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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04XXXXXX备案号:j仿古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fireprotectionofpseudo-classicarchitecture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XXXXXXXX 实施2023*发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仿古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fireprotectionofpseudo-classicarchitectureengineeringDBXXXXXX-XXXXXX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行日期:XX年XX
2、月XX日2023太原前言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科字(2022)152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省外)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布局和灭火救援设施;5.防火分区和层数;6.平面布置;7.安全疏散和避难;8.建筑构造与装修;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0.防烟和排烟设施;IL电气消防。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
3、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府东街5号;邮编:030013;邮箱:sxsyxfst)。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山西省古建筑与彩塑壁画保护研究院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总平面布局和消防救援设施64.1 防火间距6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84.3 室外安全疏散通道及避难场地94.4 消防救援设施95防火分区、层数和建筑高度115.1 防火分区115.2 建筑高度和层数126平面布置147安全疏散及避难178建筑构造与装修218.1 建筑构
4、造218.2 建筑内部、外部装修249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289.1 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289.2 室外消火栓系统309.3 室内消火栓系统319.4 自动灭火设施329.5 其他灭火设施3310防烟排烟与供暖通风空调系统防火3410.1 防烟排烟设施3410.2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防火3911电气消防40ILl消防电源及其配电4010.3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41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431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4.o.为预防仿古建筑火灾,减少仿古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条文说明】1.0.1本条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山西省仿古建筑工程项目众多,仿古
5、建筑由于还原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等仿古原因,会有如下局限:平面布局复杂、防火间距不足、人员疏散通道有限、防火分区分隔难、安全疏散和避难困难、消防车道有限、消防供水不足、灭火救援设备缺乏等,对消防扑救工作带来很大困难。目前各省暂未出台仿古建筑工程防火类相关规范、标准。本标准是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仿古建筑消防安全工程技术规程T/CECS712-2020,参照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2017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1330-2019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20等,结合我省仿古建筑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仿古建筑工程防
6、火设计的技术体系,明确其技术措施,为山西省仿古建筑的防火设计提供依据,从而减少仿古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新建的民用仿古建筑(群)。【条文说明】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改扩建仿古建筑(群)参照执行。医疗、老年人建筑因其特殊性,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1.0.3仿古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西省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条文说明】1.0.3本标准仅规定仿古建筑特殊的内容,其他规范标准有规定的,非必要不再另行规定。2.0.1仿古建筑pseudo-classicarchitecture为还原历史风貌概况和传统格局建造的现代建筑。2.0
7、.2仿古建筑群pseudo-classicarchitectures由若干相邻三层及以下的单、多层仿古建筑构成的建筑群。2.0.3火灾风险等级fireriskgradation根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单体建筑或建筑群的火灾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级。2.0.4仿古建筑消防站firestationofpseudo-classicarchitectures设置在仿古建筑群中,用于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消防场所。2.0.5林野火灾wildlandfire树木丛生的山野发生的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2.0.6室外避难场地OUtdOOrrefUge公园、绿地、
8、广场等空旷可以躲避火灾的地带。2.0.7木结构建筑承重构件全部由木材制作而成的建筑。2.0.8木结构组合建筑承重构件由木材和钢筋混凝土、砖等其他材料制作组合而成的建筑。【条文说明】2.0.8木结构组合建筑包含承重构件由木材和钢筋混凝土、砖等其他材料混合制作而成的建筑,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类型建筑水平或竖向组合的建筑。2.0.9防火隔离带firepreventionarea能在一定时间内起到防止火灾要延至相邻建筑或区域的分隔空间间隔。3.0.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3.0.2木结构组合建筑的防火设计宜按本标准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确定;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类型结构部分之间采用不开
