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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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 管理,树立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威,体现应 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严肃性,维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 执法,根据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 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财行(2020) 299号)规定,配发执法服装和标志的全省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以下统称着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制式 衬衣

2、、单裤、裙子、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 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下 矿井等特殊作业场所除外),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执法 记录仪。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 着制式服装。第五条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严禁勾肩搭背、嬉戏打闹。第六条制式服装按照下列要求着装:(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 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 臂章、硬胸徽、硬胸号。(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 臂章、软胸徽、软胸号。(S)着夏装时

3、,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短袖衬衣下 摆不得扎在裤内,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 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四)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性 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五)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 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 缘应略向上倾。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 应当佩戴制式帽。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等工作时,须严格遵守 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二)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有披衣、敞怀、挽 袖、卷裤腿等有损风

4、纪的着装行为。(三)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 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四)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歪戴、反戴。不戴时, 应规范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 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 穿制式皮鞋,不得赤脚穿鞋或穿着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 等。(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 外。(七)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 女性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披肩散发。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宜着装:(一)工作

5、时间非因执法任务外出的。(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四)非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 所和购物场所的。(五)其他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情形。第九条执法人员辞职、被辞退、开除的,应当向本单位 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调离、退休的,应当向 本单位交回所有标志。交回的制式服装和废旧标志由各级应 急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置。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爱 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严格规范使用标志,严禁任 何损害标志的行为。如不慎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申请补发。除因 工作需要

6、外,不得转赠、转借、变卖。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 后着夏装,10月1日后着秋冬装,因气候因素和工作需要调 整换装时间的,由各地统一调整。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单位着装纪律执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 评教育并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 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 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第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 单位着装管理具体规定,明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强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和维护应急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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