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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运输线路坡度、运输距离、巷道断面、顶板、安全设施设计等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井下车场及碉室设计规范、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等标准要求。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必须齐全,使用环境必须符合煤安证要求,其所属部件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电气部件)必须齐全。第三条无轨胶轮车车辆选型及运输巷道布置,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方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实施。第四条各矿购置无轨胶轮车前,必须经机电运输装备部和生产技术部同意,原则上煤
2、炭公司无轨胶轮车仅限于采区内局部运送人员。第五条新车和大修后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前,以及在用车辆每年需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正式运行。第六条调度所职责:负责对底板、巷道状况等出现的隐患安排相关单位处理。第七条安全监察科职责:负责日常检查、监管,组织事故追查,参与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的验收、评估。第八条生产技术科职责: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行线路巷道地质状况评估及底板硬化质量监管。第九条机电管理科职责:负责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制度建设,联系机车检测检验,安排机车大修,建立机车台账,组织技术培训,审核设备、备件、材料计划。第十条物管科职责:负责无轨胶轮车备品备件保供。第十一条运输区职责:
3、负责无轨胶轮车月检及以上检修项目;协助机电管理科指导、监管机车运维工作。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职责:负责责任范围内无轨胶轮车巡检、周检,配合运输区做好月检及以上检修工作;每班开车前,按照标准对机车各部位进行巡查并记录,确认完好后(合格)方可运行;根据需求上报无轨胶轮车备配件。第二节制度管理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点对点”连续运输。第十四条各矿要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检查及安全管理等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机电管理科分管运输副科长具体负责车辆日常监督。第十五条各矿应制定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车辆事故(刹车失灵、转向失灵、轮胎爆裂等)的专项应急处置措施,并严格落实
4、。第十六条各矿应制定无轨胶轮车运输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第三节运维管理.第十七条驾驶员一般规定:(一)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经过培训合格取得防爆胶轮车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持证上岗。(二)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作业。(三)车辆实行固定人员管理,驾驶员每天驾驶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不得随意调换驾驶员,调换驾驶员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第十八条车辆选型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第十九条入井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所有入井车辆进行统一编号管理。(二)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随车配备定位卡、至少2台不小于妹g的干粉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两个阻车垫。(三
5、)车辆每班运行前要对车辆转向、灯光、制动、轮胎等各部位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行。(四)车辆运行前要检查车辆运送材料是否捆绑牢固,是否存在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违反规定乘人等现象,检查合格方可运行。第二十条各矿必须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一)所有行驶车辆必须执行“三项检查”,即行驶前、行车中、行驶后检查。(二)各矿要配专业人员按维护保养说明书按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车辆要立即进行检修,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四)所有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经专业维修人员定期检修,各矿宜建立运输车辆检修车间,配备专业的制动检测设备。第二十一条各矿要加强车辆的运行管理:(一)所有车
6、辆必须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用途使用。严禁人车运送材料及随车携带大件物件,人车必须按定员乘人,严禁超员,驾驶室严禁乘人;运料车除驾驶员外严禁乘人,严禁车辆超速运行。(二)乘坐人车必须听从司机指挥,上车后应及时坐好,人体及随身携带小型工器具、材料不得露出车外,司机对乘车人员进行清点检查并关门,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车。(三)车辆运行或尚未停稳时,乘坐人员不得在车内站立或强行上下车;车辆到站后,司机停车、实施手刹制动,下车确认并开后门,乘坐人员按顺序下车,严禁乘坐人员私自开后门下车(四)车辆在斜巷行驶时必须保持低档(1、2档)行驶,在斜巷行驶中严禁换挡;车辆行驶过程中
7、严禁空挡行驶,严禁熄火滑行。(五)双车道行驶,会车时车辆间距不得小于O.5m,原则上不得在斜巷路段会车,确需会车时应制定专项措施;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六)车辆双向行驶会车时,斜井下行车辆让上行车辆;平巷空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下坡车让上坡车。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七)车辆行驶中遇行人必须停车让行,待行人通过或躲到躲避碉等安全位置后方可通行。(八)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如在坡上应挂反向档,加阻车垫。(九)在巷道交
8、叉口、急转弯处、喷雾降尘点、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严禁停车,避免会车。(十)车辆在井下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辆不得超过15kmh,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碉室口、弯道、坡度较大、噪声大的地段或遇有行人,以及前方有车辆、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十一)在车辆行驶路线中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提前安排计划,通知车辆司机,并在作业点前后50米范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十二)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十三)车辆不得在倾斜巷道内停车,确需临时停车时
9、,应当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十四)车辆原则上不得倒车运行,确需临时倒车时,司机应当提前查明车后巷道状况,并与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后,方准挂倒挡、慢速运行,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检查。(十五)车辆运行中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当立即靠边停车、制动,开启信号灯,进行临时检查处理,不能及时处理,应当用阻车器把车掩好,并在车辆前后方50m处放置警示牌,牵引故障车辆时应当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二条行驶车辆的道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行驶在倾斜巷道中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在行车斜巷井上下口及车场必须设声光报警信号。(二)斜井及巷道交叉口等处宜设减速设施,悬挂限速标志,安全提
10、示标志。(三)行车路线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在巷道拐弯处、交叉处、变坡点、作业点设反光标识牌、警示牌、鸣笛标志等标识牌板。(四)在斜井行驶的车辆,应在斜井上口向下方向,下口向上方向,出入的联巷口位置设置视频装置。(五)无轨胶轮车原则上在轨道大巷平巷段及距离大于2000m且巷道倾角不超过6的采掘轨、运顺使用,对底板进行硬化。特殊情况,根据现场评估确定。(六)巷道倾角超过8且连续坡长超过150米时,严禁使用无轨胶轮车运输。(七)巷道倾角大于5。,每隔280米设置一道可靠的防跑车装置;巷道倾角大于6。,每隔260米设置一道可靠的防跑车装置;巷道倾角大于7。,每隔200米设置一道可靠的防跑车装置;
11、巷道倾角8。时,每隔150米设置一道可靠的防跑车装置。第二十三条运输巷道距离顶板不小于50Onnib距离左右两侧不小于500mm,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运输巷道人行道宽度不足I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四节档案管理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实行一车一台帐管理,台账中应包括车辆出厂资料(所有合格证、维护保养说明书等)、车辆巡查、检修、维护保养记录、安全性能检测记录。第五节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煤炭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东风煤炭公司所属单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东风煤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