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全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全套.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全套一、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基本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职业病病人待遇保障等各环节作出了法律规定,包括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二、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职业病的含义包括以下
2、两个方面:(1)适用主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法律意义的职业病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各类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事业单位等,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在内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2)致病因素。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致病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所患疾病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发生。二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是粉尘、放射性物质,也可以是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
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这个含义,职业病包括了法定需要赔偿的职业病以及其他需要预防、控制但尚未纳入职业病名单的职业病。三、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应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疾病。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可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减轻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有的职业病如尘肺病,一旦发病将不可逆转、难以治愈,伤残死亡率高,但完全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来预防尘肺病的发生。因此,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预防是前提和基础。四、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职业活动是以用人单位为基础进行的,职业活动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用人单位所能控制的,因此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
4、治的主体,应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人救治,规范用工行为等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主要是作业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符合职业卫生学要求,是指:要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六、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
5、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6、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七、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义务,包括:(一)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二)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五)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是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劳动者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对不能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加强管理,帮助其改正
7、。八、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了解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8、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1.目的:发现有无职业禁忌,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通过上岗前检查,来科学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工作。2.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1.目的: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
9、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2,下列人员应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1.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2.下列人员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九.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依法享有受教育、培训权。职业卫生培训的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10、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也有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的义务。十、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二)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
11、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三)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四)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五)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六)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