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入库纳统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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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做好入库纳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和入库纳统工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社区村作用,以培育“四上”企业为抓手,按照“在库企业抓提质、达规企业抓入库、近规企业抓培育、投资项目抓规范”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联动,政策扶持,精准服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总体目标以“做优存量、扩大增量”为

2、总目标,建立“政府全面领导、行业部门分工负责、统计部门业务指导、归属街道镇园区主体实施、企业依法规范报表”的“五位一体”工作模式,完善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联动”管理体系,形成“定期通报、属地管理、优先保障、底线约束”工作机制,督促指导企业完善财务账簿,依法纳统,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客观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三、职责分工根据企业入库纳统有关流程和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区统计局:负责做好新增“四上”企业入库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统计人员业务培训I,指导企业做好入库申报和联网直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做好“四上”企业生产经营的预警工作,负责企业纳统后联网直报催

3、报审核、指导建立规范化统计台账、统计业务培训等工作,整理汇总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准四上”企业储备库,维护全区“准四上”企业信息库,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二)区发改局:牵头服务业和“十强”“四新”领域的“准四上”企业储备和入库纳统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调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的摸排、引进、培育、扶持,做好上述领域“个转企”和“产转法”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企业储备情况,做好服务业已入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三)区工信局:负责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上述行业“个转企”和“

4、产转法”工作,做好上述行业中已入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四)区商务局: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物流业、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企业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上述行业“个转企”和“产转法”工作,做好上述行业中已入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五)区住建局:负责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等企业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上述行业“个转企”和“产转法”工作,做好上述行业中已入

5、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六)区文旅局:负责做好旅行社、星级宾馆、游览景区管理,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等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上述行业“个转企”和“产转法”工作,做好上述行业中已入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租赁业,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质检技术服务,财会、法律、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上述行业“个转企”和“产转法”工作,做好

6、上述行业中已入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八)区交运局:负责运输业,公铁水多式联运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等相关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上述行业“个转企”和“产转法”工作,做好上述行业中已入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九)区科技局:负责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相关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上述行业“个转企”和“产转法”工作,做好上述行业中已入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十)区人社局:负责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劳

7、务派遣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上述行业中已入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十一)区教体局:负责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及其他教育,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健身休闲及其他体育等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上述行业中已入库单位的跟踪服务工作。(十二)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养结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专业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产业发展服务等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

8、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已入库单位的跟踪服务工作。(十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每季度向统计部门提供上季度企业新注册、变更、注销等数据。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准四上”企业的摸排工作,配合做好“个转企”和“产转法”工作。(十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行业内营利性服务业、贸易业的摸排、培育、扶持和入库申报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强村公司”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十五)区税务局:负责税务服务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每年向统计

9、部门提供6月、1-9月、1T2月全区纳税人基本信息、营业收入等基础资料,提供相关企业的纳税报表,为企业收集入库申报资料提供服务。(十六)区财政局:负责会计、审计服务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已入库单位的跟踪服务工作。负责落实四上”企业财政奖励经费和培育工作经费,做好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十七)区司法局: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已入库单位的跟踪服务工作。(十八)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等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

10、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已入库单位的跟踪服务工作。(十九)区水利局:负责水利管理业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二十)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业,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服务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二十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地质勘查、土地管理业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

11、做好已入库单位的跟踪服务工作。(二十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做好已入库单位的跟踪服务工作。(二十三)区贸促会:负责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二十四)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负责苗木花卉单位的摸排、培育、扶持、入库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上述行业“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四、激励政策(一)加大对新增“四上”企业的扶持力度。首次入

12、库并连续三年未退库的,由区财政对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家(已享受XX政办发(2021)X号文件中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奖励5万元/家,服务业企业奖励3万元/家,建筑业企业奖励3万元/家,贸易行业企业奖励2万元/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文化及相关产业等派生产业分类的企业,提高奖励金额的10%o同一个“四上”企业,仅变更行业、变更名称,不予奖励。每年由区统计局对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进行统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区统计局兑现给企业。(二)落实对统计人员的补贴发放。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X政办字(2018)X