9、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类型结构部分的防火设计要求分别按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类型结构建筑的规定确定。3.0.3除木结构建筑、木结构组合建筑外的其他结构形式仿古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国家及山西省有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3.0.4仿古建筑中的消防灭火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筑物火灾。3.0.5仿古建筑设置的室内消防灭火系统不应破坏仿古建筑本体和环境风貌。【条文说明】3013.0.5规定了仿古建筑工程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仿古建筑的结构形式主要有:木结构建筑、木结构组合建筑、其他(非木结构承重,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框架结构
10、建筑等)。不同的结构形式应按本标准不同的规定执行。3.0.2中木结构组合建筑的防火设计仅指建筑防火设计(除消防设施外的防火设计)。3.0.6仿古建筑(群)的火灾风险等级根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划分,可划分为A级、B级、C级,并应符合表3.0.4的规定。表3.0.6仿古建筑(群)的火灾风险等级结构形式任何一层占地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火灾风险等级木结构S1000S3000A级1000Sa5003000S1500B级500S占地1500SC级木结构组合S占地2000S总6000A级2000Sj10006000Sa3000B级1000Sa3000SsC级其他S占地3000A级3000S1
11、2000B级2000S占地C级【条文说明】3.0.6本条规定了仿古建筑群的火灾风险等级。仿古建筑高度普遍较低,大多数层数不超过三层,且成群组布置,形成仿古建筑群。仿古建筑群火灾风险等级可根据其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篁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根据不同建筑结构,其火灾危险性与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具有最直接的关系。仿古建筑的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应作为划定其火灾风险等级的重要指标,因为对总建筑(占地)面积越大的建筑实施消防保护就越困难,越需要可有效阻止火势蔓延和更加完善的自动消防系统,以满足自救要求。3.0.7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I级、II级和HI级,不
12、同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5的规定。表3.0.7不同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I级口级山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难燃性2.00难燃性1.00难燃性0.50非承重外墙难燃性LOO难燃性0.75可燃性电梯井的墙不燃性LOO难燃性L00难燃性0.50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难燃性2.00难燃性1.0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难燃性LOO难燃性0.75难燃性0.25房间隔墙难燃性0.75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承重柱可燃性2.50可燃性1.00可燃性LOO梁可燃性2.0
13、0可燃性1.00可燃性LoO楼板难燃性L50难燃性0.75可燃性屋顶承重构件可燃性1.00可燃性0.50可燃性疏散楼梯难燃性L50难燃性0.50可燃性吊顶难燃性0.25难燃性0.15可燃性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口级、山级酎火等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屋面,且II级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中较低部分的屋面采用难燃性屋面时,屋面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屋顶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2轻型木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余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34层的口级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承重墙、承
14、重柱、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应按表中规定分别提高05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OOho4除房间隔墙和吊顶外,I级木结构建筑的构件不应使用轻型木结构构件。【条文说明】3.0.7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建筑的层数和防火分区面积、防火间距等都要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否则应符合国家及山西省有关现行标准、规范有关相应耐火等级非木结构建筑的要求。3.0.8高层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I级。3.0.9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仿古建筑群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口级。4总平面布局和消防救援设施4.1 防火间距
15、4.1.1 仿古建筑应结合建筑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条文说明】4.1.2 本条规定了仿古建筑总平面布局的基本原则。4.1.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表4.1.2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木结构建筑一、二级三级四级I级11级和IH级高层单、多层木结构建筑、I级高层14121214161414单、多层1278101081011级和In级1491012121012注:1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
16、防火间距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3相邻建筑相对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该侧外墙相对部分外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外窗采用AL50隔热防火窗时,防火间距不限:外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外窗采用CL50非隔热防火窗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o4相邻建筑相对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相邻两座建筑相对外墙中任意一侧外墙为无门窗洞口、厚度超过12Omnl的砌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防火间
