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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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我省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国储林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建设成效,提升森林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质量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全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储林项目。第三条(国储林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储林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规划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按照国储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以及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第四条(国储林建设内容)国储林项目建设应在严格保护耕地等前提下,开展集约人

2、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和相关配套活动,统筹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加强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第五条(国储林建设主体)国储林建设由相关建设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国储林建设主体是指承担国储林建设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户等。第六条(国储林权属)国储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储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可依法依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不得实施国储林建设。第七条(国储林管理体制)省林业局负责全省国储林建设管理,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储林

3、建设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及专项金融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国储林建设的组织、决策、管理、监督等重要事项。第八条(投资及优惠政策)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储林。优先安排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营造林投资作为国储林项目资本金。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储林建设。将国储林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四化”和生态环保基金支持范围。对省级核查建设质量好、成效明显的项目,优先支持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九条(培训和宣传)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国储林建设人员培训,开展典型案例宣传,扩

4、大社会影响,推进国储林可持续发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十条省林业局(一)编制全省国储林建设规划或方案。(二)制定全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三)建立省级专家库,开展省级指导和培训。(四)指导全省项目建设林权流转。(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指导年度作业设计审批。(六)建立全省国储林项目建设管理平台。(七)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建设进度调度机制。(八)组织省级考核、核查和专项抽查,动态调整建设任务。(九)指导全省国储林经营方案编制。(十)协调解决国储林建设的其他全省性问题。第十一条市(州)林业局(一)建立市级专家库,开展市级指导和培训。(二)审批辖区内各项目年度作业设计。(三)按“月调度

5、、季通报”要求调度上报项目进度。(四)建立批后监管制度,不定期抽查项目年度施工情况。(五)对县级检查验收进行复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六)配合贷款银行开展贷后检查。(七)管理市级国储林建设管理平台和档案资料。(八)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一)按照下达的国储林建设任务,编制全县国储林建设方案。(二)建立县级专家库,组织开展县级指导和培训。(三)指导建设主体编制国储林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组织制定国储林建设林权流转方案、流转协议。(五)指导、督促建设主体流转林权,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六)组织年度作业设计外业调查质量检查,出具质检报告。(七)指导建设主体编制年度作业设计

6、。(八)指导督促建设主体按批复的设计施工并实行施工监理。(九)督促建设主体全面自查,开展县级质量抽查。(十)配合贷款银行开展贷后检查。(十一)管理县级国储林建设管理平台和档案资料。(十二)按“月调度、季通报”要求调度上报项目进度。(十三)指导建设主体编制国储林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执行。(十四)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三条贷款银行(一)按照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要求开展尽职调查。(二)独立完成项目授信评审,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条件。(三)配合项目建设主体及有关部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审核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资料,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五)按照贷后管理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六)按“月调度,季通报”机

7、制通报授信、资金支付等情况。(七)配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监测评估、检查验收。(八)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主体(一)建立招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项目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流转林地、林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四)组织开展营造林小班外业调查。(五)组织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六)组织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按批复的设计施工。(七)组织开展国储林建设施工监理。(八)开展项目年度施工全面自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九)建立营造林小班矢量数据库,纳入县级国储林管理平台。(十)编制并严格执行国储林运营期森林经营方案。(十一)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各环节档案资料管理。(十二

8、)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项目启动和立项第十五条(成立项目前期工作专班)项目启动前,各县应成立包括林业、发改、自然资源、财政、贷款银行等部门及建设主体的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谋划、立项、尽职调查等工作。第十六条(项目谋划)项目谋划应依据国储林建设任务,结合基础条件和资源优势,以培育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为重点,带动发展木本粮油、林下经济、特色林业等多种经营,加强林区道路、防火设施、蓄水池、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建设内容和要求)国储林建设类型和措施应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集约人工林栽培应符合国储林树种目录要求,适地适树,集约经营,

