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与病人的权利义务疾病人的角色行为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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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时分配:1学时掌握内容:1、掌握医生的权利和法定义务。2、熟悉医生角色的概念、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医生的道德义务。了解内容:1、了解医生工作的职业特点、医生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2、医生的特殊干涉权的适用范围及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的伦理原则。医生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在诊疗活动中,如果医生拥有的权利大于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其所承担的义务多于其拥有的权利,都表明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本章阐释的内容即是在医学实践活动中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内涵以及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社会公众对医生在医学实践中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以及医生对自身在医学实践中、特别是在医

2、患关系中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准确理解、把握和实践,都将促进医学实践的顺利开展和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第一节医生角色人类同疾病做斗争的实践活动产生了医学,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促进着医学的发展,承担医学实践活动主体的人群即为医务工作者。可以说自从出现了人类的医学实践,作为医学实践活动的主体就被赋予了特殊的社会角色,享有着特殊的权利,承担并履行着特殊的义务。一、医生角色的概念(一)角色概念的涵义社会学意义的角色是指一个人占有的职位,以及围绕这个职位发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角色和职位、身份有着密切的联系。职位是角色的基础,角色是职位的表现,处于某一职位,就有其相应的角色。“

3、身份”是人们在识别某种社会角色时使用的称呼。身份规定了角色,角色体现了身份。角色的名称往往是以职位命名的,作为社会职位的学生、教授、医生本身就是角色。角色也是一个表示关系的术语。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不同的社会关系,以不同的社会身份出现,表现为不同的角色。每一个角色都有它的义务和权利,每个人都要同时表现多种角色,因此就要承担多种义务、享受多种权利。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处在特定的职业位覆上,个人是角色的主体,同时承担多个角色。社会角色,是指以表示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所决定的,反映个体在群体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符合社会期望的,按照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模式。任何一种社会行为,都反映出行为者的社

4、会地位和身份,反映了个体心理、行为和群体心理、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简而言之,社会角色是指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如医生、学生、教师、护士、工程师、病人等。(二)医生角色的概念医生角色是指在医疗保健组织系统中掌握卫生知识和医疗技能,进行疾病防治的专业工作人员。掌握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是医生角色工作的必要条件,防治疾病、维护人们的身心健康是社会赋予医生角色的职责和任务。在现实的医疗活动中,医生角色往往破赋予了更多的角色内涵。医生除了要“扮演”其基本的角色内涵(诊疗疾病)之外,还要“扮演”和医疗活动本身密切相关的其他角色。医生承担的其他角色:1 .咨询者的角色在医疗活动中,医生要与包括普通人群(潜在患者)和

5、现实患者进行医学信息方面的沟通和交流。不论是潜在患者还是现实患者,他们基于对自身生命和健康的关注,基于自身相关知识的匮乏,也基于对医生的信任,总是期望在与医生的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获得医生的有助于自身疾病康复、健康维护和促进生命的知识、信息和帮助。在这样的过程中,医生扮演的就是“咨询者”的角色,他为患者提供的知识和帮助,有助于普通人群和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对健康行为的选择以及对生命质量的提升。2 .教育者的角色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总会存在一些不佳的心理、思想和行为,这些都对疾病诊治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为了患者的利益,必须消除这些不良因素对疾病的诊治和康复的消极作用。在此种状况下,医生扮演的就是“

6、教育者”的角色。医生因自身拥有知识而获得的权威性,往往使他们的教育具有较好的效果。当然,医生关于健康医学知识的教育以及宣传,除了患者之外,更多的是面向全体人群,为人群提供防控疾病的知识,教育人群减少引发疾病的因素,引导人群崇尚并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3 .朋友的角色患者和普通人群对健康的需求与医生职业工作的内容的对应性,使得他们彼此容易成为“朋友”。特别是当遭受疾病困扰之时,患者在接受医生诊治疾病的过程中,更需要医生对他们进行心理的抚慰、情感的温暖和思想的沟通。于是,此时的医生扮演的又是患者“朋友”的角色,为患者分忧解难。二、医生工作的职业特点医生工作对象与社会中其他无生命