17、距不限。5两座建筑外墙为可燃性墙体或外露可燃性屋檐,相对部分房间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自动灭火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且设置有室内消火栓或相对房间距离室外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30m,防火间距不限。6两座建筑外墙为可燃性墙体或外露可燃性屋檐,相邻建筑相对外墙为无门窗洞口、厚度超过12Omm的砌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防火间距不限。【条文说明】4.1.4 本条规定了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4.1.5 仿古建筑群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仿古建筑群的占地面积大于20000r2,建筑面积大于60000m2时,应分隔为多个片区,且相邻区域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
18、2m。可利用道路、空地、水系等构成宽度不小于12米的防火隔离带。2片区内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大于6000m2,建筑面积大于180C)Om2时,应分隔为多个组,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4.1.2防火间距的规定。3组内建筑物,一栋或多栋建筑可按照防火分区进行防火分隔。【条文说明】4.1.6 本条规定了仿古建筑群的防火间距。仿古建筑多采用单层或两三层的建筑层数,每栋建筑面积数十平方米至上千平方米不等,各栋建筑之间留有人行走道,有些则呈“一”字形左右贴邻面向人行街,甚至各栋之间共用一面墙体。考虑到此类建筑扑救较便利,人员垂直疏散的高度较低,在设计防火分隔时,结合国家倡导的节约用地
19、精神,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修订版第11.0.3A条对防火分区的设置要求,提出以防火分区的面积划分防火分隔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最大允许的防火分隔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防火分隔的措施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L1条、第6.1.3条、第6.1.4条的要求设定。4.1.7 建筑物(群)距成片林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0m。确有困难时,应对临近林野可燃物的仿古建筑(群)进行火灾风险评估,以提出防控措施。【条文说明】4.1.8 本条指出林野火灾蔓延到仿
20、古建筑的危险。参考仿古建筑消防安全工程技术规程T/CECS712-2020第5.2.1条。森林面临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大,原因就是遭受松毛虫侵害后未加整理而放置于松林中的树木,干枯的枝干,堆积的落叶,加之到处丛生而未被除掉的狗尾草、羊齿草、小竹等易燃杂草,一旦遇到火源就会发生林野火灾,一旦建筑物与之毗邻,则极易被引燃。所以需规定一定的安全距离。为防止林区火灾蔓延到建筑,在建筑地周围设置防火缓冲带或隔离带是非常有效的。4.1.9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当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经过防火处理,耐火极限达不小于LOOh
21、,且凸出宽度不大于1.5米时,可从建筑外墙算起。【条文说明】4.1.10 条规定了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4.2.1 仿古建筑群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火灾风险等级为B级C级的仿古建筑群可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条文说明】4.2.2 本条规定了仿古建筑群消防车道的设置原则。4.2.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当受建筑形式、建筑体量、空间尺度等限制,街区宽度无法满足消防车道要求的仿古建筑群,应修建通向消防水源的消防车通道,满足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的通行及微型消防站。【条文说明】4.2.4 本条规定了仿古建筑群可设置满足小型消防车、
22、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及微型消防站。4.2.5 当街区内交通道路兼行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车通行道路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应比仿古建筑群配置的消防装备所需的最小值大0.60mo消防摩托车通行道路的净宽不小于2.5m。2路面承受压力宜满足消防摩托车通行。3景观或其他物品不应妨碍消防摩托车的通行和操作,通道上方不应设置助火势蔓延的可燃物,不应设置固定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表4.2.3消防道路与消防装备对应表消防道路净宽度(m)消防道路净高度(m)消防道路转弯半径(In)消防装备42426一般消防车344-小型消防车2323一消防摩托车【条文说明】4.2.6 本条规定了街区
23、内交通道路兼行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满足的要求。4.2.7 高层仿古建筑应按现行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下面设有基座、抱厦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建筑高度、消防车救援能力及消防设施设置情况等。4.3 室外安全疏散通道及避难场地4.3.1 对外开放的仿古建筑群,应在适当位置规划布置疏散通道与公共避难场地。4.3.2 游人集中的仿古建筑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0mo4.3.3 建筑面积大于100OOm2的仿古建筑群,应在建筑群居中位置设置室外避难场地,室外避难场地应与疏散通道相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避难场地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计
24、算;2室外避难场地的服务半径宜为0.50km1.0km;3室外避难场地应有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4室外避难场地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5室外避难场地与建筑群之间应设防火隔离带,避难场地下不宜设置地下空间;6面积2000m2-4000m2的室外避难场地应至少设置2条宽度不小于3.0m的疏散通道;4000m2以上的室外避难场地应至少设置4条不同方向的疏散通道,通道总宽度不应小于15m。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障碍物。【条文说明】4.5.1 为避免造成人员疏散拥堵现象,本条规定了对外开放的仿古建筑群需要设置疏散通道与公共避难区域。4.4消防救援设施4.4.1 高层仿古建筑,消防电梯应
