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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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工作职责2疫情分级和确认2.1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2 Il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3 川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4 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组织体系3.1 应急指挥机构3.2 日常工作机构3.3 专家委员会3.4 应急处置机构4监测预警与报告4.1 监测4.2 预警4.3 报告5应急响应与处置5.1 响应和处置原则5.2 应急响应5.3 应急处置5.4 安全防护5.5 应急终止6保障措施6.1 指挥系统保障6.2 通信与信息保障6.3 资源与装备保障6.4 培训与演练6.5 宣传与

2、教育7后期处理7.1 后期评估7.2 灾害补偿7.3 抚恤补助7.4 恢复生产7.5 社会救助8奖惩9附则9.1 名词术语解释9.2 疫情处置技术要求9.3 具体应急实施方案9.4 预案管理9.5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发现和预防重大动物疫病,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 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 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 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

3、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苏省动物防疫 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 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苏政办函202021号)泰 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政发(2021) 22号卜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重大损失和社会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市(区)(含泰州医药高 新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 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 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防治重大动

4、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扑灭本行政 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 理。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 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 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疫情。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 净化、消灭相结合的动物防疫方针,认真落实好以免疫和生物安

5、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 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 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 备,建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 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依 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1.5 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 主要负责人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 主要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 人;动物饲养、实验、诊疗、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 产品生产、

6、经营、加工、贮藏等场所的负责人为该场所动物疫病 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动物防疫监管负责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 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2疫情分级和确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Il级、Ill级和IV级。疫情确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国 家、省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进行。2.1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1.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 10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下辖各地区)发生疫情;或在我 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下辖各地区)发生或 者10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下辖各地区)连片发生疫情

7、; 或在我省(含我市)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2.1.2 口蹄疫。在I4日内,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份 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下辖各地 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 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2.1.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I级疫情的。2.1.4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含我市)发生疫 情。2.1.5 非洲猪瘟。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 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 行构成严重威胁。2.1.6 我省动物

8、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 面积扩散蔓延。2.1.7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2 Il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2.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 设区市(含我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 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含我市下辖各地区)连片 发生疫情。2.2.2 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 市(含我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下辖 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2.2.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

9、流 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含我市12.2.4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 邻设区市(含我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含 我市下辖各地区)发生疫情。2.2.5 非洲猪瘟。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以上省(市) 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2.6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省范围内20个以上县(市、 区X含我市下辖各地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 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2.2.7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 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2.2.8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

10、,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 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 区市(含我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 续扩散趋势。2.2.9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Il级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2.3 Ill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3.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 个以上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2.3.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 (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2.3.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市(区)发生疫情。2.3.4 小反刍兽疫。在

11、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 上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2.3.5 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 市(区)发生疫情。2.3.6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 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2.3.7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 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 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 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2.3.8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2.3.9 市以上农业

12、农村部门确认的其他Ill级突发重大动物疫 情。2.4 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2.4.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 疫疫情在本市的1个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4.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市的1个市(区)行政区域内 呈暴发流行。2.4.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的1 个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2.4.4 非洲猪瘟疫情在21日内在本市的1个市(区)行政区 域内发生。2.4.5 市(区)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组织体系3.1 应急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统称指挥 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

13、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 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发生|级、Il级突发重大动 物疫情时也可由市长直接担任。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 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 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 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州海关、市邮政 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各成员单 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市指挥部可以 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以成立疫情处置现 场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为:市农业农村

14、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 技术方案;协调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处置措施, 并进行检查督导;做好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以及动物 疫情的监测、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加强畜禽屠 宰管理;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等控制措施 建议;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 导做好疫点、疫区内相关动物的扑杀、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 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 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储备和紧急组织调拨疫苗、药品、诊

15、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 无害化处理用具等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培训; 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疫情及其扑灭 控制工作的报告和通报。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大动物疫情 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严格重大动物疫情相关防控信息、新闻报 道的管理和审查,强化舆情监测监控,正确引导舆论。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组 织协调做好网络宣传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动物疫情内容的监管。市应急局: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协调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必要时按照法定 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市科技局:做好各种等级实验动物疫病的

16、监测工作,及时通 报疫病监测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负责协助制订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力量开展检测技术、药物、 兽用疫苗研发等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研发和应用中 的科技问题,示范应用相关科技创新成果。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 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 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保证防疫经费安排及时、足 额到位,并做好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供工作;配