7、的工作对象不同,医生要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是一个个有思想、有情感、有欲求的生命。因此,医生的工作有着自身特殊的职业特点。(一)知识性绝大部分医学专业知识具有非普及性的特点。相对于医生所掌握的专业医学知识,患者和公众是“无知”的。当然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医生,必须经过艰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资格的考核。医生也因其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使他们拥有了“特殊”的权利以及必须承担的义务。(二)技术性技术是知识、经验与操作能力的综合。医生职业是一个对技术性和操作性要求很高的职业。很多疾病的诊治,需要医生借助器械对患者的身体进行直接的干预,以促进患者身体的康复。在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

8、实践经验的支撑下,为使患者重新获得健康,延续生命,医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临床操作技术。而医生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职业态度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患者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医生高超技术的获得,也必须经过艰苦的学习和训练。操作的对象是生命有机体而非其他物质,是非医学职业人员很难涉及的。(三)风险性医学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科学。疾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复杂的和不确定的过程;因个体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同种疾病在不同患者身上的表现是不同的。无论是诊断、择方、用药还是手术,面对的都是因疾病影响而时刻变化着的生命有机体,面对不确定性的诊疗行为,风险时刻存在。医生一旦出现差错,就必然对患者造成伤害,而且这种伤害往往是“不可逆

9、”的;伤害不但会危及患者的健康,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这种风险既来自于因差错给患者造成的伤害,也来自于差错之后自身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四)奉献性医生的工作不但对知识和技术有很高的要求,而且随时面临着风险,因此医生职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素养也有较高的要求。面对渴望健康和生命的不同知识水平、文化背景、经济条件、政治倾向和道德素养的患者(包括其他人群),合格的医生必须尽心尽力地为患者服务,必须在自身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的驱使下,去奉献知识、技术、情感甚至是给予经济的支持。其中充满着自豪、欣慰、幸福,也夹杂着痛苦、辛劳、委屈,没有高尚的奉献精神,是很难坚守自己的职业信仰和操守的。第二节医生的权利医

10、生因其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医生权利的行使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但又必须是在医疗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是与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的义务紧密相连的。作为普通社会公民的医生担负着拥有相对特殊的职业内涵的社会角色,所以,医生的权利范畴既包括着与职业本身必然联系的权利,也包括与诊疗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既有法定的权利内涵,也蕴涵着道德层面的权利内涵。一、医生的权利(一)权利的概述权利是一个法律范畴。一般意义上,权利是指国家对人们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自主决定作出的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人们通过实施这样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一定的利益。它是

11、国家法律所赋予并予以保护的、主体借以追求和维护利益的、正当的行为选择自由,它意味着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和对物质的、精神的利益的享有。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是历史的产物,正当的个人权利应该与社会根本利益相一致,这就决定了权利的首要特点与基本要求是社会正当性。(二)医生权利行使的特点医生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行使的权利也具有职业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权利行使的自主性医生的诊治权如果是出于维护患者生命和健康的目的,追求并实践的是整个社会所赋予的医学责任,是可以不受他人的指使和控制,是完全自主的。医生的诊治权完全是出于其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获得的权利,自主地行使权利是以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12、为基础和前提的。2 .权利行使的权威性权威性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知识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决定的。在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患者和公众面前,医生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使他们获得了相对“神圣的地位”和“不可侵犯性”,这就是其权威性的表现。3 .权利行使的特殊性为了诊治的需要,医生有权得到关于患者的现病史、既往病史、遗传史、生活方式以及与疾病的诊断有关的个人隐私等信息,这在其他的职业领域(司法领域除外)是几乎不可能存在的.在诊疗过程中,随着医生权利的行使,患者也就放弃了对自我隐私保护的权利,并且患者这一权利的放弃几乎是必须的,目的是有利于自身健康和生命的维护。4 .行使权利的法律性医生基于诊治疾病中正当权利

13、的行使是法律所赋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如医生有宣告病人死亡的权利;并且医生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的,是以维护患者的权益为前提的,否则就是对患者权益的侵害。(三)医生的法定权利医生的法定权利是指相对于为患者尽义务的同时所具有的权利,是指因其职业而获得的、由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诊治患者疾病的权利诊治患者疾病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当然要获得此权利,医生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素质和条件:必须是经过正规的学习和训练;必须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考核,合格之后才能获得从医资格,才拥有诊治疾病的权利。诊治疾病的权利包括对疾病的检查权、独立处置权(处方权)、紧急处置权等