25、保证到达有使用功能的各层,并在所服务区域层层停靠。4.4.2 消防救援口可利用仿古建筑外廊的门窗、外墙的窗板。当利用窗根时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5防火分区、层数和建筑高度5.1 防火分区5.1.1 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I级、Ii级和m级,不同耐火等级仿古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L1不同耐火等级仿古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限值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允许建筑面积(m2)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In)允许层数(层)允许建筑高度(m)木结构建筑I级1200不限1不限832I
26、I级18001层1004182层803或4层60III级60060210木结构组合建筑(砖木、石木、钢木、钢碎木)I级1200不限93211级1800木结构1层100724木结构2层80木结构3或4层60In级60060315注:1.5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仅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办公建筑。2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建筑和展览建筑,不应大于2层;体育馆和其他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木结构时,应为单层。3体育馆等高大空间建筑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条文说明】5.1.2 控制木结构建筑的应用范围、高度、层数和防火分区大小,是控制其火灾危害的重要手段。1根据新的工程木产品、装配式木结构和木结
27、构混合结构建造技术的发展情况,结合我国木结构建筑的需求,比照规范对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将I级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和I级耐火等级木结构组合建筑的最大允许高度确定为32mo5.1.3 I级木结构建筑允许按楼层划分防火分区,主要基于I级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的各主要构件,特别是楼板的耐火极限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阻止火灾在建筑内的竖向荽延。除房间隔墙外,其他构件均采用重木结构构件能够有效阻止火灾在室内的荽延。n、In级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仍要求按照防火墙间的总建筑面积划分防火分区,有关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第5.1.1条的规定。3表5.1.1的表注1限定了5层及5层以上木结构
28、建筑的使用功能。注1中的木结构建筑包括纯木结构建筑、木结构组合建筑中的木结构部分,即在木结构组合建筑中建造5层及5层以上的木结构时,木结构部分也只能用于居住和办公功能,不能用于其他用途。4木结构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体育馆的建筑高度要符合本条要求。这些建筑往往要求较大的面积和较高的空间,胶合木具有较好的耐火承载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优势,其外观和日常维护、防火性能均较钢材好。同时,对于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店建筑和展览建筑,其火灾危险性较小,允许采用2层的建筑。5体育馆等建筑的室内空间高度高、建筑面积大,一般难以全部采用木结构构件,主要为大跨度的梁和高大的柱可能采用胶合木结构,其他部
29、分还需采用混凝土结构等具有较好耐火性能的传统建筑结构,故调整了此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5.1.4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民用仿古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或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最大允许总建筑面积可按5.1.1条规定及表5.1.1的规定增加1.0倍。5.1.5 木结构组合建筑中,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本表中相应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的允许层数。【条文说明】本条是指在I级、II级和In级耐火等级木结构组合建筑中,木结构部分的层数分别不应大于8层、4层和2层。5.2 建筑高度和层数5.2.1 当仿古建筑采用木结构、木结构组合形式,其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屋面为坡
30、屋面且为实际围护结构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脊的高度。【条文说明】5.2.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部分的结构组成时,本规范要求较低部分的屋面不能采用可燃性屋面,但是较高部分的屋面采用可燃性屋面时,较高部分的结构发生火灾可能篁延至较低部分,故而建筑高度计算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脊的高度。5.2.3 当仿古建筑采用钢结构、砖石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形式,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坡屋面与人员能够到达的最高楼层之间设置楼板形成闷顶时,且该楼板为不燃性,耐火极限不少于0.50h,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闷顶上皮的高度。【条文说明】5.2.4 楼板的耐火极限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
31、阻止火灾在建筑内的竖向蔓延。故而建筑高度计算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闷顶上皮的高度。5.2.5 当仿古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5.2.6 对于台阶地坪,当同一建筑室外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场地时,应按照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1按规范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2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应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3其余按照建规