13、号)规定,各街道镇、XX经济开发区、泰安农高区负责做好网格员工作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不超过总人数的10%,良好等级不超过总人数的25%o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发放劳动补贴2000元/年、1600元/年、1200元/年,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对按时高效完成统计任务的“四上”企业统计人员,由街道镇、XX经济开发区、泰安农高区结合工作实际各自制定激励政策,按照不低于12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三)强化对社区村的引导激励。按照社区村服务推进项目建设激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区入库纳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

14、长,有关区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精准摸排、归类推送,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企业数据变动及时预警、跟踪服务,提高入库纳统工作质量。(二)加强属地管理。各街道镇、XX经济开发区、泰安农高区作为企业入库纳统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做好辖区内企业摸底、核查、甄别、指导、协调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各自“四上”企业培育和扶持政策,指导社区村做好统计任务落实及市场主体监管、协调工作,做好企业入库材料的搜集报送,实现对所辖网格内所有企业精准摸排、精准服务、精准监测。各社区村负责“强村公司”的培育和纳统工作,配合各

15、街道镇、XX经济开发区、泰安农高区做好相关工作。(三)开展定期通报。将“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区政府重点督查范围,并由区考核部门纳入对各街道镇、XX经济开发区、泰安农高区、区直相关部门的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由区统计局牵头,每季度对新增“四上”企业数量、“准四上”企业储备情况进行通报或预警,以通报促申报,倒逼任务落实。(四)优化服务保障。各级各部门在制定、落实政策上要优先扶持“四上”“准四上”企业。招商引资和企业注册过程中鼓励引导在XX区设立法人企业或企业总部,现有产业活动单位鼓励转设法人单位,对预期效益好、配合程度高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项目资金、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融资信贷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和

16、奖励激励,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资金、技术、人才、用工等问题,落实企业发展要素保障,帮助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五)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隐瞒销售收入、刻意偷逃税款、达到入库条件不愿意入库、不提供相关报表数据的企业,以及符合纳入标准而不配合、不申报的企业,除不得享受政府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外,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在联网直报过程中存在瞒报漏报、拒绝统计调查等严重违反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纳统标准及纳统原则一、纳统标准行业纳统标准工业辖区内经营的工业独立法人企业,截至提交资料时,本

17、年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辖区内经营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附营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截至提交资料时,本年度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同时从事上述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以下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500万元及以上或住宿餐饮业2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IoOO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

18、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建筑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建筑业独立法人企业,截至提交资料时,该独立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类型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辖区内经营的房地产开发独立法人企业,截至提交资料时,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独立法人企业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二、纳统原则(一)在地统计原则企业纳统要坚持在地统计的原则,依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统计单位按照以下情况归入

19、所在区域的统计范围:1.经营地与注册地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归入该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2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原则上归入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3 .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地的统计单位,归入主要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主要经营地是指法人实际生产经营及主要职能部门的所在地)(二)法人单位原则除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外,纳统单位必须为法人单位,并具备法人单位有关资格。此外,部分特殊单位视同法人情况详见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三)纳入“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调度监测,及

20、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达到标准的企业要纳入“准四上”企业储备库,每季度末向统计部门反馈“准四上”企业储备库。“准四上”企业认定标准:1 .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2 .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业产业活动单位;3 .年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4 .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及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5 .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

21、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法人单位;或者年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或者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四)分类进行月度和年度申报根据国家、省、市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纳统申报分为月度和年度。1.月度申报。上年四季度以来新开业(投产)的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即“新企业”,可每月提交纳统材料申报入库。2.年度申报。上年四季度之前开业(投产)的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即“老企业”,可在本年四季度分两批提交纳统材料申请纳统。符合月度申报条件的企业,也可在年度申报中进行申报(建筑业、房地产只能进行月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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