14、方面。在诊疗的过程中,对疾病的诊断、采用的诊疗措施、选择治疗方法等都属于医生的权利范围,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可以参考其他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代替医生作出的决定。医生的诊治权利是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的,即使是来自于社会或者是政治等方面因素的干预,医生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的情况自主地进行判断和处理,排除一切非医学的因素影响。2 .拒绝治疗患者的权利诊治患者,恢复患者的健康,维护患者的生命本来是医生的权利,是医生的职责所在,是医生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医生可以拒绝对患者的治疗:(1)患者不配合治疗时:患者可能是出于一些因素的影响,会出现拒绝医生治疗的情况,虽然经过医

15、生努力,如果也无法改变状况,那么医生可以放弃以至拒绝对患者的治疗。(2)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在医疗过程中,一些情况的出现会使医生的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者是不法侵害。例如,面对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地震)发生之时;当出现医患矛盾激化、患者及其家属不理智的状况,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能够危及医生的人身权利时,医生合法的正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时,医生可以拒绝对患者的治疗。(3)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当面临一些特殊情况(如战争),医生如果丧失了起码的人格尊严甚至是自由之时;或是面对素质低下的患者及其家属侮辱人格的语言以及行为之时,医生是完全可以拒绝对当下患者的治疗的。(4)患者及其家

16、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在诊疗过程中,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违反了医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而无法短时间改变,严重影响和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的展开,影响了医生正当的诊疗权利的行使,影响了其他患者的权益,医生有权拒绝对当下患者的诊治,直到其纠正违规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之后。(5)患者恶意拖欠费用或拒绝支付费用时:在国家逐渐减少对医院的财政支持,医院走向市场之后,为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生存和发展,经济效益就必然成为医院以及医务人员关注的焦点。虽然医疗卫生事业在本质上具有公益性质,但是如果患者恶意拖欠或者是拒绝交纳合理的医疗费用,就是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财产权的侵害,严重时就会影响到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

17、医务人员自身的物质利益。(6)当医生成为该名患者的被告时:疾病发生发展的不确定性使得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在医疗法律纠纷中,作为被告的医生必须要面对一系列司法程序。对于当事人双方,一方面是该名患者不再信任医生的治疗,另一方面是医生无暇顾及二作或是被迫暂时终止了医生权利的行使,这实际上是在被动状态下“拒绝”对患者的治疗。3 .宣告患者死亡的权利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之内,医学发展水平以及医生本身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所以患者因疾病而走向死亡是一个趋向于自然的过程。医生有权利认定并宣布患者的死亡,但是必须依据医疗卫生行业通行的判定死亡的标准。因为目前对人死亡的判定有不同的标准,虽然有在理论层面上

18、更为科学和理性的标准,但是在其没有被法律确定为医学实践标准之前,医生不能因自身的价值判断而贸然行事。4 .对患者进行隔离的权利有些患者(如传染病、精神病患者)的疾病以及行为能够危及社会人群的财产、健康和生命权,危害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针对此类患者医生有权依据相关法规条例对患者实施带有强制性的隔离,只要是出于维护社会人群生命财产健康的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的目的。(四)医生的道德权利一般来说,法律权利本身也可以理解为道德权利。在医疗行为中,渗透着更多的道德因素。对患者利益的维护,良好医患关系的建立,都需要医生这一道德行为的主体履行更高的道德义务。医生也因此获得了与医疗行为本身密切相关的、正

19、当的道德权利,它更多地体现在医生对自身权益的建设和维护,医生行使道德权利的目的一定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患者。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享有下列道德范畴的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科学试验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学习深造与接受培训的权利。(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

20、、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二、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医生的权利不但包括法定权利、道德权利,还包括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其他权利,最主要的是特殊干涉权。(一)医生的特殊干涉权1 .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含义医生特殊干涉权是医疗活动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即医生在特殊情况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以确保患者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权益,医生的这个权利称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但是,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的自主性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发生矛盾时,医生使用这种权利才是正确的。医生一般的诊断治疗的权利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