32、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5.2.7 局部突出屋顶的造型屋面、塔刹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5.2.8 仿古建筑建筑层数的计算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闷顶、造型坡屋顶等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条文说明】5.2.9 5.2.6控制木结构建筑的应用范围、高度、层数和防火分区大小,是控制其火灾危害的重要手段。6平面布置6.1.1 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条文说明】6.1.2 建筑的平面布置是针对建筑内不同功能或不同用途区域的布置与分隔、交通路线与疏散
33、路线的规划。本条规定了建筑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和功能要求,即应综合考虑建筑不同区域、房间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火灾时人员的疏散路径,空间视线与室内净空高度,使用人员的密度、构成和分布等,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人员疏散安全和火灾、烟气蔓延的因素通过建筑内平面的合理布置控制火灾与烟气蔓延,提高人员疏散的安全性,有利于灭火救援和降低火灾风险。6.1.3 仿古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木结构、木结构组合建筑外,采用茅草可燃材料建造的建筑内不应设置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场所。2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及其他使用人数超过50人的演艺场所,应设置在木结构、木结构
34、组合建筑的首层。3不同使用功能场所及其分布的楼层位置应符合表6.0.2条的相关规定.表6.0.2各功能布置要求耐火极限名称木结构、木结构组合建筑I级H级山级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首层、二层或三层首层或二层首层儿童活动场所首层、二层或三层首层或二层首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首层、二层或三层居住和办公建筑5层注1:关于各功能布置在以上楼层时仍需要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规范的具体要求注2:若不同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类型结构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5、,应分别按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类型结构建筑的要求确定。【条文说明】6.1.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比照通用防火规范4.3.3-4.3.10条有关三级和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的。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人员疏散能力差,需要人员协助。采用茅草、植物叶茎等可燃材料建造的建筑一旦发生火灾燃烧迅速,难以控制火势。因此不应在此类建筑设置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场所。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疏散出口数量等疏散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建筑,如无法改造不应设置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疏散条件较差、火灾烟气发展较快、热量难以散失,不宜设置公众聚集场所,不应设置人员住宿、福利
36、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场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第5.4.4条)、食堂、菜市场(第5.4.6条),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第5.4.8条),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但是,可以设置在具备向不燃材料建造的敞开外廊、上人屋面疏散条件的楼层,敞开外廊、上人屋面的面积能够容纳疏散人员并具备后续安全疏散路径。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及其他使用人数超过50人的演艺场所,人员密集、疏散困难,设置在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可燃或难燃性结构的仿古建筑内,应设置在首层。6.1.3饮食建筑中使用明火的厨房应设置
37、在建筑靠外墙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不燃材料建造的建筑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LOO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位于木结构、木结构组合建筑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木梁、木楼板应采用不低于相应部位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保护。3总建筑面积不超60m2且厨房面积小于Iom2的小型餐饮,当厨房不采用明火并设置火灾探测器、外门窗满足自然通风时,厨房及营业区可不进行分隔。【条文说明
38、】本条为仿古建筑中对外经营用明火厨房的防火措施。厨房是仿古建筑中火灾风险相对较高的房间,应重点进行防火保护。根据厨房所处仿古建筑的建材种类,分为三类分别提出了厨房的解决措施:1对于使用不燃材料建造的建筑,其先天具备防火分隔的条件,则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2.3条“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以及第5.L2条对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楼板不低于LOOh耐火极限的标准提出要求。2位于木结构、木结构组合建筑建筑内时,水平防火分隔具备设置实体墙的条件,仍旧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39、,竖向上的木梁、木楼版属于可燃材料耐火极限较短,鉴于厨房失火可能性较大、梁和楼板又是火灾纵向要延的重要途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不燃材料进行防火保护。3总建筑面积不超60n且厨房面积小于IOm2的小型餐饮,规模比较小,当厨房不采用明火并设置火灾探测器、外门窗满足自然通风时,该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小,厨房及营业区可不进行分隔。6.1.4附设于木结构、木结构组合民宿内并仅供其使用的面积不超过60的机动车库,可视作该民宿的一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民宿规范)1与机动车库直接相通的房间,不应设计为客房;2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3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4门上应装有无定位自动闭门
