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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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第三条【定义条款】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

2、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及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为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包括:监理、勘察、设计、造价、测绘、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安全评估、地震评估、地灾评估、交通评价、洪水评价、考古调查、社会稳定评估、国家安全评估、矿产地质勘查等企业。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按照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级是指按照

3、信用评级指标(见附件1)对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实施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并用信用评级符号表示其履约状况的完成程度。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积分是指按照信用积分指标(见附件1)对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累积,以分值形式表现。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三标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中包含的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网签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委托双方,原则上应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示范合同文本进行合同网签,若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使用双方议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合同网签。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遵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五条【领

4、导和监督主体】组建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并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委托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信用评价的评分指标、积分指标、评级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国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七条【纳入规划】市工

5、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八条【信用评价标准设定的原则】信用评价标准的设定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运用大数据技术,共享信用信息,禁止信用评价自由裁量。第九条【建立信用档案】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信用档案,将信息接入“贵阳市社会信用数据主题库”并运用“信用中国贵州贵阳网”进行信用评级和积分公示。第十条【评价和评级的作用】信用评级用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三标制。积分公示作为市场选择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评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评价标准和程序应当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

6、布。第十二条【鼓励条款】积极鼓励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运行机制的行为。第十三条【评价分类】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评级和信用积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评级分为三等五级,即:AAA.AA、A;BBB和CCC,信用评分作为信用评级的依据,分值按照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指标获取,分值越高等级越高。信用积分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场主体相互选择的参考依据,信用积分是市场主体按照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积分指标在我市范围内正常运营累积获取。第十四条【评级标准】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以定量分析为主,结合定性分析,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AAA级

7、:90分WXWlOO分,信用很好;AA级:80分WX90分,信用好;A级:70分WX80分,信用较好;BBB级:60分WX70分,信用一般;CCC级:X60分,信用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注册的起始级别为AAA级,如果一个评级周期内信用评级连续掉两级及以上,下一个评级周期内起始信用评级比上一评级周期的评级结果降低一个级别。存在评级降级情况的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如果评级级别保持一个评级周期或只降一个评级级别,下一评价周期起始级别在本评级级别基础上提升一个级别。参与评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必须在评级周期内存在市场行为。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自注册起每一年为一个评价周期。第十五条【黑

8、名单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

9、监管。未列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第十六条【黑名单公示】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第十七条【黑名单期限及移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第十八条【资格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

10、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第十九条【联合惩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条【信用评价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网签合同的履约情况;(四)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相关的事项。第二十一条【积分评价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积分评价的依据主

11、要包括履约情况、履约能力两个方面。第二十二条【评价主体】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做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的主体,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建立专家库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第二十三条【评价流程】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公布后,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根据信用评价指标自动生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实时更新并实时公布。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对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请贵阳

12、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时予以纠正。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结果公示】信用信息初评结果在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正式在“信用中国贵州贵阳网”上发布。第二十五条【异议处理】对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六条【抽查制度】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权对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的从业行为进行不

13、定期抽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与评价结果不符的,应对市场主体重新进行信用评价。第二十七条【监督举报制度】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十八条【对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评价机构在评价活动中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责令改正;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发生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禁止继续参与任何与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相关的工作。评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禁止性条款】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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