9、提倡营造混交林;现有林改培应选择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现有林分,采取更换树种、间伐、补植、林冠下造林等措施;中幼林抚育应选择有培育前途、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补植、修枝、割灌、施肥等措施。第十八条(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专项金融贷款建设的国储林项目,建设主体应按照工作专班的要求,摸清建设范围内森林资源现状,确保林权明晰,建设对象满足国储林建设要求,并组织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具体建设范围、内容、目标、任务、技术路线、林地林木流转方案、示范点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环境

10、影响评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科学确定营造林和多种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第十九条(论证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审批或备案。贷款银行对项目授信之前,由省林业局确认纳入全省建设任务。未经省林业局组织论证并确认的,不得纳入国储林建设。第四章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十条(制定林权流转方案)项目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确认通知,组织国储林工作专班制定项目建设林权流转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林业局和贷款银行备案。林权流转方案应明确工作方式、工作程序、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林地林木评估办法及流转标准、协议签订等内容。

11、第二十一条(林权流转登记)项目建设林权流转应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协议,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得违背林权权利人意愿强行流转林地林木。国储林建设主体流转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依法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的,依法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国储林建设主体流转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的,按照国有林场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年度作业设计编制要求)国储林建设主体应组织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依据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按年度作业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第二十三条(年度作业设计编制前提、内容)年度作业设计应根据立项批复或备

12、案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林权流转情况,现地开展小班区划调查,经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质检合格后编制。年度作业设计应明确年度建设内容和任务、林权流转情况、建设类型、建设对象、技术要求、林木采伐计划、进度安排、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确保施工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四条(年度作业设计评审组织)年度作业设计由市(州)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不低于5名,分别从省、市、县三级国储林专家库抽取。年度作业设计包括配套工程单体设计的,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评审。第二十五条(年度作业设计评审要求)年度作业设计评审采取内外业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得以函询、传阅、出具论证意见或其他形式替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外业调

13、查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评审,经现地踏勘判定外业调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内业审查环节。第二十六条(年度作业设计批复和上图入库)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年度作业设计(含配套工程单体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市(州)林业局批复实施,原则上不得调整。经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含配套工程单体设计)应将营造林小班全部落地上图,录入国储林项目建设管理平台,并在15日内报省林业局备案。第二十七条(示范点建设要求)项目建设主体应选择交通便利、坡度小于25度、立地条件好或林分生长潜力大、相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林地,分类建设国储林示范基地,水、电、路等配套工程与营造林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招投标要求)

14、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建设主体应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依法对项目建设涉及的营造林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进行招投标。第二十九条(项目施工监理要求)项目建设执行施工监理制。营造林施工监理单位业务范围应包含营造林工程监理,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套工程施工监理按照相关行业监理要求执行。第三十条(项目施工培训)项目建设主体应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对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严格考核,提升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施工。第三十一条(县级检查验收)上一年度营造林任务完成后,建设主体应组织全面自查,整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经验收合格后报县级林业主

15、管部门抽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抽查不低于20%的建设面积,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经复查合格后,组织建设主体编制县级年度检查验收报告,于每年9月底前经市(州)林业局审查后上报省林业局,并抄报贷款银行。第三十二条(市州级批后监管、复查)市(州)林业局应建立批后监管制度,不定期抽查项目施工情况,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各县上报的县级年度检查验收报告抽查不低于5%的建设面积,编制市级复查报告,与县级年度检查验收报告一并上报省林业局,并抄报贷款银行。市(州)林业局复查发现项目建设任务可能无法完成的,应督促建设主体整改,可向省林业局建议取消或调减相关建设任务。第三十三条(省级核查、专项抽查)省林业

