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排查质量控制服务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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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潺区入河排污口排查质量控制服务项目QBQ硒QBQ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电子交易项目)项目编号:CrZB-2023110360项目名称:南潺区入河排污口排查质量控制服务项目招标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潺分局(盖章)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项目概况南滑区入河排污口排查质量控制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次公开招标文件实行网上免费获取,无需供应商现场报名。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18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CTZB-2023110360项目名称:南沼区入河排污口排查质量控制服务项目预算金额(

2、元):750000最高限价(元):750000采购需求:合同履约期限: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小微企业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至2023年12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

3、上获取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sdf.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8B13:3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开标时间:2023年12月18日13:30开标地点(网址):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中心2号楼2楼开标区开标室261-2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

4、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3年1月29日和2023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5、-在线办理。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4、其他事项: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途径信息为有效破解当前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困局,充分发挥好政府采

6、购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本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材料至“绿贷通平台”网页(Sdf.1Vdt.huzldt.Com)或“政采贷”平台网页(S)申请相关融资产品。具体操作方式可在“绿贷通”或“政采贷”平台网站查询,也可向“绿贷通”或“政采贷”平台电话咨询(“绿贷通”联系电话:、“政采贷”联系电话:、)。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寻分局地址:湖州市南涪区南涛镇向阳路601号项目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72-2667196质疑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72-26671964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省

7、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州市凤凰路137号国际贸易大厦9楼项目联系人:俞靖妗联系电话:质疑联系人:俞挺挺联系电话:5 .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湖州市南滑区区财政局地址:湖州市南沼区南涛镇向阳路601号联系人:孙先生传真:监督投诉电话:第二章招标采购需求一、项目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和湖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湖政办发(2022)49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南沼区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为持续深

8、化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与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海)污染物排放,决定开展南潺区入河排污口排查质量控制服务支撑项目,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一)全过程技术咨询深入解读相关技术文件,为各镇街等开展技术培训并指导讲解,提供全过程政策宣贯和技术咨询,以及排查过程的答疑,确保各镇街的排查工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要求。派遣1名专业人员驻点工作,每个乡镇专程驻点服务指导不少于1-2个工作日。(二)监管平台填报资料审核根据“入河排污口治理专题应用平台填报要求,从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归属单位、排口名称等方面对平台上已填报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合理性、逻辑性”等六个方

9、面进行审核。对于存在排口信息不一致、不完整、不规范、不准确、不合理、不符合逻辑等情况的,以问题清单的形式向各镇街、开发区提出整改意见,并答疑、指导正确填报。一致性:指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录入信息与原始数据一致。完整性:指排口相关信息应填尽填,不缺项、漏项。规范性:指数据填报按照上级规定的格式要求。准确性:指填报信息、计量单位及单位换算、小数位数、计算结果准确无误。合理性:指数据值域范围合理。逻辑性:指排口类型、责任主体、排放特征、去向等信息符合逻辑。(三)现场复核评估1、平台已填报排污口抽查复核:通过人工现场核查比对、水质采样等方式,分类抽取一定比例的平台已填报排口进行复核,评估排查成果质

10、量的准确性。工业排污口抽取比例为25%,其中涉水工矿企业全覆盖,并对涉水工矿企业雨洪排口中的25%进行雨天抽测采样复核,采样指标为流量、水温、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必要时监测企业特征因子)。剩余各类排口各抽取10%,剩余各类排口现场复核过程水质存在明显问题的同时进行同步水质采样,采样指标为流量、水温、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现场复核存在问题的,以问题清单的形式向各镇街、开发区提出整改意见。抽取比例详见表1。表1抽查复核比例序号排污口大类型排污口子类型抽查比例备注1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25%涉水工矿企业全覆盖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25%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11、25%涉水工矿企业全覆盖,并对涉水工矿企业雨洪排口中的25%进行雨天抽测采样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25%2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10%现场复核过程水质存在明显问题的同时进行同步水质采样3农业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10%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10%4雨污分流彻底的雨洪排口/10%5沟渠、河港(涌)、排干等/10%6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10%港口码头排污口10%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10%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10%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10%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10%其他排口10%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10%2、双林镇西、开发区北、善琏镇、石淙镇重点河段复核:组织人员水上或岸上网格化

