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修改).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95922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2.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修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修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修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修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修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22修改).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2017年3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 自2017年4月15日起 施行 经2018年12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第一次修改 自2018年 12月27日起施行 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 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 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 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2、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 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 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 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 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 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公

3、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 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 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 支机构营业执照;(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 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 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

4、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 务的协议;(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 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三)

5、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 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 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Omnb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 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 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 责任险;(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 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A)法律、法

6、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Cl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 经历;(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五)无暴力犯罪记录;(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

7、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 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 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 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 签订的协议文本;(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

8、本;(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申请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有效期为6 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 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 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 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彩色照片;(三)车辆登记证书、

9、行驶证、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四)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车辆为企 业所有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 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五)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 内完成初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 记手续,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运输证。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

10、平台公司向区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或者居住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 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 记录,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的承诺材料;(四)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 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考核; 对经考核合格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考核合格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 定。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许可决

11、定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二)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责令被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 或者车辆退出营运,并将退出营运的驾驶员或者车辆的信息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三)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乘客投 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 毕;(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确需动态加价 的,应当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五)可以在接入

12、平台的车辆上张贴或者喷涂网约车标志,但不得安装巡游 车计价器、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设备;(六)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A)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 息真实、完整;(九)保证车辆运营设备的正常使用;(十)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 播的信息;(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二)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三)保持车辆容貌和

13、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运营设备完好且保持联网状 态正常;(四)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证;(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甩 客;(六)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 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A)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 候客;(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二)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

14、支付车费;(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要求;(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 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 息。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 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十五条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 竞争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

15、障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应当对网约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 处税收违法行为。公安、网信、通信部门应当对网络、通信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定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与发展 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等部门 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 息、运营和交易信息、服务质量信息、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16、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信 用信息记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 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 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IOOOo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物价、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约 车平台公司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质 监、网信等部门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件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依法注销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条 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区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通报行 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第七章附则第二H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