21、本要求,而医生的特殊干涉权正好相反,它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来限制患者自主权利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患者尽义务的目的的。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医生的行为是慈善的,一切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第二,有关决定由医生代替患者做出,而不是由患者自己做出。2 .医生特殊干涉权的适用范围因为是特殊的干涉权,所以它的适用是有限制的,是根据具体情况而操作的,是以“维护患者利益”为原则行使的。在诊疗活动中,医生面临下列情况,就可以考虑行使特殊干涉权:(1)患者拒绝治疗:有些情况下患者可以拒绝治疗,但是这种拒绝应该是理智思考与选择做出的决定,是应该得到有经验的医生认可的决定和行为。倘若拒绝治疗会给患者带来严

22、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生可以否认患者的决定,有权进行干涉。我们较常见到的是自杀未遂的患者,他们会拒绝一切抢救措施;还有的是因为心理恐惧而拒绝一些诊疗措施等等。对此,医务人员应耐心说服,晓之以理,必要时可在取得其家属和单位同意后,不考虑患者的意见进行预定的治疗,但要避免不作任何解释就采取强迫治疗措施。(2)人体实验性治疗:患者出于某些目的,接受人体实验性治疗,虽然己经做到知情同意,但医生面对一些高度危险,有可能致患者于死亡或伤害的情况,应该适时干预,必要时停止或中断实验,以保护患者利益。(3)患者不宜了解实情:患者有权利及时了解自己疾病的性质、程度、治疗情况及其预后,医务人员应该如实提供情况

23、并负责解释和说明。但是,有些患者了解诊治情况及预后,有可能影响到治疗过程或效果时,为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医生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对患者本人隐瞒真相,这样特殊干涉权的行使是正当的,符合道德行为的。(4)必要的行为控制:对一些传染病患者,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或是自杀未遂仍有自杀意念的患者,由于他们对社会和人群有可能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因这些患者缺乏自知力和自制力会带来自伤和伤人事故,为了保护患者,保护社会利益,防止发生意外,医务人员有权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暂时的和适度的强制措施来控制患者的行为。(5)患者的非正当要求:如果患者是出于某种非正当的目的需要医生的帮助,如要求提供不符合事实的病情介绍或是证明,提

24、出一些与真实病情诊治不符合的要求,医生有权拒绝患者的非正当要求。(二)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的伦理原则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是否是真正出于维护患者利益的,必须以一定的伦理原则为理论和实践依据的。医生使用特殊干涉权是否合乎道德,关键在于使用特殊干涉权来否定患者自主权利是否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只有当患者行为与自身健康和生命的权益以及与社会人群权益发生根本性的冲突时,医生使用特殊权利对患者进行干预才是正当的、符合道德的。在一般情况下,某些医疗行为应该考虑符合多种原则的要求,而当几个道德原则之间发生根本冲突时,应首先考虑主要原则。在生命价值原则、有利与无伤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

25、这些涉及病人个人健康利益的原则中,生命价值原则是第一位的,有利与无伤原则次之;而在知情同意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之间,社会公益原则是首先要确保的,因为他代表了更广大社会人群的健康利益,这是相对主要的原则。1 .生命价值原则医生的基本和最高职责就是维护和提升患者的生命及其价值。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患者的生命(具有一定质量的生命)都是最高的价值,医生都必须尽全力去维护。如果是患者自身的行为或是其他因素会侵害患者的生命,医生就应该采取措施,消除或是阻止其对患者生命的侵害,以生命价值为基本原则去实践自己作为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医生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自己的意志,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病人尽义

26、务和对病人根本利益负责的目的。2 .有利与不伤害原则在诊疗过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伤害的有利与不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一般说凡是医疗上是必需的,或是属于医疗适应证范围,所实施的诊疗手段是符合有利与不伤害原则的;相反,如果诊疗手段对患者是无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那么有意或无意的实施,一定会使患者受到伤害,也就违背了有利与不伤害原则。患者伤害行为的指向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自我的伤害,如不配合治疗、拒绝治疗等;一是特殊患者对社会人群的伤害,如传染病患者、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等。针对这样的状况,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是出于对患者以及社会人群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是符合有利与不伤害原则的。3 .知情同意原则