40、器;【条文说明】6.L4本条规定了同一仿古建筑内部的防火分隔,尤其是规定了车库和生活区域之间的防火分隔。在住宅建筑下部设置停车库的形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也为火灾和烟气竖向蔓延提供了条件,因此要求墙和顶棚需有一定耐火极限。条文中规定的乍库,为小型住宅建筑中的自用车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没有限制停放机动车的数量,而是通过限制建筑面积来控制附属车库的大小和可能带来的火灾危险。6.1.5设置在木结构及木结构组合建筑内的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LOO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乙级防火门并通向公共区域。【条文
41、说明】6.1.5条规定了建筑内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的防火分隔要求,对因使用需要等而开设的门、窗或洞口,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以限制火灾在建筑内要延。7安全疏散及避难7.1.1 仿古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条文说明】7.1.2 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主要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包括室外楼梯)、避难走道、避难间或避难层、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有时还要考虑疏散诱导广播等。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疏散楼梯的形式和疏散距离,避难区
42、域的防火保护措施,对于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至关重要。而这些与建筑的高度、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房间的大小及内部布置、室内空间高度和可燃物的数量、类型等关系密切。设计时应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区域内使用人员的特性,结合上述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疏散和避难设施,为人员疏散和避难提供安全的条件。7.1.3 建筑中仅服务部分楼层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可根据其所服务楼层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或埋深等确定其疏散设计要求。【条文说明】7.1.4 疏散楼梯的形式主要取决于建筑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或埋深等。本条规定规定了针对建筑中仅服务部分楼层的疏散楼梯设置要求,以区别于服务建筑全部楼层的疏散楼梯设置要求。7.1.5 仿古
43、建筑中,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以及下列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1)通向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2)通向不燃材料建造的开敞外廊、室外上人屋面等开敞场地的出口,该外廊、上人屋面具备后续通往室外地坪的疏散条件;(3)通往不燃材料建造的天桥、连廊的出口,该天桥、连廊通向相邻建筑。【条文说明】7.1.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于“安全出口”的定义为:“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第5.5.9条规定“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
44、隔”。第6.6.4条规定“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旦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本条还明确了仿古建筑常见的开敞外廊、室外上人屋面作为室外安全安全区域的条件。7.1.4 民用木结构及木结构组合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表7.1.4-1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型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I级I、11级3层200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大于25人UI级
45、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大于15人【条文说明】7.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结合木结构建筑的整体耐火性能和楼层的允许建筑面积,按照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比照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中,I级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比照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11级和Ill级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比照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7.1.6 下列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1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2旅馆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3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4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55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
46、合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条文说明】7.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多层建筑,在我国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采用敞开式外廊的集体宿舍、教学、办公等建筑,当其中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本条规定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无论其楼层面积多大均要考虑采用封闭楼梯间,而与该建筑通过楼梯间连通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是否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无关。对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其底层楼梯间可以适当扩大封闭范围。由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这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规定中未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