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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企业合规计划(一)概念。合规整改方案七附条件不起诉后的条件履行承诺情况。整改方案应时时增删改。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二)内容。*年*月*日开始的*月内,*单位开始专项合规整改。1、*单位配合合规考察工作,将向第三方监管人提供不限于提供真实、完整、专业的单位经营信息及内部资料(检察官/第三方监管人需要保密一提供当然要提供,提供后要保密)。管理层应当支持第三方监管人履行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第三方监管人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不合理的对待。2.*单位同意在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督下建立完善合规体系。(注:对中小企业落实是第一位;若无法落实或违法落实,不需要写这一条)第1步就是要先确定梳理应当遵守的
2、规则,因为合规的本身就是守规。必须要先确立规则再守规。第2步可以如下开始拓展。如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在如下方面进行整改:(1)(2)(3)(4)如:1、会计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假账两本账”情况。2、所有业务均开具符合国家标准的发票或凭证,并如实进行申报。3、接收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4、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5、拒绝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1 、及时对发票进行认证,避免出现滞留发票、发票失控情况。2 、及时做好电子发票的验证、归档、整理工作。3 、*单位除应持续有效合规经营,不存在恶意转移资产、拖
3、欠薪酬、挪用资金的情形。4 .*单位最迟于*年*月*日前退赔退赃完毕。5 .*单位同意回家的有对涉案专项风险因素进行合规审查。有条件的话,对针对内部控制、财务制度、合规文化、税务支付、信贷制度、数据保护、出口管制等方面,进行全面合规审查,并作出整改。6 .合规整改期内,若*单位未遵守本整改方案,检察机关有权终止合规整改并依法起诉;若*单位因特殊情况而未能合规整改,应提前书面说明,由检察机关评估是否需要变更整改方案并灵活处理。7 .*单位将定期举行合规培训,完善合规考核制度,在合规整改前确立行之有效的合规文化。8 .*单位不得发表或变相发表与合规整改有关的声明。9 .*单位在合规整改结束前40天
4、内出具汇总式的合规整改报告,并在听证会上接受质询。*单位/法人代表/诉讼代表人/时间。附:物流企业发票管理合规风险一、常见合规风险(一)物流企业作为开票方1 .应税服务项目选择问题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税率;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2,应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税率;对于物流企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表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2根据营业税
5、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表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业所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6%的税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3%的征收率。物流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后未按规定项目开具发票,可能造成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此少缴增值税。2 .应税收入金额核算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
6、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故,物流企业提供不同应税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物流企业同时为客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其销售收入金额未分别核算,合并计算后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或是其销售收入金额未在多笔应税服务间作公允分配,致使部分销售额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此少缴增值税。3 .应税收入不入账,不开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故,物流企业在发生经营业务后,对于满足
7、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实践中,物流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考虑,可能会与客户选择账外结算,以致出现“假账”“两本账”情况。4 .业务凭证与发票备注信息不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故,物流企业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开具发票时,应按运输合同、运单等业务凭证的约定,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
8、备注栏。物流企业如未予备注相关信息,会导致受票方无法凭票抵扣进项税额。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物流企业未提供服务而开具发票,或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物流企业作为受票方1.运输费发票问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税总发(2017)55号)第三条
9、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物流企业将运输服务委托给货车司机,而后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可以作为物流企业的进项予以抵扣。但如果业务并非真实发生的,则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形。2 .成品油发票问题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
10、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对于物流企业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使用成品油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发票抬头应为物流企业自身,即成品油须是物流企业自行采购的,对于由实际运输户采购的,则不得抵扣;二是成品油须是实际承运人用于完成的运输服务,对于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则不应予以抵扣。3 .通行费发票问题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
11、公告(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
12、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物流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考虑,往往会选择收集通行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予以抵扣的通行费发票所显示的行车日期与行车轨迹应属于开展运输业务的合理线路范围之内。非因开展经营业务而发生的通行费发票,不应作为进项税额抵扣。4 .机动车发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物流企业购置机动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其所取得的机动车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
13、抵扣。但物流企业购置机动车的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机动车销售发票所对应的购置车辆未在物流企业使用且没有报废、处置的记录,则机动车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5 .维修费发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物流企业为其所有的车辆进行维修而支出费用,其所取得的维修费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但物流企业为其所有的车辆进行维修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物流企业的车辆维修记录
14、及车辆使用情况不相对应记录,则维修费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无法与企业车辆实际维修情况对应。6 .轮胎、零部件发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物流企业采购轮胎、零部件作为汽车耗材,其所取得的轮胎、零部件发票可作为进项予以抵扣。但物流企业采购轮胎、车用零部件应当是真实发生的。如果物流企业的采购记录、库存清单以及领用记录不相对应,则该发票不应予以抵扣,且物流企
15、业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况。(三)电子发票管理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物流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做好电子发票的整理、入账及归档工作。二、合规监管要点序号监督
16、目标监督要点1应税服务项目1.是否与业务凭证一致;2.是否合理分类2应税收入金额L是否与业务凭证一致;2.是否分别核算;3.是否已作公允分配3应税收入信息是否与业务凭证及银行流水信息一致4发票备注信息1.是否备注;2.备注信息是否与业务凭证一致5发票业务真实性是否与业务凭证一致6运输费发票是否与业务凭证一致7成品油专用发票L检查发票抬头信息;2.是否与当前正常业务消耗量一致8通行费发票其显示的行车日期与行车轨迹是否属于合理线路范围9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否与企业现有保有车辆或报废、处置情况一致10维修费发票是否与车辆维修记录及车辆使用情况一致11轮胎、零部件发票是否与企业采购记录、库存清单以及领用记录一致12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否有序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