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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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内容一、增加一章“适用规则”作为第一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下列原贝心(一)合法裁量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 罚种类和幅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二)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其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 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教 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 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

2、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 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二条 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位阶高的法律 规范优先适用;法律规范位阶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应当区分违法 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具体分析适用法律, 依据本基准进行裁量,确保处罚合法适当。本基准裁量幅度未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上限 的,视违法情形和情节,可以给予裁量幅度以上直至上限的 处罚。第三条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直接适用;如不能直 接适用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状况,在法律

3、、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 进行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冲突的,适用河 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 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 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家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初次轻微 违法行为规定不予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

4、为应当先行责令限 期改正的行为,应当采取教育规范、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纠 正。对仍不改正的,再给予处罚。第六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 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七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 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在 本基准设定的处罚幅度内降低一至三个阶次:(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经综合裁量并报本级行政机关主要负 责人批准,或者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可以 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减 轻处罚。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在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处罚幅度内提高一至三个阶次:(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 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二)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 严重危害后果的;(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五)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6、执行职务或 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六)隐匿、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七)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A)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条款中有“违反本办法 的其他行为” “违反XX办法其他规定的”等情形的,可 以在本基准原法条规定的裁量幅度内按照“类似”原则选择。第十一条 本基准中的“比照”执行,是指本条规定的 违法主体、情形与另一某条类似时,依据另一条相关规定执 行。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内容包括多个 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根据

7、违法事实、 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因素,在相应阶次的幅度 内确定具体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等。第十三条对违反同一条款多种情形的,在分别裁量合 并处罚时,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 限额。第十四条 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附 有相应证据,并在案卷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 以说明。第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结合本基 准相关裁量因素,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规范裁量权的行使。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 条文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集体讨论记 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

8、决定书中应当引用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条文。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适用本基准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 结报告或者内部审批表中加以说明。其他文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内容的,以本基准为准。二、第二章修改为“医疗卫生处罚裁量基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将原“第二十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 康促进法裁量基准调整为第一节”,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删除原第一节执业医师法裁量基准,增加一节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裁量基准作为第二节,具体内容如下: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因考试

9、成绩导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 执业活动三个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四个月;L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2 .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 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 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4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 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5 .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四个月;L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 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6 .疾病预防

10、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 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7 .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8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四)在考核周期内,受到现在处罚的,责令其暂停执 业活动五个月至六个月。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 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 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

11、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 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 允许其继续执业。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 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违法所 得的,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处以违法所 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罚款;(二)伪造、变造医师执业证书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 以上四倍以下罚款的罚款;(三)伪造、变

12、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导 致患者伤残或者造成群体上访、舆情等严重社会影响的,处 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罚款,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裁量因素:情形;后果。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除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按一万元的倍 数计算罚款数额。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 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3、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处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 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 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 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五)违反法律、法规、

14、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有前款第一条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 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导致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的;(三)发现甲类或新冠病毒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 病未及时上报的;(四)一年内发生二次医疗事故的;(五)四级医疗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六)十级以上伤残负同等责任或二级、三级医疗事故 负次要责任的;(七)五级以上伤残负次要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 业活动:(一)有前款第一条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二)十级以上伤残或三级

15、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的;(三)五级以上伤残或二级医疗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四)一级伤残或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的;(五)造成群体上访、舆情等严重社会影响等的;(六)发现甲类或新冠病毒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 病未及时上报,造成社会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 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造成患者伤害的;(二)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或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 以上责任的;(三)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 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患者伤残的;(四)发现甲类或按照甲类管理传染病未及时上报,造 成传染病传播的;(五)遇有新冠

16、病毒肺炎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 发事件时,经处罚仍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裁量因素:情形;后果。适用说明:责任划分包括1.全部责任(过错参与度为95T00%) ;2.主要责任(过错 参与度为60-95%);3.同等责任(过错参与度为40-60%);4.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20-40%); 5.轻微责任(过错参与度为5-20%) ; 6.无责任(过错参与度为0%)。医疗事故分级与伤残等级对应关系: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一级伤残;二级(甲、乙、丙、丁等)医疗事故分别对应 2级、3

17、级、4级、5级伤残;三级医疗事故(甲、乙、丙、丁、戊等)对应6级、7级、8 级、9级、10级伤残;四级医疗事故不评定伤残。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 得知情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S)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

18、主管部门调遣;(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 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的罚款:(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 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 及有关资料;(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

19、 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 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泄露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 息的;(二)出具2人份以上5人份以下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2人份以上5人份以下诊断、 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的;(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 及有关资料导致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四)未按

20、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 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 查、治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违法所得在一万 元以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泄露5人次以上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二)出具5人份以上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 自诊查、调查,签署5人份以上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 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

21、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技术鉴定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 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一万元以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 查、治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一万元以上的。有第一款情形之一,造成患者伤害或群体上访、舆情等 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三万元罚款,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一

22、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 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 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 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

23、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二)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执业 活动;(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责令暂 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五)造成患者伤害的,处三万元罚款,并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 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24、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 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 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 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 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 药品、医疗器械

25、,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执业时间6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三)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 以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因素:情形;后果。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除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按一万元的倍 数计算罚款数额。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 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

26、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一)将原“第二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裁量基准调整为第三节,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二)将原“第十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裁量基准调整为第四节,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三)将原“第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裁量基 准调整为第五节,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四)将原“第二十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裁 量基准调整为第五节,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五)将原“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裁量基准调整为第七节,修改为“第七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第二十二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执行本章第