17、合 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地区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处置药品、器械等应急物 资和有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农业农村局加强动物 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管、检查和消毒工作,防止疫病扩散。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 和技术指导;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 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指导 和医学观察,做好病人的救治;配合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 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 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

18、照职责做好疫区、受威胁 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配合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动物和 动物产品行为;做好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 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参与制定动物疫情 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市城管局: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 节监管,防止餐厨废弃物用于饲喂生猪;配合做好染疫畜禽及其 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 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 和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

19、控制等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做好所属公园野生动物疫情的 应急处置。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基本生活救助;统一 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 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动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 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参与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泰州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动物 疫病监测工作,禁止进口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 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 查验和检疫,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 的动物及其产

20、品(冻品除外);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 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动 物产品的出口;参与制定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做好进 出口防治物资、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关,及时向市指挥部办 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邮件、快件等的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部门 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市(区) 人民政府相应建立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 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 级指挥部布置的相关工作。3.2 日常工作机构市指挥部下设办公

21、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 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组建并调动市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专家委 员会成员,指导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二)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起草修订相应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实施方案,及时提出有关疫情应急 处置措施的建议;()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活动,开展疫病防控 知识、应急管理、疫情处置等技术要求的宣传培训工作;(四)负责完善全市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

22、,组织开展全市 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工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 析上报工作;(五)负责发布解除和建议市指挥部发布解除相应级别预警 信息,建议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和解除封锁;(六)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应急处 置资源的协调管理工作;(七)协调解决疫情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3.3 专家委员会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 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 查、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福利、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 成,具体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 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二)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23、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 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 术方案;(四)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 建议;(六)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3.4 应急处置机构3.4.1 现场指挥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 现场指挥部,并由指定人选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落实市指挥部 的决定,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实施重大动物 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3.4.2 应急处置预备队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封锁、 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免疫等疫情处置。

24、预备队分设疫情处 置、治安管理、紧急免疫、疫病控制、无害化处理等分队,各分 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3.4.3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 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 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3.4.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检疫协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 施进行监督。3.4.5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 品的检验检疫、疫病监测、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 和宣传

25、教育等工作。4监测预警与报告4.1 监测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 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保证监测质量。4.1.1 方法和形式监测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监测形 式分为日常监测(定点连续监测、集中监测)和紧急监测。(-)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主要针对流通环节和 重点地区实施监测;(二)人感染动物疫病时,主要针对受感染人所在地及其近 期活动区域内的动物疫病实施监测;()发生动物疫情时,主要针对疫区、受威胁区以及其他 重点地区实施监测。4.1.2 监测分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全市日常监

26、测计划和紧急 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监 测;各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本地监测计划, 并组织实施,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兼顾病原学监测,同时配合省、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4.1.3 结果报告与发布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 评估,对发现的疫情隐患要立即向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 告,并报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监测结果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国家、省农业农村部门的有关要求进 行。4.2 预警4.2.1 预警级别根据动物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紧迫性 等因素,分为一般(

27、IV级X较重(Ill级X严重(Il级X特别严 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 不。蓝色预警:国外或者国内其他省份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 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 情。黄色预警 省内除与我市毗邻的地区外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 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 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可能;或者经日常监测发现动物免疫抗 体普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橙色预警:省内与我市毗邻的地区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 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 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者经监测发现我市有高致病性禽 流感、口

28、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病原学阳性动物,但未见 临床症状;或者经监测发现候鸟等野生鸟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 病毒;二类动物疫病在本市暴发性流行。红色预警: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者出 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疑似病例。4.2.2 预警发布与解除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 息和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 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 的预警分析,并根据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发布预防预警信息建议。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

29、除;橙色、红色 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4.2.3 预警响应()蓝色预警响应密切关注疫情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 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 工作。禁止从疫区进口和调运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 和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关地区疫情得到控制后,解 除蓝色预警。(二)黄色预警响应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1 )动物养殖场采取封闭管理,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 严格控制人流物流。(2 )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等渠道进入本市和 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禁止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 品进入本市或者过境。(3

30、)对未免疫的和免疫抗体达不到要求的动物,进行补免。 有关地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黄色预警。(三)橙色预警响应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1 )加强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工作。(2)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 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3)对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 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采取上述 措施后,经过一个潜伏期,再次监测未发现带毒动物,可以解除 橙色预警。在毗邻地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橙色预警。(四)红色预警响应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1 )有关市(区)应当立即采

