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三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自愿登记、诚实信用、
2、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范围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和运用等工作。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五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包括:(一)数据名称。名称应包含数据主题、用途等。(二)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人是依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处理产生的数据、接受他人委托处理产生的数据,除另有协议约定的以外,申请登记的权利属于完成处理或者共同完成处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
3、属于个人数据、单位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获取的证明;涉及单位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数据采集情况;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获取的证明。(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五)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及其应用解决的主要问题。(六)数据结构。主要包括数据类型、数据项字段名称、数据格式名称、数据记录条数等。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按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登记样例数据。(七)更新频次。说明登记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八)算法规则。说明数据处理算法模型构建及处理规则情况。(九)存证情况。说明数据存证途径、存证
4、编码、哈希值等。(十)存储载体。说明数据保存的介质。(十一)其他应予登记的事项。申请人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载有上述登记事项的制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部门核验身份信息。申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七条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提前对拟登记数据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或公证保全证据。向登记部门存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数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的承诺书;(四)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申请人在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
5、之外的其他平台存证的,应当提供存证基本情况、存证采用的可信技术说明等材料。经过公证保全证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证机构的名称、公证编号。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或者接受登记文件送达的,应当与登记部门签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注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条申请人应当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格式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登记部门通过登记系统送达登记相关文件。第十一条申请人通过登记系统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日以登记系统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登记部门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电子登记申请后,与登记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
6、及手续办理均应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纸件材料、数据载体。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登记系统查看送达文件,除有证据证明无法通过电子方法送达外,不再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第十四条登记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口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公证编号等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7、,自登记系统发布公示内容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请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登记部门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异议申请。登记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和必要的证据。登记部门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期间暂缓登记。第十五条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在登
8、记系统中予以公告。第十六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采用电子方式颁发。登记证书的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登记数据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或依协议获取的其他数据,且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证书证明期为授权运营截止日或相关协议截止日。登记证书证明期届满,申请人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证明期为三年,自上一次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核准之前,可以请求撤回登记申请,对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申请人可以声明放弃。撤回申请或声明放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登记的,由登记部门注销登记。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
9、门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数据合法来源的;(四)存在登记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的;(五)申请登记的数据存在权属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六)登记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七)登记数据内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九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申请人合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初步证明,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数据知识产权以转让、继承、赠与、强制
10、执行等方式转移的,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办理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登记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档案,设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簿,用于记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情况。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簿由登记部门永久保存。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登记系统注册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对其注册账户下发生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或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存在
11、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登记部门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登记。撤销登记前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复杂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登记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登记系统查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登记部门应当予以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相关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查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查询目的,并提供合法有效手续,不得将查询获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第
12、二十五条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情形时,申请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备案。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第二十七条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协同治理,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能力,营造安全可靠、公平公正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促进数据要素顺畅流通和合理使用。第四章附则
13、第二十九条登记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登记业务规范。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21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6年2月20Bo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相关背景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与基础。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对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作了明确要求。2022年11月,我省成为国家数据知识产权首批地方试点单位,积极推动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相关内容先后纳入江苏省关于推动建设数据基
14、础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开发上线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发放登记证书近200份;与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建立了协同保护机制,与相关交易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7亿元,数据知识产权保险、许可使用等应用场景逐一落地。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我局联合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登记规范、监督管理、附则四章,共计30条。一是明确登记的基本内容。共计4条。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目的、保
15、护的对象、登记的原则及登记部门。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的对象为“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办法明确登记遵循“自愿登记、诚实信用、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原则,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二是明确登记规范。共计17条。明确了登记事项、申请主体、登记前的数据存证公证、申请材料要求、文书送达、登记申请审查、异议处理、发证及公告、证书效力、登记公示、撤回放弃、不予登记的情形、变更登记、档案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事项包括数据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数
16、据来源、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结构、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情况、存储载体等,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按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符合数据结构描述的登记样例数据。办法明确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办法规定登记证书的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办法明确对不符合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权属争议、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8种情形的,不予登记。办法规定登记证书是“申请人合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初步证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三是明确监督管
17、理内容。共计7条。规定了注册账号的管理职责、申请人责任、登记信息查询、变更备案要求、登记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协作等内容。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或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任何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登记部门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登记。办法还规定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情形时,申请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备案。办法规定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协同治理,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能力,营造安全可靠、公平公正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促进数据要素顺畅流通和合理使用。四是附则内容。共计2条。明确登记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登记业务规范等实施细则及办法的施行日期及试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