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股份公司2014年集体合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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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八同集团有限公司S三三三三三文件中铁八局办发中014)241号中铁八局关于转发股份公司2014集体合同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并工会(工会工委):现将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工会关于印发股份公司2014年集体合同的通知(中铁股份办发2014)46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广大职工中进行广泛宣传,并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皿t帼嬲於帼WW撇司谶乂件中铁股份办发(2014)中铁八局办发(2014)241号号中国中铁中国中铁工会关于印发股份公司2014年集体合同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并工会(工会工委

2、),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并工会工委:股份公司2014年集体合同经一届五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签订,报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予以公布。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工作,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实现“十二五”发展战略目标,发挥集体合同的重要促进作用。附件: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集体合同抄送: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中铁宏达中心并工会,总公司党校。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2014年3月24日印发本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3、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双方致力于建立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完成2014年公司各项奋斗目标,提高广大员工的生活水平,努力实施公司“十二五”推进两大转变、实现二次创业的战略发展目标。第三条公司保障员工的民主权利,认真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通过全

4、面深化企业改革,强化管理提升,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员工收入,改善员工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公司在制订、修改、决定或者出台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要事项或者重大改革措施时,应充分尊重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履行相应程序,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通过,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在规章制度、重要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决策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公司应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要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采取公示等方式告知员工。第四条工会依法

5、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在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员工合法权益。工会应围绕加强“四个一流”员工队伍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组织和动员员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改革,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努力完成公司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五条全体员工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与企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争做“四个一流”的优秀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全体员工要主动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市场竞争的要求,顾大局,识大体,正确处理国家、股东、企业、个人各方利益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切实增强自身承受能力。全体员工要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严格保守公司技术和商业秘密,不从事、不参与并自觉抵制有损公司利益和信誉的各种活动,为企业发展争做贡献。第六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第二章核心条款第七条劳动用工。公司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合同到期员工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尊重员工的就业权,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在深化企业改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应尽

7、最大努力保障员工充分就业。公司应根据党和国家深化劳动用工改革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用工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各类人才活力。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规避用工风险,严格控制外部劳务企业和外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严格禁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优先使用内部员工,保证员工上岗率达到85%以上。根据生产经营和劳动力的需求状况聘用人员时,应首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待岗员工。工会有权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认真做好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企业员工内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子分公司进一步规范内退管理,切实做到依法合规。所属子分公司

8、要严格执行“符合年限要求,经本人自愿申请,人力资源部门严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领导批准”的工作程序,不得随意放宽年龄限制,不得强行要求没有提出申请的员工办理内退手续,不得采取各类变相措施迫使达到内退年限的员工内退。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应立即进行纠正。公司应认真贯彻国资委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和公司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要求,坚持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原则,不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公司在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过程中,员工安置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第八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公司遵守劳动法、劳动

9、合同法,按照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对我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及公司制定的实施办法,相应岗位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措施,进一步加大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落实力度,切实保障员工特别是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员工的正常休息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息休假的员工,应严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或安排调休。第九条劳动报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的各项政策,根据行业特点和员工类型的不同,结合目前企业薪酬管理现状,采用年薪制、岗位绩效工资制、薪点工资制、项目期薪制、谈判

10、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等多种薪酬制度,建立和完善员工薪酬与企业效益联动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司应认真落实关于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经济待遇的有关规定,无特殊原因不得安排技师、高级技师下岗或待岗。公司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效益升,工资升;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保持员工收入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确保生产一线员工收入较上年增长8%10%。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子公司负责人年度基本薪金与绩效薪金之和的增幅不超过本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幅和员工平均工资年度增幅,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员工上岗率相挂钩。公司在提高在岗员工工资收入的同时,应根据社会生活水平和企业经营情况建

11、立非在岗人员收入合理增长机制,确保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非在岗人员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所在单位在岗员工收入增长幅度的70%o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非在岗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薪酬发放。公司应按工资制度规定的薪酬支付时间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报酬,严禁克扣和无故拖欠,并按国家和公司规定发放员工应享受的各种补贴。公司应向员工提供薪酬清单。公司确因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需缓期支付员工薪酬时,应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但缓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凡当年出现一次拖欠员工

12、工资超过2个月的企业,扣发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年薪的10%;出现两次以上的,扣发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年薪的30%。公司须在2015年3月底以前向工会书面通报公司2014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同比增减幅度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增强安全监管能力,确保员工生命

