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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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2018年1月12日修订)根据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医疗 互助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一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一条 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 体中未办理退休手续,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承认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 期医疗互助活动。本期活动责任期开始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正式办理退休手 续的职工

2、,如能提供当地社保局、档案托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相关 证明的,方可参加本活动。在海南辖区范围内就业省外参保的职工,符合我省医保范围内的 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可依托所在单位工会参加。没有劳动关系的村(居)工会会员不组织参加,但有产业基础的 村工会会员可依托产业工会组织参加。在乡镇(街道)领取工资的村(居)两委干部,可依托乡镇(街 道)工会组织参加。第二条 本期互助活动期限为三年,互助有效期自2017年3月 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第二章缴费标准和参加办法第三条 本期互助活动每人150元,每人限交一份。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会经费使用办法的前提下,职工 参加互助活动所需的费用,可由职工本

3、人、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 基层工会承担,也可由职工、单位、工会共同承担。第四条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受职工个人单独入 会,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缴纳互助金。参加人数原则上 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40%,因特殊原因仍无法达比例(40%) 的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并上报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 经同意后可参加活动。单位职工较少的,可以工会联合会或联合 工会的形式并按照以上规定的比例参加互助活动。第五条 各基层工会原则上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互助金通过 银行转账汇入上级工会指定账户。在缴纳互助金时要核对准确, 备注具体参加人数。基层工会在本期互助活动集中缴费期间办理参加手续的,其

4、互助 有效期为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因特殊情况未能在集中缴费期间参加的基层工会,而在本期互助 活动补助工作开始后办理参加手续的,基层工会需符合统一组织 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业人数的60%,且参加人数原则 上不少于30人的条件,由基层工会书面提出申请,报市(县) 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同 意,经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纳入本期医 疗互助活动管理,其互助有效期为缴费后次日零时起至本期互助 期截止日2020年2月29日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期实施细则规 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已参加活动的基层工会在本期互助活动补助工作开始后,本

5、期活 动期间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如基层工会于 集中缴费期间已将互助金按规定汇入上级工会账户,但因基层工 会或经办人员疏忽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参加人员信息,可由 基层工会书面提出申请并附缴款凭证,报所属的市(县)总工会、 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核实,经省 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视同为有效缴费,纳 入本期医疗互助活动管理。第六条参加活动的基层工会按照统一格式整理参加人员基础 档案数据,申报时递交团体申请表和参加人员花名册(原 件)及银行缴费回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所属的医疗互助活 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备案。各办事处对参加基层工

6、 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汇总和导入省工会职工医疗互 助金审批管理系统后,将原始资料报送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 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复核确认参加人员身份。基层工会办理备案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能准确反映本单位本季或上季从业人员人数报表复印件一份;2、指定账户互助金交费单据证明复印件一份;3、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和海南省工 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加 盖所在基层工会章)一式两份。第七条各基层工会缴纳互助金后,办公室统一出具缴费凭证。第三章互助情形和互助标准第八条 参加活动的会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治疗出院后六个自然月内,

7、凭医院或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 据、结算单、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基层工会申请办理补 助金。逾期仍未提出申请,视作自动放弃。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金给付责任:1、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互助期满而治疗还未结 束,未继续参加下期活动的,超出当期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 用,不给予医疗补助。2、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如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 承担的自费费用、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的费用、其他已由生育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疗养体检费 用等。3、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4、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用。5、因醉酒、吸毒、斗殴、

8、自杀、自残、自伤以及故意犯罪或拒 捕造成伤残的。6、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 动交通工具、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所造成伤残的。7、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 服刑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8、非医保指定或认定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9、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 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 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10、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参加的人员。IE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的。12、其他不符合补助的情形。第十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活动会

