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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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案例1某省博物馆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重点工程工程,招标人考虑到工程本身技术难度大,结构类型复杂,一般的建筑企业难以胜任,遂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并于2008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均接受邀请并购置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5月10日上午9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由于路途遇到交通管制其投标文件于2008年5月10日上午9时15分送达。2008年5月11日上午在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下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当

2、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机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公章,后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D企业中标,2008年5月15日招标人向D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08年6月25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1)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2)A、B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5)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日期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招标人自行决定对省重点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不妥。理由:按

3、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2 .A和B企业的投标文件均无效。理由:本案B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理由:A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属于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3 .本案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不妥之一:投标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开标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工程在其后第二天开标不妥。不妥之二: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开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

4、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4 .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如下:不妥之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之二:公证机构1人理由:通常情况下,公证人员不熟悉工程工程的相关业务,因此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妥当。.不妥之三: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不到2/3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技术经济专家比例仅为4/7,低于规定比例要求,组成不妥。5 .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d内,订立书面合

5、同,本案两者时间间隔已超过了30d。案例2某工程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低8%的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有A、B、C、D、E、F、G、H等施工企业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均符合预审公告的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坚持不同意其参加投标。问题一,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合法?问题二,外地施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加本工程工程的投标,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答案:1、不合法。原因: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

6、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2、不合理。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所以招标人以投标人是外地企业的理由排斥潜在投标人是不合理的。案例3(已讲)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2,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建

7、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本钱该工程,并将局部交由C单位施工。后B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局部工程的施工协议。问题:(1)本案建设单位准备自行招标,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8、2)该案例中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效,为什么?(3)在不考虑问题(2)提出事项的前提下,上述招标及后续施工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的问题?并分别给出理由。参考答案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具备两个根本条件:(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2)具有组织评标的能力。2 .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工程要求具备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工程中,B和C单位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的资质要求

9、,所以是无效的。3 .不合法问题一: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强令指示B和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可能的中标时机。不合法问题二:建设单位向B单位暗示;理由: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存在串通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合法问题三:B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合法问题四:B和C单位中标后签订局部工程承包协议;理由: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投标前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当的工作和责任,并提交给招标人,而不是事后签订局部工程承包协议。案例4(已讲)某政府机关新建高层办公大楼

10、幕墙工程公开招标,有6家具有建筑幕墙施工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开标后,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并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发送给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对各投标人的资信、商务、技术标书评审过程中发现:B投标人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内容,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经综合评审按照得分的多少,评标委员会推荐C、D、E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认为D公司具有办公建筑幕墙工程丰富的施工经验,最后宣布D公司中标。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到D公司投标报价高于C公司,招标人要求D公司以C公司的投标报价承包本工程,D公司欣然同意并签订了合同。问题:(1)本案工程评标的标

11、准和方法在开标会议上公布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投标人B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请说明理由。(3)招标人确定D公司为中标人有无不妥?请说明理由。(4)招标人同D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无不妥?请说明理由。答案:(1)不合法。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即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2)投标人A的投标为无效标。理由:按照平安生产法的规定,企业无平安生产许可证和其平安生产许可证过期都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故投标人A主体不合格。(3)投标人B的投标为

12、有效标。理由:此情况属于细微偏差,对其投标函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按照大写为准,属细微偏差,投标单位书面文件补正即可。(4)招标人确定D公司为中标人不妥。理由: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修订版)第48条的规定,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招标人与D公司签订合同前进行价格磋商不妥。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13、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后以不得以新的价格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案例5(未讲)2009年某市一重点工程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公开招标,经资格预审后,确定A、B、C、D、E共5家施工单位为合格投标人。招标人在规定发放招标文件的开始时间为4月20日,截止时间为4月23日,并要求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50万元,购置招标文件费1200元。A、B、C、D4家施工单位按时购置了招标文件,E单位发函放弃投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8日,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为6月20Bo招标人分别安排各投标人踏勘现场,各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评标方法规定,商务权重60分(包括总报

14、价20分,其他内容40分),技术权重40分。总报价的评标方法是,评标基准价等于各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2个百分点。当投标人的投标总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总分值,投标总价的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时扣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时扣1分。投标数据表表1投标人ABC总报价(万元)3180.002988.003215.00除总报价之外的其他商务标和技术标指标评标得分见表2,投标人其他部分指标得分表表2投标人ABB而务帐(除除搬价之外)得分3029技术林郎分303138评标工作结束当天确定中标人。5月10日,招标人仅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了评标报告;5月16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6

15、月10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5月25日,招标人将未中标结果通知给另三家投标人,并于6月20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人。(1)在该工程开标之前所进行的招标工作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2)列式计算各投标人的总得分,根据总得分的上下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3)指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的工作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L该工程开标之前所进行的招标工作不妥之处有:(1)标人规定发放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根据规定,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求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前递交。(3)投标截止时间不妥,因为根据规定,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

