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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ZZZ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证书管理程序Q/ZZZZ583-2018代替Q/ZZZZ583-2012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管理及证书的使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认证产品的认证标志及证书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Q/ZZZZ509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2001年第1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3认证标志的式样3.1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3.2 认证标志的图案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图1。图1认证标志图案注:图案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3.3 认证标志的规格及尺寸见表1。尺寸规格1号2号3号4号5号A815304560A17.514284256B6.311.823.535.347B15.810.821.532.343表1认证标志的规格及尺寸单位:mm2018-07-23实施2018-08To发布3.4 如采用印制、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外体或铭牌
3、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的颜色可根据产品的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4认证标志的使用、加施4.1 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加施)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4.1.1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加施(粘贴)在产品的外体上。4.1.2 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施加在产品的外体上或产品的铭牌上。4.2 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包装上、说明书、合格证上加施认证标志。5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5.1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按2001年第1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指定的机构申购。5.2 印刷、模压认证标志,向2001年第1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指定的结构申请备案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4、外协制作。5.3对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申购计划或印刷、模压带有“3C”认证标志的铭牌或说明书、包装、合格证。生产部门在提制计划,各车间仓库管理员每月底向质保部门标志管理员申报每月进库和出库明细表,同时标志管理员必须做好进库台账和每月的出库台账及报废数量的记录。6认证标志的管理6.1技术部门负责办理认证标志的申购、申请备案手续。6.2质保部门负责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带有认证标志铭牌领用数量的控制及使用数量、报废数量的记录、存档。6.3由于成套产品和低压元器件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工序特殊性,允许带有“3C”标志的名牌在实施出厂最终检验的前道工序中加以安装(粘贴)在获证产品外体上或符合在出厂检验合格后由质
5、保部门同时发放带有“3C”标志的名牌和合格证;1.1 4检验员负责认证标志在产品上正确施加的检验。不合格产品、获证产品变更未获批准的产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未获证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所有获证产品必须符合出厂检验合格的后发放合格证,否则不发放检验合格证,并出具不合格通知单。6.5 出具“不合格通知单”的产品,检验员要跟踪整改实施情况,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才允许放行。6.6 广告宣传、产品介绍等营销活动,应正确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用户。7.认证证书的管理7.1 认证证书的保管7. 1.1认证证书由质量负责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认证证书。8. 1.2认证
6、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需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9. 1.3认证证书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10. 1.3.1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11. 1.3.2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12. 1.3.3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
7、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13. 1.3.4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工厂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713.5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8.1 认证证书的使用8.1.1 获得l*3Cn证书的产品在销售时,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可向客户提供“3C”证书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工厂公章并如实登记填写。8.1.2 1.2在招投标及其他事宜中需用3C证书原件时,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如实登记
8、填写。领用人应负责原件的归还。8.1.3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8.1.4 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8.1.5 1.5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附加说明:本标准由ZZZZ有限公司质保部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ZZZ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ZZZ583-2003、Q/ZZZZ583-2004、Q/ZZZZ583一2006、Q/ZZZZ58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