31、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2)必要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 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3)与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人间发病的 防控工作。如疑似病例排除,解除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进入应 急响应程序。4.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 位及个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设立疫情举报电话。4.3.1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单位;各类从事动物

32、疫病监 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4.3.2 责任报告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海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从 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监管、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兽医人员;从事动物 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 人员。4.3.3 报告形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 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 报”“

33、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零报告”制度。4.3.4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 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 查,临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 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并核实后1小时内,经 市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向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可疑疫 情。同时市、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34、疫情相关情况。怀疑人畜共患病的,当地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非洲猪瘟 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 及相关样品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未经省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其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 不得擅自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4.3.5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者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 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 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 报告的单位、负责人、

35、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5应急响应与处置5.1 响应和处置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与处置。同时,应当遵循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 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当根据不同动物疫病 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 大的疫情,应当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 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解除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当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 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初步认定后, 疫情发生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

36、采取封闭现场等暂控措施, 对发病场(点)紧急隔离控制和消毒,限制发病场(点)人员和 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接 到疫情通报后,应当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 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农 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 置工作。5.2 应急响应I级Il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确认发生I级Il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市(区)人民政 府立即按照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 挥下,市、市(区)指挥部按照要求进行疫情处置,落实本行政 区域内的相关管控措施。对超出本市处

37、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 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5.3 应急处置5.3.1 Ill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确认发生川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向省农业 农村厅报告疫情,并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 急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对超出市人民 政府处置范围或者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 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 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指挥部申请援 助。市或疫区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 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市指挥部(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38、处置。(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 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3)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 易、扑杀染疫或者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 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4)组织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交通运输、公安等部 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 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6)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7)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 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

39、为,维护社会 稳定O(二)市农业农村局(1 )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并按 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 请求省农业农村厅派专家指导疫情评估工作。(2)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指导疫情处置技术工作。(3)根据需要调拨应急储备物资,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 防用药。必要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调集物资支持。(4)督导和检查疫区的应急处置工作。(5)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 识和自我防护能力。(6)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 综合评估,包

40、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 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7)组织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 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三)市卫生健康委(1 )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区(点)内 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预防指导 和医学观察。(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 施;一旦发现疑似人间病例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的程序和要求,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控制和处置措施。(四)泰州海关(1 )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 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

41、 和防疫消毒 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2)境内发生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 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3)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 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 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当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种、毒种发生丢失时,市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由农业农村局、公安 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追查所丢失的菌、毒种去 向,调查丢失的原因,评估其造成的后果,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对丢

42、失的菌、毒种导致疫情的,按照疫情发生的相应级别启动应 急预案。1.1.2 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确认发生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区)农业农村局向 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市(区)应 急预案。对超出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范围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 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由 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一)市(区)指挥部市(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开展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市指挥部申请援助。(二)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市 (区)人民

43、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情况;组织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 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指导开展疫情处置等工作, 并按照规定向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处理情 况。必要时可请求市农业农村局派专家指导疫情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 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 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蔓延。同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应急处置情况。1.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处置邻近地区的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 性

44、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 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二)组织做好本地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加工和经营等环节的动物 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四版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五)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六)按照规定做好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5.4 安全防护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 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当采取特殊 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

45、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5.5 应急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应当符合: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 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且 经过专家委员会评估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终止评估的内 容应当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 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 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等。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 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 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5.5.1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 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规

46、定程序报批宣布应急 响应终止。5.5.2 Il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 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 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5.5.3 Ill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 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 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5.5.4 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疫情 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区)人 民政府或市(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市农 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5.5.5 应急终止后,应当

47、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 于解除封锁令下达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 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备案。6保障措施6.1 指挥系统保障(-)市指挥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 库,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应急指挥基 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疫情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 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并做到及时 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二)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完善应急指挥支撑体系,以满足 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信息报送系统、基础 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 统等。6.2 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指

48、挥部应当将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 畴,并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 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安排,保障 应急通讯畅通。6.3 资源与装备保障6.3.1 应急队伍保障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预备队,具体实施封锁、紧急免疫、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 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 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 备人员。6.3.2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的调运。6.3.3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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