16、截止时间不能少于20d(4)踏勘现场安排不妥,因为根据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2 .A、B、C投标人综合得分计算如下:投标人A的总得分:28+12.5+30=70.50(分)投标人B的总得分:30+17.48+34=81.48(分)投标人C的总得分:29+10.22+38=77.22(分)所以第一中标候选人为B投标人。3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的丁作有以下不妥之处:不妥之一:招标人向主管部门仅提交评标报告理由:应提交招投标活动的书面报告,评标报告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文件。不妥之二:招标人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理由: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不妥之三:

17、招标人通知未中标人时间理由:应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不妥之四: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间理由: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r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案例6A施工公司中标了某大型建设工程的桩基工程施工任务,但该公司拿到桩基工程后,由于施工力量缺乏,就将该工程全部转交给了具有桩基施工资质的B公司。双方还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就合同单价、暂定总价、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B公司组织实施并完成了该桩基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有局部桩基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便要求A公司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

18、此造成的损失。但A公司以该桩基工程已交由B公司施工为由,拒不承当任何的赔偿责任。(1) A公司在该桩基工程的承包活动中有何违法行为?(2) A公司是否应对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承当赔偿责任?答案分析:(1)本案中A公司存在着严重违法的转包行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9、。”(2)A公司不仅应对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依法承当连带赔偿责任,还应当接受相应的行政处分。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

20、书。”案例7(已讲)某大学城工程,包括结构形式与建筑规模完全一致的四栋单体建筑,每栋单体建筑面积为21000m2,地下2层,地上18层,层高4.2m,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A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除主体结构外的其他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依法分包;建设单位负责供给油漆等局部材料。事件一:由于工期较紧,A施工单位将其中两栋单体建筑的室内精装修和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B施工单位。B施工单位经A施工单位同意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C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D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事件二:油漆作业完成后,

21、发现油漆成膜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原因是油漆材质不合格。B施工单位就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向A施工单位提出索赔。A施工单位以油漆由建设单位供给为理由,认为B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B施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认为油漆在进场时已由A施工单位进行了质量检验并办理了接收手续,其对油漆材料的质量责任已经完成,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由A施工单位承当,建设单位拒绝受理索赔。问题:一、分别判断事件一中A施工单位、B施工单位、C施工单位、D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并逐一说明理由。二、分别指出事件二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LA单位将精装修和幕墙工程分包给B单位合法。理由

22、:未违反违法分包的规定。因为建设单位认可、B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精装修和幕墙不是主体结构。B单位将幕墙工程分包给C单位不合法。理由:属于分包再分包,是违法分包。B单位将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D单位合法。理由:根据有关规定,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所承当局部工程以劳务作业方式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单位。D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且分包的工程为油漆工程属劳务作业,所以B单位分包给D单位分包行为合法。?$2、错误一:A施工单位以油漆属建设单位提供为由,认为B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步由:分包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的工作关系。错误二:建设单位认为油漆进场时已由A施

23、工单位进行了质量验证并办理接收手续,其对油漆的质量责任已经完成,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应由A施工单位承当,建设单位拒绝受理该索赔。理由:业主采购的物资,A施工单位的验证不能取代业主对其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案例】某大型综合商场工程,建筑面积49500m,地下1层,地上3层,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建安投资为22000.万元,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报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工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面向国内公开招标,有6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进行投标。事件一:市建委制定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期限内,先后有A、B、C三家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了疑问,建设单位以一

24、对一的形式书面进行了答复。经过评标委员会严格评审,最终确定E单位中标。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幕墙工程为专业分包)。事件二:E单位的投标报价构成如下:分局部项工程费为16100万元,措施工程费为1800万元,平安文明施工费为322万元,其他工程费为1200万元,暂列金额为100O万元,管理费10%,利润5%,规费1%,税金3.413%。1 .分别指出事件一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 .列式计算E单位的中标造价是多少万元。根据工程工程不同建设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可划分为哪几类?该中标造价属于其中的哪一类?1、事件不妥之处有:参考答案:(1)市建委指定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理由:根据相关规定,任何

25、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2)建设单位进行了一对一的书面答复。理由:建设单位对于招标过程中的疑问以书面的形式向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发出。2、事件二中E单位的中标造价(16100.00+1800.00+1200.00)*(1+1%)*(1+3.413%)=19949.40万元。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建设工程造价分为: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合同价、结算价、决算价。该中标造价属于合同价。(建设工程造价分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P296)案例8某写字楼工程,建筑面积120000m2,地下2层,地上22层,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合同工期780d。某