27、一 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诊所未 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执业时间三个月以下且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 元以下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罚款:1 .执业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2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L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上的;3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万元罚款责令其停止 执业活动:1 .受过处罚仍擅自执业的;2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裁量因素:时间;违法所得;情形;后果。处罚条

28、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 执业活动。第二十三条 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 不办理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吊 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条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 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

29、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 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行本 章第二条规定。处罚条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 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其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二)违法所得在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30、处以三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罚款:1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2 .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3 .经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1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2 .造成患者六级至二级伤残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1 .造成患者二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的;2 .经两次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裁量因素:情形;违法所得;后果。处罚条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 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

31、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二十六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并 按下列规定罚款:(-)使用一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二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以下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L使用三名的;3 .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四)有以下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使用四名的;4 .造成患者六级至二级伤残的;(五)有以下情形的,

32、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L使用五名及以上的;5 .造成患者二级以上伤残或者导致患者死亡的;6 .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连续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时间超过1年的提高一至二个 阶次处罚。裁量因素:情形;数量;资质;后果。处罚条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二十七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对造成危害后

33、果的, 按下列规定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具2人份以上5人份以下;(二)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具5人份以上的;(二)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患者伤残的;(四)造成群体上访、舆情等严重社会影响的。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 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六)将原“第三节 护士条例”裁量基准调整为第九 节

34、,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七)将原“第四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裁量基 准调整为第九节,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八)将原“第五节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裁量基准调 整为第十节,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九)将原“第六节医疗纠纷和预防处理条例”裁量 基准调整为第十一节,调整相应条款序号,并作如下修订:第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 灭病历资料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篡改、隐匿病历资料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 下执业活动;L伪造、毁灭病历资料的;2.曾经篡改、隐匿病历资料经处

35、罚仍未改正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吊 销执业证书。医师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执行本章第 八条规定。”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 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病历中存在一份病历中有3处以上瑕疵或者存在 一般缺陷但不影响技术鉴定的,对医疗机构处一万元罚款; 对有关医务人员处一万元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医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 下罚款:1 .未严格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2 .未全面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

36、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3 .未按规定及时补记抢救记录病历的;4 .拖延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超过1个月的;5 .未及时报告发生死亡、严重伤残等重大医疗纠纷事项 的;6 .病历书写存在一般缺陷影响技术鉴定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医疗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处一万元二千元以上一万五 千元以下罚款:1 .未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2 .未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 案等的;3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 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4 .无病历资料的;5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6 .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事项2次以

37、上的;7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 备专(兼)职人员的;8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9 .病历书写存在严重缺陷的;10 .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 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11 .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诊疗活动的;12 .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 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且一年内发生 两起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执 业活动;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 三个月以上六个

38、月以下执业活动。医师未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 方案等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六条的规定。裁量因素:情形;数量;后果。适用说明:(一)病历瑕疵,是指病历书写中存在错别字、明显笔误、医学术语不规 范,病情描述不准确等一般性病历书写问题。(二)病历一般缺陷包括:1.无三级医师查房 记录;2.有危急值报告但无处置内容记录;3.有会诊意见但无处置记录;4.有重要病情变化 但无处置记录;5.有重要检查检验结果但无处置记录;6.术前讨论无手术及意外风险的预防、 应急准备措施等内容;7.手术操作记录内容和步骤记录不全;8.知情同意书重要内容记录不 全;9.变更主要疾病重要治疗方案时未作记录。(三

39、)病历严重缺陷包括:L内容缺项(如: 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以及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病危重、 未愈患者自动出院转院、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等同意或通知书,死亡讨论记录、出院小结等 类别内容缺失);2.逻辑错误(如:上下、左右、前后、男女、阴性与阳性等词语与病情不 符);3.前后不一(如病程记录、抢救记录、手术记录之间内容不一致等)。处罚条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 降低岗位等级

40、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 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 历资料,或者未接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 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4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其他未履行本条例义务的情形”, 包括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的内容。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 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 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 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 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

42、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 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 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 理条例四十八条,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不符合标准和程序鉴定出具的,处5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 以上6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二)接受当事人的宴请、贿赂等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 定意见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和有 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医疗

43、损害鉴定业 务;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身体伤害等 其他严重后果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该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 损害鉴定业务;该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 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 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 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 责令给予

44、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 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将原“第七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裁量基准调 整为第十二节,调整相应条款序号,并作如下修订: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将第一项修改为:造 成三级以上医疗事故且负次要以上责任的,给予警告。(十一)将原“第十九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裁 量基准调整为第十三节,调整相应条款序号,并作如下修订: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八十二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配

45、置使用大型医用设 备的,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违法所得且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足1个月的, 并处五万元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 罚款:L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2 .使用大型医用设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3 .使用2台大型医用设备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1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2 .使用大型医用设备6个月以上的;3 .使用大型医用设备3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5倍以 上10倍以下罚款;(五)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10倍以上20倍

46、以下罚款;(六)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20倍以上30倍以下 罚款。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造成患者伤残或 恶劣社会影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 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倍 以下罚款;造成患者死亡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 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裁量因素:情形;金额;时

47、间;数量;后果。处罚条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 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 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 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1 .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2 .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3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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