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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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使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铁路,独立枢纽、大型客站等项目的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铁路工业项目等。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铁路工程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其它国外贷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条本办法由铁路各有关部门,根据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组织实施,各自的主要职责是:1 .建设

2、单位负责委托、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负责预审、审批部门提报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有关文件,并落实其审批意见;委托方式可直接委托,亦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后进行委托。2 .承担或牵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按有关规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并对其结论意见负责。3 .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铁路分局(铁路总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工厂、工程局及以下单位(以下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预审及预审意见的报送;负责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第二章评价任务的委托第五条经国务

3、院批准建设和铁道部管理的跨越省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熟悉该项目工程情况、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或牵头承担;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熟悉该项工程情况,持有甲、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六条部管建设项目,在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时段,建设单位尚未明确时,由部环保部门委托一相关单位代行建设单位委托、提报环境评价有关文件方面的职责;同时,通报国家及有关地方环保局。第七条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工作,以委托书方式进行,行文应分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计划、基建部门和国家及有关的地方环保局。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设计周期和实施进程,尽早安排,及时委托评价工作,以使

4、环境影响评价起到指导设计、施工的作用。第三章评价工作的开展第九条承担或牵头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响评价成果类型(报告书或报告表)。如有关单位有不同意见时,需报请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国家或地方环保局确定。当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国家或地方环保局对项目的环评成果的形式另有书面意见时,应按其意见办理。第十条凡需要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评价工作大纲,由建设单位报送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国家或地方环保局,经批复后方可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大纲应时间抄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局。第十一条评价大纲的章节设置、主要内容以及封面签

5、署、附图、附表等,应按国家环保局有关规定编制。第十二条为使评价工作确实起到优化选址、选线,指导工程设计,给环境规划和管理提供依据的作用,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紧密结合项目的设计程序进行。报告书(表)的最迟报批时间,按如下时段安排:1.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在施工设计鉴定前取得审批意见;2 .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扩大初步设计鉴定前取得审批意见;3 .三阶段设计的项目,在技术设计鉴定前取得审批意见;4 .利用外资贷款的项目,评价工作的时间尚需满足贷款工作的需要。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报送负责预审单位,同时抄送负责审批的国家或地方环保局及有关单位。第十四条在环境评价

6、工作过程中或完成后,如线路走向、区段站、编组站、大型客站的位置等或其主要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评价单位应对变动部分的评价内容及时作出调整、补充,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核批或重新报批。第十五条经核准的评价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第四章审批权限与程序第十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部环保部门负责预审;铁路局、总公司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铁路局、总公司环保部门负责预审;其它小型项目可根据其管理权限由铁路分局、工程局、工厂环保部门负责预审。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其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进行。同时应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预审意见的报送等应在委托

7、函件中明确。第十八条铁路系统的环保部门,按期权限可以接受其它工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委托,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预审。第十九条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在国家或地方环保局组织评审时,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部门应派员参加。第二十条报送国家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应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必要时应抄送国家环保局。以上预审意见均应抄送建设、设计、评价、运营单位以及有关计划、基建和设计鉴定的单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其分送单位,参照上述要求办理。第二十一条预审意见报送时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令、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令、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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