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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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22) 70号)有关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 矿区、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 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 55号),结合我省 实际,我厅对河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 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22年7月9日附件河南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V

2、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 (2022) 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是中央和省级设立的用于支持 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等地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的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包括:(一)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第四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 账、环境保护修复、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矿业权退出和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账,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等中央命令 禁止的项目支出。

3、第五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选取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二)分类补助。突出资源枯竭城市重点,分类对资源型地区进行差异化补 助。(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四)激励约束。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客观 因素分配,具体计算公式: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补助+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 绩效考评奖惩(一)资源枯竭城市补助选取资源枯竭城市非农业人口(市辖区采用总人 口)、人均财力等因素,参考享受补助资金年限、财政困难程度、资源类型系数 等进

4、行测算。(二)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选取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面积、人 口、级别等因素,参考享受补助资金年限、财政困难程度等进行测算。(三)绩效考评奖惩是根据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情况,对转型成果明显、资金使用绩效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工作成效不佳、 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或取消当年补 助。第七条省财政厅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当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以及提前下 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接到省 财政厅下达的当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以及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 后,需要下达至区级财政部门的按要求及

5、时下达。相关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 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预算。第八条具体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县财政部门要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绩 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绩效目标 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市县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上报省财政 厅备案。第九条省财政厅加强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工作需要, 结合市县自评情况,定期对市县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 为分配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 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 法追究相应责任。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和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资 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19) 195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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