26、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招标文件参加了该工程的投标,并以34263.29万元的报价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模式;当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清单工程量的5%时,合同单价予以调整,调整系数为0.95或L05;投标报价中的钢筋、土方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分别为5800.00元/t、32.00元/m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任命李某为该工程的工程经理,并规定其有权决定授权范围内的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部对合同造价进行了分析。各项费用为:直接费2616

27、8.22万元,管理费4710.28万元,利润1308.41万元,规费945.58万元,税金1130.80万兀O事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部对清单工程量进行了复核。其中:钢筋实际工程量为9600.OOt,钢筋清单工程量为10176.OOt;土方实际工程量为30240.00m3,土方清单工程量为28000.00m3,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价款调整报告。【问题】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管理标准,事件1中工程经理的权限还应有哪些?3 .事件2中,按照“完全本钱法”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本钱是多少万元(保存两位小数)?4 .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钢筋和土方工程价款是否可以调整?为什么?列表计算

28、调整后的价款(保存两位小数)。参考答案: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管理标准,事件1中工程经理的权限还应有:(1)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1分);(2)参与组建工程经理部(1分);(3)主持工程经理部工作(1分);(4)制订内部计酬方法(1分);(5)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1分);(6)参与选择物资供给单位(1分);(7)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工程有关的内、外部关系(1分);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1分)。2、事件2中,按照“完全本钱法”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本钱二(26168.22+4710.28+945.58)万元=31824.08万元(3分)。工程经理部的本钱管理应包括本钱方案

29、、本钱控制、本钱核算、本钱分析和本钱考核(2分3、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钢筋工程价款可以调整。理由:(10176.009600. 00)/10176.00=5.66%5%,符合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2分)。施工总承包单位土方工程价款可以调整。理由:(30240.0028000.00)/28000.00=8%5%,符合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2分)。列表计算调整后的价款,见下表(5分)。项目铜筋工程土方工限浦联工程量10176.00t28000.00m,工际1程9600.00t30240.00m,不调价丁日028000.00m,X(1+5%)=294OOOOm利价工程fit9600.00t(3024

30、0.Oo-29400.00)m,L840.00mj工程价款9600.00tX5800.00元/tX1.05-5846.40万元29400.00m,32.00元+840.OOm1X32.OOjm,O.95-96,63万元案例9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商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该招标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5家施工单位于2013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2013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综合评选,

31、最终确定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投资公司(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16日。工程开工后发生了如下事件,工作延误了2d.事件一、因拆迁工作拖延,甲方于2013年8月18日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导致乙方A、B两项工序分别造成人工窝工6个和8个工日;但乙方C项工作未受影响。事件二、乙方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约定,D项工作施工用的某机械应于2013年8月28日进场,但因出租方原因推迟到当月29日才进场,造成D工作延误Id和人工窝工7个工日。事件三、因甲方设计变更,乙方在E项工作施工时,导致人工增加14个工日,相关费用增加了1.5万元,并使施工时间增加了2

32、d.事件四、在F项工作施工时,因甲方供材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施工增加用工6个工日,其他费用Iooo元,并使H项工作时间延长Id,人工窝工24个工日。上述事件中,A、D、H三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没有机动时间,其余工作均有机动时间。所有非关键工作的延误均未超出机动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由于业主单位责任造成窝工按18元/工日赔偿,增加用工按30元/工日赔偿。【问题】(1第5家施工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对其投标文件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2)第4家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上述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4)乙方能否就上述每项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

33、和费用索赔?请说明理由。(5)合同约定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标准为18元/工日;施工管理费、利润等均不予以补偿。在该工程中,乙方可得到的合理费用索赔额是多少?参考答案:1.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因为第5家施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2 .第4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退回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无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4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应没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如撤回,招标单位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 .不妥之处主要有以下

34、几点。(D开标会由该项省建委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一般由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主持,而省建委是建设主管部门。(2)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不妥。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应是同一时间。4 .事件1:可向甲方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因为造成A、B工作延误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可索赔A、B两项工作的窝工费及关键工作A的工期延误,B工作为非关键工作来受到影响不予工期索赔。事件2:不可以向甲方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因为D项工作的工期延误及人工窝工费用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属施工单位责任。事件3:可向甲方提出费用索赔。因为乙方费用的增加是由甲方设计变更造成的,但因为E工作是

35、非关键工作,不可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事件4:可向甲方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因为乙方F、H工作费用的增加及H关键工作工期的延长都是甲方原因造成的。5 .费用索赔额=(6+8+24)X18+(14+6)X30+15000+1000=17284(元)。案例10柴某和姜某是老乡,二人在外打拼了多年,一直想承揽一项大的建筑装饰业务。某市一商业大厦的装饰工程公开招标,当时柴某、姜某均没有符合承揽该工程的资质等级证书。为了得到该装饰工程,柴某、姜某以缴纳高额管理费和其他优厚条件,分别借用了A装饰公司、B装饰公司的资质证书并以其名义报名投标。这两家装饰公司均通过了资格预审。之后,柴某与姜某商议,由柴某负责与招标