12、排查两岸排口,同步利用侧扫声呐对河道沿岸暗管进行排查,核实双林镇西、开发区北、善琏镇、石淙镇重点河段(四个区域合计共20公里)排放口信息,评估排查的彻底性。对于复核河段所发现的新的排污口(未在平台填报资料内),形成清单后报送各镇街、开发区,并提出后续排查要求。重点河段复核范围(合计20公里)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四)成果提交协助管理部门按规范要求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和名录,按要求收集、整合形成入河排污口资料汇编;编制南沼区入河排污口数据审核报告、南沼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质量控制报告,并组织验收通过专家评审。四、项目服务期: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以采购人通知时间为

13、准)五、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首付款40万元;剩余款项在本项目完成后支付。备注:未按采购人时间安排相关工作的,采购人有权在相应的付款时间段推迟付款,直至中标(成交)供应商完成此时间段的工作。若中标(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具体付款方式以合同为准。本服务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在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之前,有权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对应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第三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要求1项目名称:南潺

14、区入河排污口排查质量控制服务项目2采购内容及数量:详见招标需求3投标报价及费用:1、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3、本项目代理服务费:13750元4、代理费结算方式及时间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当日一次性结清。单位名称: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湖州银行日月城支行银行账号:8000276450001674答疑与澄清: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可以在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组织机构一次性提出。采购组织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澄清和修改

15、,并将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供应商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效的,责任自负。供应商未按规定要求提出的,则视同认可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5采购预算:75万元6投标文件组成:完整的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资信文件”和“报价文件”三个部分组成。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资信及其他文件可合并制作,报价文件必须单独制作。7投标文件编制: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签章:电子签章,

16、按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电子签章)。8投标文件的份数:“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线上传递交一份。投标文件的形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即“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文件格式.jmbs);注:“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8备份投标文件形式:备份投标文件(即“备份投标文件”文件格式.bfbs);注:“备份投标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未加密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9投标文件的上传和递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1)投标供应商应在

17、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否则投标无效。(2)“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递交后,投标供应商可自行打印投标文件接收回执。(3)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应按时解密。10“备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包装、递交:(1)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另行递交以介质存储(IJ盘)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文件”(一份)。(2)“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没有密封包装或者逾期送达至指定地点的“备份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3)

18、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且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备份响应文件”(U盘)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应于2023年12月15日下午17:00时前准时送达,逾期不予受理。投标供应商须留足邮寄、当面递交时间,确保“备份响应文件”(U盘)于规定的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未按时送达的,均按未提供处理。“备份响应文件”邮寄送达地址:湖州市凤凰路137号国际贸易大凰9楼,联系人:俞婿妗,联系电话:。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11(1)开标会议开始后,采购组织机构将向各投标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解密通知,各投标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

19、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在线解密。若正常解密成功,则“备份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在下一顺位的投标文件启用时,前一顺位的投标自动失效。(2)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供应商如额外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自动失效),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因投标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投标文件”无法打开的,作无效标处理。(3)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

20、”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无效。12开标时间与地点:以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为准13评标办法:附后14中标结果公示:开评标结束后2天内,中标结果公示于:浙江政府采购网;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15中标通知书:公示结束无疑义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16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17履约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递交):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8采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9付款方式:详见公开招标采购文件。20投标文件有效期:也天21解释:本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采购单位一、说明(一)总则1、实施依据:本次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组织和实施。2、本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适用于南潺区入河排污口排查质量控制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项目基本信息:1、项目名称:南沼区入河排污口排查质量控制服务项目;2、项目编号:CTZB-2023110360;3、采购内容:详见第二章招标采购需求;4、采购预算:75万元5、资金落实情况:财政资金;6、采购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沼分局;7、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8、交易方

22、式:电子交易;9、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云平台;10、采购方式:公开招标;IK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12、合格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见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13、合格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见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三)定义1、“采购人”:是指依法组织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本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签订合同、实施管理、验收的单位(按阶段不同,分别理解为招标人、发包人、甲方)。本项目的采购人是指“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沼分局”。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3、“采购组织机构”:是指采购人和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4、“投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组织机构提交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5、“投标供应商代表”:是指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6、“投标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投标。7、“中标供应商”:是指经评审小组推荐并经采购人确认的中标或成交单位,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乙方”。8、“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湖州市南潺区财政局”。9、“采购文件(或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是指本文件。10、“书面形式”:是指按要求提供的加盖有单位公章的信

24、函、电子扫描件等等。IK“项目”:是指投标供应商按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工程。12、“制造商”:是指拥有投标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13、“产品”系指供应商按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14、“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15、“服务”:是指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承担的相关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6、“是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供应商投标时应对所有“实质性条款(或要求)”作出实质性投标,且不得出现负偏离,否则