27、知情同意是维护患者利益的自主原则的体现,当患者出现怀疑诊疗方案和措施、不信任医生本人、不配合治疗或是拒绝治疗等情况时,医生可以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交流和沟通,增强患者的信心,尽可能取得患者的信任,必要时就需要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来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根本利益。由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医生的特殊干涉是知情同意的有益补充。当然使用特殊干涉权是有条件的。4 .社会公益原则社会公益原则是一种强调以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为基本标准,使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有机统一的道德原则。它要求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当个人利益与群体或社会公众利益相矛盾,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社会公众利益。在医疗活动中,如果出现患者的行为(如传染病患者

28、)危害到社会公众利益的状况,医生必须行使特殊干涉权,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第三节医生的义务医生的义务一直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范畴。医生因职业角色拥有权利的同时,也就必然要承担社会及人群赋予的义务。医生的义务指的是医生对患者、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这种义务是应该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不以有无报偿为条件的。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一般来说,医生对患者和对社会履行义务是统一的,但是,由于利益的基点不同和指向不同,患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当产生矛盾时,医生必须首先考虑的是社会利益,医生要以社会利益为重,尽可能使患者个人

29、的利益服从于社会利益,努力使两者统一起来。一、医生的法定义务医生的法定义务是指医生角色所必须承担的职责,是对医生义务的最低要求。医生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既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患者的权益,又要依据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医学活动本身所赋予的职责义务。因此,医生的法定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尊重与维护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义务对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尊重与维护贯穿于整个医疗过程中,它主要包括:(1)当需要对患者进行检查时,应征得患者或其亲友的同意,这是对患者身体权的尊重,但患者神志不清又无亲友守候时例外。(2)对患者的病情应当保密。患者的身体状况属个人的隐私权,无端泄露患者的病情是对患者隐私权的

30、侵犯。(3)尊重患者的人格,这是对患者作为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和维护。(4)在制定治疗措施时应当考虑经济因素,以更好地维护患者的经济利益。在达到同样疗效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费用较少的措施,当需要使用较昂贵的手段时,应向患者说明与之相比较廉价的治疗措施对患者的不利影响,或者采取此手段的必要性。如有可能,提供数种治疗方案以供患者选择。(5)应主动提供准确的治疗费用清单,避免发生费用差错,维护患者的财产权。有些医院存在有意无意地多算治疗费,使患者蒙受财产上的损失。(6)公开医疗项目的费用。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常会得到不同项目的医疗服务,有时患者在接受服务时并未意识到某些项目的昂贵费用,而是在

31、结账时才发现需要为此付出极高的费用,这对患者是不公平的,医方应明示各项服务的费用,使患者心中有数。同时,在收费时应当列出费用明细项目以供患者与其所得服务对照。(7)保护义务,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医生代表的医方应对患者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8)保管义务,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9)不作为义务,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还必须履行不收“红包”、不夸大病情等不作为的义务。(二)遵守法律、法规、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1 ,进行问诊、做出初步诊断的义务为达到治疗的目的,获得患者的病因以及所得疾病,询问患者的病史、病状、及

32、与此病相关的情况。在问诊之后,医生应做出初步的诊断结论。此项义务主要包括根据患者的症状,做出初步诊断结论;如果症状更杂,还需要经过医疗仪器的检测方可做出诊断。如果个人能力不够,就应会诊,在本院医生会诊后做出诊断。如果本院的力量不够,就应尽本院所能,做防止病情恶化的处理,同时如实告知患者情况,及时转诊。做出诊断结论之后,医生应将病人的症状与诊断结论如实记载于病历中,待将来需要时查询。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2 .解释、说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医生在问诊和诊断之后,就应制定治疗方案,在实施治疗方案之前,医方应履行解

33、释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所谓解释说明义务是指医生对患者就疾病状况、治疗方法及治疗所伴生的危险等事项必须加以解释说明的义务。解释说明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对患者疾病所做的诊断;预定实施手术的内容;手术所伴随的危险;患者现有的症状及原因;实施预定手术的效果及改善程度;不实施手术将发生何种后果;实施手术的医生对不确定危险因素的把握程度;在发现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准备等。只有在医方履行说明义务,患者同意后,医方才可采取治疗措施。说明义务的例外:在说明义务与医疗目的相违背或在时间紧迫的情形下,医生可不履行说明