9、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 或当基本医疗保险对其责任终止时,本互助活动责任即行终止。 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第十一条互助标准参加活动会员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时,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付 的医疗费用(主要指“医保统筹段自负” + “起付线”,不含“完 全政策自负”和“部分政策自负”),超过IOOo元(含IOOO元) 的,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补助金(补助金四舍五入 保留到元)。具体标准为:(一)会员住院自付部分达到IOoO元(含1000元)以上至5000 元(含5000元)的补助50%;达到5000元(不含5000元)以 上至

10、Ioooo元(含IoooO元)的补助60%;达到IOooO元(不 含IOOOO元)以上的补助70%。互助有效期内累计补助金额不超 过80000元。(二)在互助有效期内死亡的会员,如没有申请过补助金的,一 次性给予5000元慰问金;如申请过补助金且不足5000元的,补 足5000元;如申请过补助金超过5000元的,不再给予慰问金。 第十二条 参加活动会员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多次住院的,补助 金的申请最多三次。申请补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 复计算。但符合合并申请条件的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发生经 医保部门或医院同意后转院治疗的;二是按照出院医嘱或医院要 求在同一家医院按时返院治疗的。符合合

11、并申请条件的,合并医 疗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合并后最多申请三次补助金。第十三条 参加第一期互助活动又参加了本期活动的会员,住院 时间在第一期互助有效期内,出院时间在第二期互助有效期内的, 补助申请统一按照第二期实施细则的补助标准计算。首次参 加互助活动的,在本期活动互助有效期生效日(含)以后登记出 院的,可申请补助,其补助金按照有效期生效日(含)以后产生 的住院治疗费用计算。第十四条 参加活动的基层工会若发生所在单位基本信息(单位 名称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日通知办公室。职工在互助有 效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分别通知 所属办事处,由办事处通知办公室转移、续接其会员关

12、系。会员 在互助有效期内退休、退职、工作调动等,可按本期实施细则 规定在新单位或原单位申请补助金直到互助期结束。第四章互助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 会员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二)医院或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医疗费用结算单等;(三)医院出院小结;(四)其他补充材料,如参加会员已经身故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五)参加活动的会员身份证复印件;(六)办事处和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所交资料原则上为原件,全部归档将不再返还,如有个人需要请 在申请补助前做好备份。第十六条审核审批程序(一)基层工会审核

13、程序。基层工会收到会员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后,应及时为其办理申请手续,核实所交资料的真实性,资料原 则上为原件,如资料是复印件的须在核实原件后加盖工会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再由基层工会负责人据实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 基层工会章,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报所属的办事处。(二)办事处审核程序。1、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审核程序。办事处受理 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由帮扶中心工作人员提出 具体补助意见和标准,帮扶中心主任审核,分管副主席签署意见 并盖章,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并报办公室审批。2、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审核程序。办事处受理职工所在 基层工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由

14、工作人员提出具体补助意见和标准, 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并报办公 室审批。(S)办公室审批程序。办公室收到各办事处上报的齐备申请材 料后,由工作人员提出具体补助意见和标准,补助金额IoOOo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批;补助金额10000元 以上的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原则上10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四)补助金支付程序。经办公室审批完成后,统一出具转账支 付凭证,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工作。第十七条本期医疗互助活动依托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申请审批系统进行审批管理工作。各办事处将审核齐全的纸质 材料扫描录入系统后,每月定

15、期将原始纸质材料一式一份送达办 公室。办公室根据各办事处通过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完成审 批工作。第十八条医疗互助补助金,原则上转账至职工本人工会会员服 务卡(大海惠工卡)。第五章互助金的管理第十九条 互助金实行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 核算、统一支付。互助金用于参加活动会员补助,必须专款专用, 不能挪作它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第二十条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委会和办公室(省本级) 产生的工作经费,由省总工会纳入本级年度预算。互助活动按照交纳互助金总额的2%一次性提取管理费。提取的 管理费按组织参加互助活动职工人数,全部划拨到各市(县)总 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用 于各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开展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 各级工会负担。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执行中,由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 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补助标准及其他相关条款予以修订,经 管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 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 助活动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9日发布的海南省工会第二期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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