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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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2015年9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V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 施,包

2、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 桩及其辅助设施。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 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坚持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 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 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 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 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供用电执法工作,也 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

3、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机制,依法 防范和惩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供 电,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支持和配 合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管理的 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其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依 法履行电力设施保

4、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 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 增强社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第十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电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控 制性详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所在区域规划采用综合管廊建设方式建设地下 管线的,该电力设施应当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适当增加杆塔高度、缩

5、 短档距等措施,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空间,保障被跨越物体的安全, 减少森林的砍伐。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 立标志,并予以维护。第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或者在电 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 签订安全协议,并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作业单位可 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需要电力设施线路图纸等资料的,电 力企业应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 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

6、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 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 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 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指导及监护。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 告知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 力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核准和规划许可的具体情 况、依法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

7、建 设单位应当与产权人协商,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 续。公告后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部 分,需要修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林木进行修 剪,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未及时修 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电力企业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 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管理人进行安全修剪。林木产权 人、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企业可

8、 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对林 木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二)自然生长林木即将或者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等安全事故;(三)火灾、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电力企业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林木产权人、管理人,并按 照有关规定向林业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 抢修故障、处理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

9、便利并给予配合。进行巡视、维 护、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证件,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电 力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电力突 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预 警机制。第十九条发生电力突发事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 案,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电力供应、使用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 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产权分界、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 分、违约责任等。第二十一条单位用户应当保障其所有或者

10、管理的电力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技 术规范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二)建立受电工程、设备技术档案并加强管理;(三)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应急处置措施,协助做好事故的 调查处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四)受电装置的标识应当规范,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五)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规程规定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 并制定受电装置安全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六)加强受电装置的日常运行维护,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规程的规定对受电 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11、作业、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 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 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或者未按照要求派 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行为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 护区设立标志并予以维护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未制定本企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 定期进行演练的。第二十四条 单位用户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影响供电、用电安全或者供 电、用电秩序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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