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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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颁发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检查证的义务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兼职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员所持监督检查证,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样式、统一印制、统一颁发的套印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印章的行政执

2、法监督员监督检查证。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如下:(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相关工作;(二)组织或者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调研活动;(三)根据需要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四)了解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五)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六)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七)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八)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性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

3、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制度,通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征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研究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问题等。第二章聘任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关注、支持法治政府建设;(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熟悉并热心

4、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三)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记录;(四)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信用良好、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五)在本地生活或工作,能够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信息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采取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初步选取行政执法监督员人选;(二)对应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颁发聘书,并报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颁发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检查证

5、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可以连续聘任。第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适当增补选聘。增补选聘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章履职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下,对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本地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参加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

6、活动;(三)受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四)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向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监督建议;(五)接受行政执法机关邀请,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行政执法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六)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定职权情况,及时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七)承担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二)对本地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

7、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纪律:(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任

8、何有损于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及未经批准、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五)未经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直接利益联系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未经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行

9、政执法监督活动。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当出示由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配发的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检查证,表明身份,亮证开展监督活动。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当在15日内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经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转送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个月内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行政执法监督员。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本地区司法

10、行政机关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第二十条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四章解聘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报本地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形比较严重的;(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

11、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四)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六)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书面声明辞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笫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的,由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提前解聘决定。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将相应的聘书、证件交回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一年一考评机制,每年年终通过年终述职、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和聘用期满自动解聘未续聘的,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并及时收回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第五章附则笫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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