25、投标无效。17、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本项目所属行业类型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8、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

26、企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监狱企业”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须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文件。备注: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是指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果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7、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

28、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四)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五)投标委托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单位的其他在职员工全权处理本次投标有关的事项,但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授权(等同未提供)。投标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有效身份

29、证件及营业执照相关资料。(六)投标费用1、投标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中标与否,采购组织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有关费用。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13750元整。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投标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列入投标报价。(七)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八)进口产品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九)转包与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十)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1、语言文字:除专业术语、签名、盖章、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与本项目工作有关的所有材料、来往函电语言均应使用中文,专业术语、名称应附有中文注释。仅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材料视同未提供。2、计量单位:公开招标采购

30、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同未响应。(十一)标前答疑会1、标前答疑会时间、地点:本项目不组织进行标前答疑会。(十二)关联供应商投标限制本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7条之规定。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投标供应商均作资格无效处理。2、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联的投标供应商

31、的投标均作无效处理:(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六)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七)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32、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作无效处理。4、(综合评分法、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适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综合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综合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商务技术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综合得分、投标报价、商务技术分均相同时,由评审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5、(综合评分法、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适用)通过资格审查、

33、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时,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的,按照第4条处理。本项目核心产品内容:无。(十三)特殊供应商投标规定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述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相

34、关材料,但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与其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十四)质疑和投诉1、供应商认为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组织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组织机构有权拒绝第一次质疑以外其他所有质疑。答疑内容是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所有已报名的供应商。上述所指“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35、之日”,是指:(1)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依法获取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以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之日为准)。说明:供应商如对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按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前提出;逾期提出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答复。(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

36、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4、采购组织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5、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组

37、织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6、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5)质疑答复人名称;(6)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认可采购组织机构在质疑答复程序中启用的调查和重新评审等程序,在该程序操作过程未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不得再提出异议。7、采购组织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

38、可能影响中标、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8、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9、供应商对采购组织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组织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

39、购监管部门投诉。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10、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中标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即通过质疑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即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诉求成立的必要材料)。11、质疑函、投诉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原件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当面递交或邮寄、电子邮件、快递的方式送达相应受理机构。以邮寄、电子邮件、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

40、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则以采购组织机构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计算。(十五)特别说明:1、投标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在组织资格性审查、商务或技术评审时,属于投标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得作为该投标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2、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公开招标采

41、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3、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其中标无效,中标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4、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所涉及的产品品牌或型号为建议性要求或档次选择要求或为代替部分技术指标描述,投标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参加投标,但所投产品应当具有相等或更优于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指标、性能、档次,否则,评标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二、采购文件(一)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42、的组成1、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招标采购需求3、投标供应商须知4、评审办法及标准5、合同主要条款6、投标文件格式7、招标采购清单8、附件(如有)9、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如有)(二)投标供应商的风险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供应商没有对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三)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澄清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在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原政府采购公告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澄

43、清或更正公告,并以电子邮件(原文扫描件)或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已登记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2、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澄清、答复、修改(更正)、补充的内容为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与采购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3、供应商收到采购组织机构发出的澄清、答复、修改(更正)、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向采购组织机构提交书面回执;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已经收到并知晓文件所述内容。4、供应商对收到的澄清、答复、修改(更正)、补充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同时在书面回执中加注说明并与采购组织机构确认,疑问内容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5、供

44、应商应认真阅读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依法获取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之日(报名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报名截止日为准)或者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招标公告为公告发布后至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否则逾期视为默认。注:供应商如对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内容要求有异议需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澄清说明的,应在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提出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答复。6、采购组织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以电子邮件(原文扫描件)或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已登记获取公开招标采购文

45、件的供应商;除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7、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影响到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相关规定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8、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非通过采购代理机构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公开招标采购文件。9、任何口头形式的答复、说明均不属于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一)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资信及其他部分文件、报价文件五部份组成。1、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1)按评分内容自行编

46、制;2)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3)投标声明书(格式见附件);4)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5)投标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2、报价文件:D投标函;2)报价一览表;3)项目报价明细表(若有,格式自拟);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投标函、报价一览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3、资格文件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或“五证合一”证书;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4)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6)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若有,格式见附件);7)属于监狱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有,格式见附件);8)投标供应商针对资格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2、投标计量单位,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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