13、安全。公司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改进和加强安全质量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牢固树立“零事故”理念,以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执行力建设为抓手,以促进各级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有效运行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有序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加强工程项目基础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体系运行考核评价机制,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频次,促进全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和根本好转。

14、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六化”要求,认真落实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八项标准”、“五个纳入”、“两个直接”,积极推进“两个延伸二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指南为准则,加大群众安全生产监督互检工作力度,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按照公司关于扎实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活动进一步加大对有突出贡献的群安员奖励力度的通知精神,对有突出贡献的群安员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优秀管理者进行奖励。公司和公司工会应加强联合检查

15、督导。第十二条职业健康。公司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标准进行作业场所的尘毒治理,控制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每年一次的专项健康体检;保证全体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逐步增加体检项目、提高检查标准和检查质量,鼓励工会组织员工进行短期健康休养和疗养;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员工心理健康工程,切实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第十三条教育培训。公司要认真落实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中

16、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十二五”人才培训规划,以“六支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分层分类制定培训计划和目标,大力实施“大规模培训人才、大幅度提高队伍素质”工程,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坚强人才保证和广泛智力支持。要按照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推进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技术比武等活动,切实加大对一线管理人员和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力度,促进员工职业技能素质进一步提升。对重点、关键岗位人员坚持每两年进行一次系统轮训;对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公司要保障对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按国家规定以员工年工资总额的L5%-25%作为教育经费,其中员工教育经

17、费的40%以上用于技术工人的培训。要用好员工教育经费,做好分类统计,并向职代会报告使用情况。第十四条保险福利。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率必须达到100%,禁止以各种原因欠缴或降低缴费标准。凡当年出现欠缴或降低员工社保费用的企业,扣发该企业负责人年薪的10%。公司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健全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指导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决定继续缴费或暂停缴费。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效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福利政策,建立完善福利设施,合理发放福利补贴

18、补助。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和自有土地,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联合开发、组织团购等多渠道、多形式,帮助解决员工住房困难问题。公司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五条社会保障。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子分公司主动与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尽最大努力将符合条件的员工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范围。第十六条特殊保障。公司在当年工资总额的1%内,检据报销支付安排使用“三不让”帮扶(不让一名员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员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员工看不起病。

19、简称“三不让”帮扶)资金,列入当年福利费开支。对符合医保条件的大病医疗自付部分,按不低于80%予以报销。对困难员工子女,小学每年不低于800元,初中每年不低于100O元,高中(中专、技校)每年不低于1500元,大专(高职)、大本每年不低于3000元标准予以资助。公司确保不让一个双职工家庭出现零就业,防止出现新的困难员工。工会要抓好落实“三不让”帮扶的各项具体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标准,不断加大助困、助医、助学工作力度。公司认真落实关于广泛开展“双学双扶10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开展三级困难企业扭亏解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三级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指导、帮扶,建立完善领导人员定点帮

20、扶制度,构建领导人员帮扶困难企业、困难职工脱贫解困长效机制。公司从资金上支持工会开展对困难员工的送温暖活动,充分体现党政工组织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元旦、春节期间,工会要及时制定走访慰问方案,抓好送温暖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七条“三工”建设。公司与工会要加强对员工文化体育工作的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各种设施开展有利于员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满足员工精神文化多方面需求;要共同抓好“工地文化、工地生活、工地卫生”建设(简称“三工”建设),将“三工”建设纳入工程项目标准化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三工”建设资金,并切实加大海外项目和条件艰苦的偏远地区工程项目“三工”建设投入,不断改善工地员工文化、生活

21、、卫生条件。第十八条海外项目参建员工专项保障。公司要特别重视和加强海外项目参建员工队伍管理,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境外用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境外薪酬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指导所属企业针对海外项目的实际,制定和完善薪酬待遇、休息休假、“三工”建设等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激励机制,保证海外员工收入达到国内同等岗位的2.5倍以上,海外项目“三工”建设投入达到国内标准的L5倍以上,着力调动优秀领导、优秀人才、优秀员工走向海外的积极性、主动性。公司要进一步关注海外员工的职业发展,加大倾斜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技能培训活动,努力为

22、海外员工的培养使用、职称评定以及参加国内各种学习交流、取证考试、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并根据企业需要和海外员工个人意愿,实行轮岗制度。公司要加强对海外员工的安全教育,加大安全投入,并要求参建员工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公司要加大对海外员工及其家庭的关心力度,深入推进“安心工程”,建立海外项目沟通机制,加大“三工”建设和安全保障投入,缓解海外员工的心理、生活和工作压力;加大海外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树和评比表彰力度,在公司开展的各类综合性评比表彰中,海外项目和海外员工应占相应比例,积极开展“明星海外项目”、“优秀海外员工”、“海外劳动模范”等专项评选表彰活动,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海外员工培训疗养和参观考察活动

