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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24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
2、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设区的市和旗县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三、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四、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金融管理、社会治理、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五、本决定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