十七条对员工“三违”的经济处罚,实行“谁分管谁负责和逐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经济处罚权归员工所在单位、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和各级检查人员。各单位、公司职能部门和检查人员行使处罚,要填写员工“三违”罚款通知书,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实施罚款。属公司所属单位检查罚款的,上交各单位财务,属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检查人员罚款的,交公司财务部,其罚款由责任人交纳或从工资中扣除。第十八条对员工“三违”的行政处分,原则上按公司人事任免权限办理。各单位“三违”员工处以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各
15、单位提出意见,公司研究决定;对“三违”员工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三违”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员工受到行政处分或被除名,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条员工受处分后,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前,必须执行原决定。经查实原处理确属不当的,原处理单位应在十五天内,给予撤销处分并补发经济损失费用;对申诉的问题不实,原处理是正确的,应给申诉人予以答复。第二十一条对违章、违纪、违标员工实施处分时应坚持实事求
16、是、先教育、后处分的原则。对初犯,情节较轻,认识错误深刻,没有造成后果,可从轻处理。对屡犯、情节严重、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第二十二条在“三违”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法标准,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对利用处罚员工机会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处,将从严予以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员工违章、违纪、违标行为,是中共党员的,除按本办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按照上级管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为公司对员工违章、违纪、违标行为管理的规范性约束文件,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主题词:人力资源管理违规处罚办法通知抄送:十局人力资源管理部公司机关各部门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2009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