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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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征求意见稿)第一章适用规则第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 类和幅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二)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其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 基本一致;(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教育和 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 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

2、实现政治效果、社 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二条 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位阶高的法律规范 优先适用;法律规范位阶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 旧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应当区分违法行为 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具体分析适用法律,依据本基 准进行裁量,确保处罚合法适当。本基准裁量幅度未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上限的, 视违法情形和情节,可以给予裁量幅度以上直至上限的处罚。第三条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经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的,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

3、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但不能 超出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河北 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冲突的,适用河北省卫生健 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 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 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第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规定不予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先行责令限

4、期改 正的行为,应当采取教育规范、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仍 不改正的,再给予处罚。第六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 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 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本基 准设定的处罚幅度内降低一至三个阶次:(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

5、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经综合裁量并报本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批准,或者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可以在法定行 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减轻处罚。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在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处罚幅度内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 应对措施行为的;(二)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 危害后果的;(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五)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 行

6、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六)隐匿、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 法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七)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A)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条款中有“违反本办法的其 他行为”“违反XX办法其他规定的”等情形的,可以在本基 准原法条规定的裁量幅度内按照“类似”原则选择。第十一条 本基准中的“比照”执行,是指本条规定的违法 主体、情形与另一某条类似时,依据另一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内容包括多个处罚 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 节和

7、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因素,在相应阶次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 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等。第十三条 对违反同一条款多种情形的,在分别裁量合并处 罚时,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限额。第十四条 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附有相 应证据,并在案卷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结合本基准相 关裁量因素,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规范裁量权的行使。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条文 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集体讨论记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引用相关法律

8、、法 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条文。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适用本基准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 告或者内部审批表中加以说明。其他文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内容的,以本基准为准。第二章医疗卫生处罚裁量基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 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 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六至九倍的罚款:L执业时间3个

9、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3 .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至十四倍的罚款:L有第二项两目以上情形的;4 .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5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6 .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的;7 .造成患者五级至三级伤残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五至二十倍的罚 款:L有第三项两目以上情形的;8 .执业时间一年以上的;9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10 使用假药的;11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12 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13 造成患者二级、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10、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且执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前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 裁量。非医师行医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规定。裁量因素:时间;违法所得;后果。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除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按一万元的倍数计算 罚款数额。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的,按一万元计算。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

11、、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 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六至九倍的罚款:L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3 .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十至十五倍的罚款:4 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5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6 .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或假药的;7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8 .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的;9 .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

12、。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按照第一款规定提高一至 两个阶次裁量。使用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 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裁量因素:情形;违法所得;后果。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除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按一万元的倍数计算 罚款数额。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 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

13、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 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 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 分配收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 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1 .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3 .造成患者十级至六级伤残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六至八倍的罚款: L有第二项两目以上情

14、形的;4 .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5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6 .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的;7 .造成患者五级至三级伤残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九至十倍的罚款: L有第三项两目以上情形的;8 .执业时间一年以上的;9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10 使用假药的;11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12 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13 造成患者二级、一级伤残或者死亡的。裁量因素:时间;违法所得;情形;后果。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除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按一万元的倍数计算 罚款数额。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

15、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 室;(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 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 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

16、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建立医疗信息安全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 管理制度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 .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措施不健全,可能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2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 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3 .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2 .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3 .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

17、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18、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因考试成绩导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 活动三个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四个月;L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2 .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 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 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5 .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四个月;L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 无害化处置,造成疾

19、病传播、流行的;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 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7 .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8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四)在考核周期内,受到现在处罚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 动五个月至六个月。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 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 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受委托的

20、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 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 业。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2 万兀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处以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罚款;(二)伪造、变造医师执业证书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 四倍以

21、下罚款的罚款;(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导致患 者伤残或者造成群体上访、舆情等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以违法所 得四倍以上五倍罚款,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裁量因素:情形;后果。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除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按一万元的倍数计算 罚款数额。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 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费格考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费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 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