23、,给参建员工更多的心理关怀;建立健全海外员工家庭信息档案,坚持和完善定期探访制度、前后方交流制度,积极开展座谈、走访、慰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海外员工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确保后方稳定,解除海外员工的后顾之忧。第十九条劳动模范管理。公司要大力营造“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氛围,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尊重、关心各级劳动模范,认真落实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年内组织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和公司劳模健康休养或疗养,时间不少于5天。工会组织职工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精心组织好全公司经济技术创新成果大赛。第二十条女职工特殊保护

24、。公司认真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的作用,支持女职工组织开展富有女职工特色的各类主题活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工作力度,提高女职工在各级党代会、职代会、团代会代表及评先选优中所占的比例。要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孕期、产期、经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要开展对困难女职工、单亲家庭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关心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对工会兴办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给予资金支持。双方另行签订女职工权益维护专项集体合同作

25、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二十一条农民工管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农民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务企业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对劳务企业实行“四个集中”、“两个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劳务队伍组织化建设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不断强化工程项目作业层建设;严格执行分包企业和外部劳务企业准入制度,严禁录用不符合条件的分包企业和外部劳务企业;及时与录用的分包企业和外部劳务企业依法签订有关合同及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书,明确各项责任;要求本公司的分包企业和向本公司提供劳务人员的外部劳务企业,依法与其所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公司

26、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落实分包企业、分包劳务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为现场劳务人员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办理意外伤害、工伤保险和有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公司要做好农民工现场操作技能培训,积极引导农民工参与各类技能大赛、练功比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优秀劳务派遣工、农民工转录工作;公司要将农民工管理纳入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和架子队建设中。公司党群各级组织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深化向协作队伍派驻党群协理员工作,加强农民工之家、农民工服务站建设,切实加大对协作队伍的工作力度,督促公司抓好分包企业和外部劳务企业的“三工”建设,加强和改进农民工“五同”管理,改善农

27、民工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通过多种形式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鼓励农民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第二十二条工会经费。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每月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集体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第二十四条公司要求所属各子、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合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另行签订集体合同及协议,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所属各子、分公司集体合同应一年一签且各项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相关

28、规定。第二十五条职代会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每年负责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且应于下年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接受审议。工会组织要依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及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六条公司要求所属子分公司切实加大集体合同的履行力度,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问责制度,将员工上岗率、劳动报酬、薪酬发放、保险福利等核心条款细化为具体考核指标,体现在相关管理制度中,并切实加大履行情况在优秀企业、“四好班子”评比和领导人员业绩考核中所占权重。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公

29、司一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登记,若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公司、公司工会联合行文形式在公司范围内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国资委群工局各一份。附件:女职工权益维护专项集体合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委托人(签章)工会主席(签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

30、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第二条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与女职工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政策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女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并鼓励女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济技术创新等活动。第三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和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31、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认真贯彻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指导意见,紧密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优化女职工发展环境,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地位,推动女职工平等依法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平等享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第五条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第六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公司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能等级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第七

32、条女职工同男职工享有同等的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公司在举办各种培训时,应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第八条公司要重视和加强女职工工作,支持女职工平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女代表所占比例应不低于15%o在公司各项综合性评比表彰中女职工所占比例应不低于15%o第三章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第九条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公司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影响工

33、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单方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二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十三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难

34、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四)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公司支付。(六)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七)女职工单位所在地对晚婚晚育、独生子女等有奖励假规定的,从其规定。(

35、八)女职工按规定享受婚假、产假、哺乳假等期间,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奖金等照发。享受以上假期不影响其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和年终评价。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二)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三)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经区、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公司适当减

36、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第十六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对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应采取其他措施,提供便利条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七条公司应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不低于40元的卫生费;每年发放不低于120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费或特殊劳动保护用品。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第十八条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体检和妇科两癌筛查。第十九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各地方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第二十条国际劳动妇女节,应按规定为女职工放假半天。第四章监督与检

37、查第二十一条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参与公司制定和修改与女职工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积极教育引导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第二十二条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第二十三条职代会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每年负责对公司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并向职代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女职工权益

38、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第二十六条公司要求所属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合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协议,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所属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应一年一签且各项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作为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一并经公司一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登记,若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生效起止时间与公司集体合同有效期、生效起止时间相同。抄送: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4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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