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2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22).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琼环评字(2022) 2号)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 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0月28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2、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建设 项目(包含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以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第三条 审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 便民的原则,依法审查、审批。第四条由本厅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编制机关组织编制并提 交。编制机关报送审查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规划环评审查申请文件;(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电子版)。第五条本厅规划环评主管处室应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初步审查。不 符合要求的,由规划环评主管处室作退件处理并出具退件函。第六条 经初步审查
3、,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审查要求的,应报分管厅领 导召开厅长专题会议进行审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规划,可由分管厅领导提议召开厅务会议对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议。第七条通过厅长专题会议或厅务会议审议,具备组织审查条件的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厅规划环评主管处室应依法组织审查小组召开规划环评审查会。综 合、水、大气、土壤、生态、海洋、辐射等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要求参加规划环 评审查会。未通过规划环评审查会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退回修改完善后再按程 序组织审查。第八条 通过规划环评审查会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十个工作日内 修改完善,报规划环评主管处室。规划环评主管处室应在十个工作
4、日内出具规划 环评审查意见。第九条规划环评主管处室应将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告知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 和执法部门,跟踪督促规划编制机关和相关单位落实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并 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申请文件;(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三)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含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公示稿);(四)公众参与说明(仅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 厅审批办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二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网上申报审核的,建设单位应 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省政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厅审批办受理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环评主管处室办理。第十二条本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进行技术评估的, 应当在受理当日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机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因特殊原 因造成无法按时提交评估报告的,经请示同意,可延期十个工作日提交。技术评估机构应制定技术评估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技术评估行
6、为。第十三条 技术评估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踏勘及借助观看影 像资料(包括航拍影像、现场影像、视频直播、拍照)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踏勘。技术评估机构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中发现建设项目涉嫌存在“未批 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技术评估机构及环评主管处室应告知厅环境执法部门,并由其督促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海洋及辐射类建设项目涉 嫌“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职责由相应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的环评、海洋、辐射、水、大气、土 壤、生态、应急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派员 参加技术评审会。第十五条技术评估机构应在建设
7、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审查时将修改 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环评文件,并提交技术评估机构审核。第十六条对未通过技术评估审查或未按规定要求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应提出退件处理意见,由环评主管处室作退件处 理。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项目环评 文件审批的,本厅可以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并作退件处理,出具 退件函。第十八条对申请撤回后重新上报及退件后修改完善重新报批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应当按程序重新启动行政许可程序。第十九条 通过技
8、术评估后,厅环评、海洋、辐射等环评主管处室应当会同 水、大气、土壤、生态、监测、应急、执法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于环 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 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四)
9、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问题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 求。第二十条 厅环境执法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审阶段组织对 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现场查验。对查验发现涉嫌存在“未批先 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督促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通过各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分管厅领 导召开厅长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环评、海洋、辐射、水、大气、土壤、生态、监 测、应急及执法局、环科院、辐射站、监测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当参加。厅长专题会议重点审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和
10、存在问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 目,对环境影响明确、环保措施成熟、环境舆情较小以及不跨市(县)或流域的 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以通报为主。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争议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召开厅务会议进行 审议。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应作 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作出不 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在 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技术评估、听证会等特殊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第二十三条环评主管处室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告知厅 机关业务处室、执法部
11、门以及相关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厅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项 目,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本厅重新审核。符合法定条件,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第四章信息公开及其他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后,厅行政审批办 公室应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除涉及国家秘 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众参与说明(仅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提出 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等内容。报告书受理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报告表受理公示 时间为三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 在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文件批准的决定前,环评主管处 室应在厅门户网站公示拟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 施、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等内容,并告知 公众听证权利。报告书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报告表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 质量的建设项目及专项规划,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召开听证会的,本厅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 单位和公众意见。第二十八条本厅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在 厅门户网站公告审批结果。第二十九条 环评主管处室应在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决定的 一个月内,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归档。第三十条负责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及审查审批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 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市县负责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 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