36、方协调,姜某负责联系另外一家入围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张某串通投标价格,约定事成之后利益共享,并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他们成心让入围的一家资质等级较低的装饰公司在投标时报高价,而柴某借用的资质等级高的A装饰公司那么报低价。最终,柴某以借用的A装饰公司名义成功中标,拿下了该项装饰工程。【问题】柴某与姜某有哪些违法行为?参考答案:柴某与姜某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进一步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37、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二是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进一步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局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案例11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个体经营者张某

38、是老乡。张某要求能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一些工程施工业务,双方便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张某可使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承接工程,每年上交承包费20万元,如不能按时如数上交承包费,该公司有权解释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利用该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屡次承揽工程施工业务,但年底只向该公司上交了9万元的承包费。为此,该公司与张某发生剧烈争执,并诉至法院。问题:(D该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是否存在着违法行为?参考答案:本案中该建筑工程公司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出借给张某,允许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属于违法行为。建筑法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

39、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案例12某工程工程难度较大,技术含量高,经有关招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业主于2009年1月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三家承包商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B承包商中标,并于2009年4月30日向B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B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合同。B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工作,2009年6月1日,业主书面函告知B承包商,称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确定为其他人承包。【问题】(1)业主迟迟不与B承包商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投标法

40、的规定,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d内签订合同。案例13某事业单位全额使用国拨资金建设一片实验基地。为选择施工单位,该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委托了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事宜。招标工作分为三个标段进行,招标文件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出售,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25日10点。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处于工作协调商的安排,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买受人,投标截止时间提前至3月18日10点。及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所有的招标文件买受人均递交了投标文件,并随投标文件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但参与2标段的W施工单位处于各种考虑,再3月18日9点5

41、0分向招标人递交了书面撤回投标的通知。通过公开招标,A施工单位中标该工程1标段的施工任务,该标段包含四个单体栋号,中标金额为5亿元。后经查实,A施工单位在投标中存在向其他投标人支付费用,请其“陪标”的行为。对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A施工单位中标无效,对其进行了处分。【问题】:(1)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哪些?本工程是否必须招标?(2)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将投标截止时间提前的行为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3)招标人是否应退回W施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其理由,应何时退回?答案:(暂未找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了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

42、须进行招标:(1)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2)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案例14某商务楼建筑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当该工程的所有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建筑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机电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外墙工程安装合同。三个合同中均约定了由建设单位全面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的协作施工,为工程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设单位将砌筑工程单独发包给D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一: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

43、身管理能力和劳务组织人员存在困难,遂与承包商E签订分包合同,将局部主体结构工程交由其施工,同时约定由其按照分包合同额8%向A支付管理费用,一切责任由承包商E承当。事件二:由于A公司施工时间拖延15d,造成B公司开工时间相应顺延,B公司遂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O事件三:建筑主体工程完工后,A公司立即撤除了主体外围脚手架工程,C公司原方案由建设单位协调使用A单位外围脚手架安装幕墙工程的方案不得不改变,为此重新调整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后C公司就新方案试试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事件四:由于局部机电安装工程在招标时未能确定,建设单位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可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模式,施工过程红由

44、于市政电网停电2d,B公司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建设单位只同意延长工期,拒绝调整合同价款。(1)建设单位将上述工程单独发包给A、B、C、D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3)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事件四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哪些因素下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参考答案:1.事件1中,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2.事件2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

45、正确做法: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局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所考查知识点】本案例第1题主要考查非法转包行为。本案例第2题主要考查索赔相关知识。本案例第3题主要考查违法分包的范围。【案例】某大型体育馆工程,发包方1甲方)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

46、确定本工程由承包商乙中标,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乙将桩根底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商丙,并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事件二、在桩根底施工期间,由于分包商丙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甲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受损,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方就此事件向承包商乙提出了索赔。事件三、另外考虑到体育馆主体工程施工难度高、自身技术力量和经验缺乏等情况,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商乙又与另一家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某知名承包商丁签订了主体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商丁以承包商乙的名义进行施工,双方按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问题】:(1)

47、什么是工程分包,什么是工程转包?(2)事件一中,承包商乙与分包商丙签订的桩根底工程分包合同是否有效?简述理由。(3)事件二中,对分包商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包商乙要承当什么责任?简述理由。(4)事件三中,承包商乙将主体工程分包给承包商丁在法律上属于何种行为?简述理由。参看答案:(1)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所谓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在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3)对分包商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包商乙要承当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当连带责任。(4)该主体工程的分包在法律上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均为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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