16、局应根据县级年度检查验收报告和市级复查报告组织省级核查,抽查不低于2%的建设面积,编制省级核查报告。可根据贷款银行提议,联合开展不定期专项抽查。省级核查和专项抽查结果可作为动态调整各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第三十四条(任务取消、核减要求)根据市(州)林业局建议或省级核查、专项抽查确定取消或调减建设任务的项目,应由省林业局与贷款银行协商一致后,以正式文件通知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贷款银行和建设主体。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决算)项目建设期限届满,建设主体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形成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审核报

17、告等文件,按程序逐级上报县、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贷款银行。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管理平台管理)省林业局建立全省国储林项目建设管理平台,规范项目申报、论证、审核、作业设计、施工管理、检查验收、统计分析以及更新项目资产、涉林抵押标的物信息等。市(州)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储林管理平台的管理与运行维护,督促建设主体及时将营造林建设小班落地上图,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项目建设矢量数据库。第三十七条(项目档案管理)市(州)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各环节档案资料管理和数据统计,按月报送国储林建设进度,由省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三十八条(运营期森

18、林经营方案编制)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主体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还本付息需要,组织编制国储林森林经营方案,科学测算林木年度采伐量。国储林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后按程序报省林业局备案,国储林采伐限额按照方案测算的年度采伐量单列。第三十九条(运营期年度检查)项目运营期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协助贷款银行,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方式,每年对项目存量林木资产、涉林抵押标的物进行检查,通过林草综合监测“一张图”、卫星遥感影像比对、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等手段,确认是否存在非法采伐、林木受灾等,编制项目年度检查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第四十条(项目联席会议审议要求)县级国储林项目联席会议按年

19、度召开,审议项目重要事项。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可视情况在会前组织项目建设现场抽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评估。项目建设期内审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实施情况和检查验收情况、下一年度作业设计、林木年度采伐计划、管理平台数据录入和维护情况、森林保险出险和赔付使用情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项目运营期内审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检查报告、年度采伐计划、抵押物价值认定、管理平台数据录入更新情况、森林保险出险和赔付使用情况、获得的贷款贴息等。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一条(资金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专项金融贷款、自筹等。项目自筹资金包括资本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资本金应属非债务性资金,不得违规增加

20、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第四十二条(资金使用要求)建设主体应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供贷款资金发放或支付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有效性负责,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发放支付手续。年度作业设计获批后,项目建设主体可向贷款银行提交贷款发放申请。项目林权流转费用支付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作业设计的营造林建设面积,超出年度作业设计营造林建设面积申请支付林权流转费的,贷款银行不得同意。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需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资金发放支付资料涉及林权流转、营造林工程施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抽取20%的面积进行现地核实,核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21、备性、有效性。现地核实结果显示资料与实际不符,应通知贷款银行停止资金发放支付,责令建设主体整改。第四十三条(资金支付检查)市(州)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贷款银行定期检查贷后资金支付,抽查项目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项目建设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并上报省林业局。第四十四条(贷款手续变更)项目建设期内,因客观条件变化导致立项的建设内容、规模的调整幅度超过贷款银行规定的,建设主体应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召集林业、发改、自然资源、贷款银行等部门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审议项目变更方案,按程序履行项目变更、贷款变更相关手续后,报省林业局备案。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资金应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的

22、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完善财会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串用项目建设资金。如发现违规支出项目资金、私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等问题,由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贷款银行要求建设主体及时整改,视其整改情况调整后续贷款发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各县要全面排查项目建设风险点,紧盯林权流转、不动产登记、施工建设、资金拨付、检查验收等关键环节,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终身负责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强化审计结果应用。第四十六条(非贷款资金使用要求)项目建设资金中属于财政补贴部分的,资金预算、申请、下拨、使用和决算等管理按补贴资金有关制度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

23、稽查等部门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收入监管机制)项目建设主体、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贷款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收入统一归集监管的账户监管机制,按照贷款银行要求进行项目收入账户监管。项目在押林权资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如通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项目及在押林木资产交易的,交易收入应全额进入建设主体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如后续修订、更新,按其最新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各市(州)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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