22、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 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 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 负责任延误诊治;(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 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调遣;(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

23、情形;(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执业 活动:(一)有前款第一条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 负责任延误诊治,导致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的;(三)发现甲类或新冠病毒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未 及时上报的;(四)一年内发生二次医疗事故的;(五)四级医疗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六)十级以上伤残负同等责任或二级、三级医疗事故负次 要责任的;(七)五级以上伤残负次要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 动:(一)有前款第一条情形,经处罚仍不改

24、正的;(二)十级以上伤残或三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的;(三)五级以上伤残或二级医疗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四)一级伤残或一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的;(五)造成群体上访、舆情等严重社会影响等的;(六)发现甲类或新冠病毒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未 及时上报,造成社会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 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造成患者伤害的;(二)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或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 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患者伤残的;(四)发现甲类或按照甲类管理传染病未及时上报,造成传

25、 染病传播的;(五)遇有新冠病毒肺炎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 时,经处罚仍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裁量因素:情形;后果。适用说明:责任划分包括1.全部责任(过错参与度为95To0%) ;2.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 为60-95%) ; 3.同等责任(过错参与度为40-60%) ; 4.次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20-40%) ; 5.轻 微责任(过错参与度为5-20%) ; 6.无责任(过错参与度为0%)。医疗事故分级与伤残等级对应关系: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 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一级伤残;二级(甲、

26、乙、丙、丁等)医疗事故分别对应2级、3 级、4级、5级伤残;三级医疗事故(甲、乙、丙、丁、戊等)对应6级、7级、8级、9级、10级 伤残;四级医疗事故不评定伤残。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 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 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

27、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 定给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的罚款:(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 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 关资料;(四)未

28、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 品、放射性药品等;(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造成不良后果;(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泄露2人次以上5人次以下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二)出具2人份以上5人份以下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2人份以上5人份以下诊断、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 关资料导致患者及

29、其近亲属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 品、放射性药品,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 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 令暂停9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泄露5人次以上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二)出具5人份以上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 查、调查,签署5人份以上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 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三

3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 关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技术鉴定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 品、放射性药品,一万元以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一万元以上的。有第一款情形之一,造成患者伤害或群体上访、舆情等严重 社会影响的,处三万元罚款,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

31、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 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 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 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32、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二)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责令暂停九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五)造成患者伤害的,处三万元罚款,并吊销医师执业证 书。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

33、执业 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 者医学临床研究。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

34、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执业时间6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 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三)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八 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因素:情形;后果。适用说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除如实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应当按一万元的倍数计算 罚款数额。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 法所得二倍

35、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 治疗的,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 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不完善 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二)设施和设备不能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 处以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三)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数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以 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四)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未配备从事

36、 心理治疗人员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情形;诊疗人次;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 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 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 销其执业证书。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拒绝对送诊的3例以下疑似精神障碍患

37、者作出诊断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二)拒绝对送诊的3例以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三)未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 险的住院患者及时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处理的,责令暂 停有关医务人员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四)未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 安全的危险的住院患者及时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处理 的,责令暂停有关医务人员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

38、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 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 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 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停有关医务人员6个月 以上9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规定对精

39、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 床医疗的;(四)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 神障碍患者的。有第一款两项以上情形的,责令改正,暂停有关医务人员9 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一)受过暂停执业活动处罚仍不改正的;(二)有第一项情形,造成人身伤残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

40、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 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 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 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从事心理咨询、治疗人员违反本法的,责令改正,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

41、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五千元 的罚款:L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2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 的;3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4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 提供外科治疗的。(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有第一项情形之一,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八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有第一项第二目、第三目、第四目情形之一,造成患 者人身伤残或者社会影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裁量因素:情形;违法所得;后

42、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 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 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 供外科治疗的。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

43、他人人 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 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 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 医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 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 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

44、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吊销 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二)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 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45、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 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 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医疗广告含有下列内容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诊 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五)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

46、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 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47、,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 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 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 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 内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 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 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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