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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 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 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 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 略性地质工作,主要包括:省级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环境地质调杳监 测、地质灾害调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国家和省 委、省政
2、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等。第三条项目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讲究绩效”的原则,专款专 用,专账核算。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 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具体职责如下:(一)明确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二)审核并下达年度项目经费预算;(三)负责绩效管理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并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 项目实施、按要求开展项目资金监管及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根据实
3、施方案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清单;(二)组织做好年度计划项目的选择、论证和审核;(三)根据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四)组织项目实施及监管;(五)做好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七条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承担项目资金安排项目 的立项论证、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等日常工作,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 体工作。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八条 按照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 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专项实施方案、自然资 源中心工作等,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清单,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 前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第九条 各有关地勘
4、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和立项清单,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方案),于5月底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 进行评估论证,确定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经审核通过后,纳入 项目库管理。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并于每年6月底前编制完 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第十二条 根据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论 证情况,择优确定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AE务书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方 案,于7月底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于8月底前组织完成项目设计审 查,明确项目年度主要工作内容、实物工作
5、量、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 审核后,通知地勘单位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 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适时组织政府采购。实施项目实施原 则上不允许转包分包。第十四条项目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 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申报程序报批后执行。第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一)归还贷款本息;(二)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三)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日常公用支出;(五)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六条省自然资源厅要完善预
6、算绩效管理,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按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 评价结果作为各地勘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及经费管理,根据项目任务书和设计方 案,开展年度绩效自评,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地质勘查基金 管理中心。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于次年3月底前将汇总后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 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出具完工报告,并委托中介机构 进行审计,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将完工报告和审计报告 一并报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要督促做
7、好审计整改,并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取得的绩效和审计整改情况等汇总后,于次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 源厅。第十九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有关单位相应责任。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 配、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 工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18) 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