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958224 上传时间:2024-01-2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7.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1)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

2、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核发证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及特种作

3、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核组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与本机构培训范围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数量、专业能力应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规定,专业能力可通过相关专业的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认定。(一)具有与本机构开设专业相符的专、兼

4、职教师9并在本(二)具有与本机构培训范围相匹配的办公场所和理论培训场地及设备设施,其中至少具有1间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培训需求的理论教室,学员人均面积不少于L5i112(三)办公场所、培训教室应当固定并且相对集中,至少具(三)具有与本机构培训范围相匹配的特种作业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及设备设施,并满足国家安全培训大纲要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作业类别应配备真实的实操设备,其他作业类别应采用仿真模拟设备或真实操作设备培训的模式。(四)每个特种作业实际操作培训工位应张贴该作业类别或准操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卡,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等。(五)档案室应独立设置,满足防火、防

5、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档案室应张贴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六)应编制符合GB/T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四)培训教室应当配备多媒体教学及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用案室在当独立设置,符合档案管理的存关标准L(六)特种作业实习实训设施及教学场地的配备.应。满足培训的有关要求,可按照特种作业安仝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规定配备6租赁理论教学和实操场地的,应当与租赁方签订长期合同,明确(八)教学设施设备可以租赁,但应当长期稳定,与租赁方第七条提供线上培训服务的机

6、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平台服务合规稳定,数据存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视频传输质量;(二)培训内容、时长等符合国家培训大纲要求,可利用学习图像抓拍等技术实现线上培训过程可监控、可追溯;(三)服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及时修复管理漏洞和缺陷;(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具有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应采取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线上培训的科目仅限于理论课程培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三项岗位人员”的初训,线上培训的学时不得超过总学时的40%o第九条培训机构在异地开展安全培训

7、的,应当达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第三章安全培训管理第十一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L优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本规定涉及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总日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原国家煤矿安仝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非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其他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实施。第十二条从事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

8、将安全生产培训基本条件书面报告注册所在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且承诺报告内容属笫十三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三条一次事高危行业一竺.三项岗位人员2一培训的机构L应培训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按照前款规定向所在市级应培训机构在异地开展安仝培训的,应当将培训计划报培训活yw-课程设计,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建设,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第十五条安仝培训实行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培训机构

9、与委托方(学员)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培训的对象、要求、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6笫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也不得接受其他培训机构的转包培训。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足额保障安全培训经费,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持续提升的安全培训长效内生机制。第十六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专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外部协作单位、外包施工队伍以及劳务派遣工,按

10、照本单位从业标准进行安全培训。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调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检验培训效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二十条中央在甘、省属和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作为实操场地或建设专用实操场地,实操场地和设备配备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实操培训应当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师傅带徒

11、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并符合要求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实习期满后方可独立工作。笫二十二条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操作培训除外。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期一档”和“一人一档”。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应当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建立安全培训档案。“一期一档”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员作业类型、培训人数、时间、地点、教学内

12、容、课时、授课教师等内容;2 .安全培训教案(授课教师本人签字);3 .学员名册及学员考勤表(网络课程学习进度表);4 .学员考核成绩统计表;5 .学员反馈意见表;6 .培训各环节影像资料;7 .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还应当包括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8 .其他有关情况。“一人一档”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学员登记表或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登记表;2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3 .历次接受安全培训的培训考核记录;4 .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奖惩记录;5 .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包括个人健康书面承诺;6 .其他有关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根据电子文件归

13、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电子档案,并将安全培训电子档案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与纸质档案一同归档保管。笫二十四条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已满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安全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应当编制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第二十五条从事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一次评估总结

14、,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将评估总结情况报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四章考试与证书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收费工作,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管理工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试与证书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收费工作。受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组织管理工作。需在异地开展考试的,应当征求考试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安排,不得无故拒绝。考试组织与证书管理工作仍由原审批部门负责。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由省级应急

15、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批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将本地区考试点向社会公告。考试点应当按照便民高效、教考分离、监考分离的原则规范设置。企业考试点应当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考试安排,承担本地区社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第二十八条考试点应当具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环境配置标准等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九条考试点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至少包括考试组织实施程序、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考务人员培训制度、考场应急预案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三十条市

16、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队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查。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应当符合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三十一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培训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利企、便民、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的原则合理安排考试计划,不得指定考试点。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期考试前随机抽取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采用计算机考试的,应当安排2名以上监考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个准操项目应当安排3名以上单数考评员。考试应当进行全程视频记录。第三十三

17、条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采用真实设备实物操作的,应当由考评员判定成绩。采用仿真模拟操作方式考试的科目,可由仿真模拟考试系统判定成绩。第三十四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笫三十五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综合档案,考试综合档案包括考试计划审批表、发证统计表、考场记录等;承担考试职能的考试点应当建立考试工作档案,实行“一期一档”。考试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考试计划;(二)考生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三)考生考试申请表;(四)考生准考证

18、复印件;(五)考生考试成绩汇总表;(六)考场记录;(七)考试全过程影像资料;(八)其他有关材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生的考试申请表中,应当有个人健康书面承诺。第三十六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审核发证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审核发证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第三十七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再参加本规定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笫三十八条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19、格证以及所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笫三十九条非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培训组织单位颁发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的样式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书面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四十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复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收费应当用于考试场所租赁、考试设备维护、实操考评员考评费等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第四十二条考试点应当每年至少对考

20、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将评估总结情况报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月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仝培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考试点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点正常运行。第四十四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组织专家对新设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现场复核,符合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条件的,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开通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账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

21、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

22、况;(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举报核查等过程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达不到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或存在培训过程“走过场”、“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停号整改等处理意见,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作出停号处理决定。安全培训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恢复系统账号。第四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承担安全生产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职责、建立考试档案、考试自查评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五十条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第五十一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分类建立安全培训教师、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数据库,并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安全培训教师、监考人员、实操考评员进行考核,连续两年排到末尾的应当予以淘汰。第五十二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子证照录入

24、电子政务办公室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审批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功能。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考试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一)培训机构转包培训的;(二)培训机构提供虚假培训合格证明或培训档案造假的;(三)培训机构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四)培训机构受到应急管

25、理部门停号整顿处理决定后仍在组织招生培训的;(五)一年之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两次及以上停号整顿处理的。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厂长、站长、场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是指所从事的作业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