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城区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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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城区社区森林防火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生态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XX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以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规定,结合城区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城区社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都必须遵守本方案。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紧紧依靠群众,自防自救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管理。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落实第四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城区社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城区社区党工委、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党工委书记担任政委,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城区社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为

2、及时扑灭森林火灾,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组建森林防火巡查队和50-100人的半专业灭火队。第六条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各社区必须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组建3-5人的巡逻队伍和1520人的社区级森林火灭火队伍,报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措施第七条根据上级要求和本辖区实际,每年的1月到12月为本年度的森林防火季,在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八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社区负责人及巡山员,必须亲自每天上山开展巡逻、检查、记录。第九条在防火期内,各社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野外用火,如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以及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准智障人员上山进行活

3、动。(二)各社区负责人,巡山员必须严格监管烧灰积肥,烧田埋草及其它小型农业生产用火。(三)各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经常性地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并悬挂标语,把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提高社区民的防火意识。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第十条各社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立即组织扑救队伍进行全力扑救。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居委会在组织扑救火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城区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城区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一)森林火灾发生后,一小时尚未扑

4、灭的火灾。(二)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森林火灾。(三)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四)威胁社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第十二条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切实注意扑救人员人身安全,严禁老、弱、病、残、孕、女、儿童、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第十三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及社区灭火队成员必须马上全面清理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看守火场7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森林火灾(包括:热点火灾、火警、流火)都必须查明起火情况,各社区必须积极配合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每起火灾的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和受害森林面积,经济损失,人身负伤亡,

5、以及扑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写出书面情况报告,逐级上报。第十五条要建立、健全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区两级森林防火机构档案。第十六条要建立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社区两级灭火设备器材库。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七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未造成损失的,或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二)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并及时消除隐患或举报的人员。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XX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一)森林防火期间内在林区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二)发现森林火灾扑救迟缓,甚至经动员拒不参加,见火不救的。(三)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第十九条对智障等特殊人群管理不严,形成火灾隐患和造成损失的,追查其监护人的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引起森林火灾的,追查监护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对破坏护林防火设施,致设备造成损失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以罚款。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按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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