34、义务。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当做出说明义务将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时。紧急状态下。如患者需要及时抢救,没有充裕时间进行充分说明,医生可不履行该义务。法律加以特别规定时。3 .解除痛苦的义务由于疾病的影响,患者不但遭受躯体的痛苦还要承受心理的痛苦。医生在控制、减轻或是解除患者躯体痛苦的同时,还应该从心理方面去体贴、抚慰患者痛苦的心理,同情、理解、关心患者,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工作。对患者痛苦的全面了解以及尽可能解除患者的痛苦应该是医生的基本职责。4 .实施治疗措施的义务此项义务的实施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当医方履行了说明的义务之后,如果患者不同意采取医疗措施,那么医方就不需履行此项义务;否则,医方还需

35、要履行实施治疗的义务。该项义务主要有:制定治疗方案。医方应当根据患者的情况、诊断结论等制定治疗方案。实施治疗方案。在实施该方案之前,医方应再次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该治疗方案可能产生的后果(主要是不良后果)及治愈的可能性,在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当患者己丧失意志时)同意之后方可进行。5 .转医的义务当医方对患者进行诊断之后,发现自己无能力治疗患者的疾病,应该提供帮助将患者转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的义务。此项义务主要表现在:医方为患者转医必须征得其或家属的同意,如果医方充分说明本院的水平无法救治,而患者因经济状况或其他原因不愿转医而仍然愿在本院就医,本院必须尽力为患者治疗,不得以本院医疗能力有限拒绝医治

36、或强行转医。如果某一疾病医方并无治疗的能力而不予说明,继续对患者施治,即构成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同时,也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转医的义务主要发生在如下情形:患者的疾病属于医方专门领域之外时;医生对患者的诊疗能力不充分或不具备时;对患者存在更适当的诊疗方法且该方法用于患者将比不转医发生非常明显的改善效果时。6 .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予以保密。7 .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含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37、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8 .有履行医生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1994年10月12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肝炎、肠道门诊应做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挂号、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与门诊分开。”“餐具、便器应固定使用,定期消毒。”“注射、针灸应采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等。对患者诊断、治疗都应遵循有关的技术操作规范,否则就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就会侵害患者生命健康的权益。9 .对急危重患者有不得拒绝治疗抢救的义务急危重患者可能会出现因为时间紧迫没有带足费用的情况,医生应根据相关的法规对患者进行积

38、极地救治。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治。”当然走向市场的医院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以诸如押金等问题而延误甚至是拒绝对急危重患者的救治,因为这样就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犯。10 .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义务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属于国家卫生机构特殊管制的药品,对它们的使用情况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医生必须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否则就是对患者、对公众、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是对法规的践踏,是对医生职责的亵渎。IL遇有自然灾害、疫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有服从政

39、府调遣的义务在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如果没有医务人员及时有效的开展工作,不但对事件中的患者而且对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服从政府的统一调遣,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作用,认真履行医生的职责,是社会和公众对医生等医疗卫生工作者的期望和要求。12 .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有些患者出于非正当的目的,请求或是以欺骗的方式或是利益诱惑的方式要求医生出具虚假的医疗证明。为了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维护医生自身的尊严性,医生必须拒绝患者的要求,否则会因此承担更多的法律或是道德上的责任。13 .报告疫情的义务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有依法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传染病疫情一

40、旦发生,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医生的职业敏感程度、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都高于普通人,如果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对公众和社会都是极具价值的。14 .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有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众利益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医生在自己的职业活动范围之内,发现与社会治安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情况,既是作为公民的义务也是医生的职责。执业医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人员,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15 .因病情需要必须对患者行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性的治疗措施或者进行试验性治疗时,有征得患者本人或是其家属同意的义务无论何种

41、治疗方案和措施,都有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客观地说明情况,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是对他们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是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体现。特别是有可能对患者造成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的治疗措施,或者进行试验性治疗时,即使是基于维护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也必须征得患者或是其家属的同意和配合,这样既有利于治疗的顺利进行,又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出现。16.有不用虚假宣传或广告招揽欺骗患者的义务患者由于知识的欠缺,一般因无法辨别宣传或广告内容的真假而容易做出错误的选择。医生的职业角色更容易取得患者的信任,所以医生不能利用自身的职业优势,背离客观事实,利用虚假的广告和宣传招揽和欺骗患者。当然,如果医学活动掺杂过多的商

42、业因素,就是对医学科学精神的背离,就是对公众健康利益的侵害。二、医生的道德义务(一)医生道德义务的含义医生的道德义务是指医生依靠其崇高的内心信念,是基于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而产生的,是无条件地忠实于患者的健康利益、对患者的生命负责而产生的良好行为,它是对医生的最高要求,是医学崇高精神的体现。(二)医生道德义务的具体内容(1)在履行医师职责时,对患者可能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有充分注意的义务。(2)以救死扶伤为天职,无论何时何地只要遇上有需要用医学知识为其提供救助的病患时,医务人员均应向其伸出援助之手。(3)对患者应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老幼、是否有生理缺陷、阶级出身、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如何,有

43、平等地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4)只要患者一息尚存,有不放弃救治的义务(患者及其家属主动放弃的除外)。(5)在告知患者的病情及风险时,有应该注意避免对其产生不良后果的义务。(6)有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7)有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第四节医生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对医生职业权利和职业义务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其内涵独立的理解和认识上,而更应该根据医疗卫生的实践,把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相互联系,在二者关系层面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医生职业权利的行使以及职业义务的履行,实质上是社会赋予医生角色同一职责内涵的两个方面。医生职责的两个方面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44、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转化,是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一、医生权利与义务的对立医生权利与义务的对立表现为权利的利己性和义务的利他性的对立,医生权利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医生必须而且应该从作为相对的义务主体患者那里得到的利益,医生得到权利就是对自身权力的确证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捍卫,是一种利己的行为。医生义务是作为义务主体的医生必须应该付给作为权利主体患者的利益,医生履行义务就是医生对自我的克制并使自我服从于患者的利益,它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是一种利他行为。总之,医生的权利与义务就是医生通过自身的行为而对利益的索取与贡献。因此,医生的权利是对自身利益的捍卫和追求,而义务又是医生为他人和社会的

45、一种奉献。医生的义务是医生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即医生行使其权利是为了尽一个医务工作者对患者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医生不主动履行义务,就不能够行使作为医生的权利;医生履行了义务,就不可能不行使医生的权利。二、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医生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仅是对立的,也是相互统一的。这种统一包含三层含义:1 .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医生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不是自己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其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的义务应是相等的,只有相等才是公正的。无论是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正的。但是,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个人能够自由选择,可以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

46、而使所行使的权利小于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履行所负有的一些义务而使所履行的义务小于所负有的义务。如果医生所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是不应该的,而等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是公正的;如果医生宁愿承担大于所获权利的义务,那么,其行为表现出的则是一种牺牲性的美德。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于医生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而他所行使的权利则不应该超过他所履行的义务。在医患关系的层面上,医生与患者应享有的各自的权利和各自应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医生并不是仅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而无权利可言;医生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

47、面:(1)医生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2)在所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面前公众医生一律平等。(3)一般状况下,不允许任何医生有超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权,医生都必须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4)医生的民族平等以及男女医生平等。2.医生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即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医生权利应服从于对患者履行的义务。医生的权利是维护、保证患者医疗权利的实现,是维护患者健康的权利。医生行使权利必须以为患者尽义务为前提,其权利实施的范围不能超出维护和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使患者健康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医生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就是在履行义务。具体表现为:(1)医

48、生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一致的。任何医生享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医生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医生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即医生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是在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也即在享受权利。(4)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医生权利的正当行使会促进其义务的顺利履行,同样医生义务的积极履行也会更好地展现其权利的存在。3.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还在于医生行使权利与他人履行义务的统一性患者以一定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医生以一定方式对患者履行义务,反之亦然。正如道德哲学家彼彻姆所说的那样:“权利的语言可以转译成义务的语言。意即,权利与义务在逻辑上是相关的,一个人的权利迫使别人承担避免干预或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而一切义务同样赋予了别人的权利。”在医疗活动中,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必然统一的。医生权利与义务统一性和对立性的关系反映了医生职业内涵的实质。如果只强调医生的权利,而不讲义务,而忽视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道德要求,患者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证。明确医生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患者的利益。如果只讲医生的义务,单纯追求医德义务,而不讲权利,医生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压制。尊重医生的权利,重视医生正当的物质利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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