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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1832.6-2023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ConstructionprocessSpeciflcation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part6:timberstructureengineering2024-04-01 实施2023-12-27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寸匕京市市场监督管王里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6部分:木结构工程Constructionprocess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part6:timberstructureenginee
2、ring编号:DB11T1832.6-2023主编部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24年04月01日2023年北京前言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发(2018)20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4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5木屋盖施工;6胶合木结构安装;7轻型木结构施工;8钢木屋架施工;9木结构防护施工。本规程由北京市
3、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北京建工大厦A座9层906室;邮编:100055;电话:010-63965212;电子邮箱:143c)。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
4、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林绿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建明胡敬伟胡涛齐云轩陈航吕丹丹苏丽君王海跃李波马一方周一萌许宁吕燕柏赵坤李晨玮张应杰惠亮王健张朝阳杨广超毛林海金辉刘汝超胡建平杨朝王宇轩王旭王诚浩马岫云王宇崔晨张鹏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程峰王甦张显来吴吉明张海燕谢校亭高杰1总则12基本规定23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64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155jhl5L2*196胶合木结构施工247轻型木结构施工328I419木结构防护施工45附录A木桁架制作放样流程51本规程用词说明54引用标准名录55条文说明57CONTENTS1Generalprovis
5、ions2Basicrequirements3Manufacturingofbeams,columnsandtrussesmadeofroughsawnandroundtimber64Installationoftbeams,columnsandtrussesmadeofroughsawnandroundtimber1556789OnStrUStIOnOftllnIer*19Construstionofglulamstructures24Construstionoflightwoodframestructures32Construstionofstellandwoodtrusses41Prot
6、ectionoftimberstructures45AppendixAMoldIofttingprocessforlightwoodtruss5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54I-istOfstadarcls55AdditioniExplanationofprovisions581总贝!l1.0.1为加强木结构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艺做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建筑木结构工程的施工,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和按文物管理的建筑木结构工程。1.0.3木结构工程的施工工艺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基本规定1.1.1 要求2.1.1 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配件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2.1.2 木结构构件应具有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2.1.3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2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3作为连接件时不应大于15%;4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5井干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集成材制作时不应大于15%o2.1.4 在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下
8、列规定:1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22349、定向刨花板LY/T1580的规定;2胶合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26899等的规定,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对于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木工字梁GB/T28985的规定;4在木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2.1.5 防腐木材耐久木材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1.6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55钢、Q390钢和Q420钢,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
9、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2.1.7 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大于20mm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结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1螺栓应选用非全纹螺栓,与构件接触的螺杆中间部位应为无纹的光杆;2选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5782和六角头螺栓C级GB“5780的规定;3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
10、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3632的规定。1.1.9 锚栓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规定的Q355钢制成。1.1.10 钢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27704的规定;木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沉头木螺钉GB951、开槽沉头木螺钉GB“100的规定;自攻螺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十字槽沉头自攻螺钉GB846、开槽沉头自攻螺钉GB5283、十字槽盘头自攻螺钉GB/T845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
11、.1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2、木结构用自攻螺钉LY/T3219的规定。1.1.11 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及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应。1.1.12 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防腐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等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产品,并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1.1.13 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4171的规定。1.1.14 完全外露的
12、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2.2 施工要求2.2.1 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根据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2.2.2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操作人员应理解技术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2.2.3 施工中用测量、检测、计量设备和仪器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2.2.4 木结构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措施。2.2.5 基础基底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基础顶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300mm。2.2.6 地基基础应验收合格,基础施工精度应满足木结构部分的施工安装
13、要求。2.2.7 木结构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宜在工厂加工制作;构件出厂时应进行检验,并应附有生产合格证书和相关力学性能检验报告。2.2.8 构件和部品的运输和储存应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构件和部品在安装、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和防止损坏的质量安全保护措施。2.2.9 木结构建筑安装时宜根据现场安装条件采用单元化安装方法,并应采取保护措施。2.2.10 构件之间的连接件采用暗藏方式时,连接件部位应预留安装孔。安装完成后安装孔应予以封堵。2.2.11 现场安装时未经设计允许不应对构件进行切割、开洞。2.2.12 现场安装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构件、建筑附件及吊件等受潮、破损、遗
14、失或污染的措施。2.2.13 机电安装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宜与构件同步施工。2.2.14 管线布设距墙体、楼盖表面较近或穿过结构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2.3 安全环保要求2.3.1 木材加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排放。机械应加装防尘装置,控制木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操作人员应配备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2.3.2 包装箱、包装袋、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按“可再利用”和“不可再利用”分类收集、存放、处置。2.3.3 施工机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齐全。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机械伤害事故发生。2.3.4 加工及安装人员作业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
15、llfT1833的规定。2.3.5 作业现场应建立消防制度,采取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2.3.6 作业现场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要求。2.3.7 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的规定,雨天、大雾及五级及以上大风下不得进行吊装作业。2.3.8 作业面距地面2m以上时应设防护栏杆或安全网,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设点应安全可靠。高处作业人员的工具、零配件等物品应放在随身带的工具袋内,不得随意放置和抛掷。2.3.9 防腐作业时操作人员
16、应按标准穿戴防尘罩、防护眼镜、手套、工作服等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2.3.10 雨期施工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不应在露天堆放,在敞篷仓库堆放时,应采取防雨及防潮措施,确保材料及产品的存放安全;冬期不得在车间内使用明火加温或取暖。屋面作业雨期或冬期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3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制作3.1 材料要求3.1.1 木结构各类构件所用材料的树种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方木、原木构件的材质等级、选材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主要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硬质阔叶材。3.1.2 进场木材均应作弦向静曲强度见
17、证检验,其强度最低值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木材静曲强度标准木材种类针叶材阔叶材强度等级TCllTCl3TC15TCI7TBllTB13TB15TB17TB20最低强度(Nmm2)4451587258687888983.1.3 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经检查验收合格,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核验。3.1.4 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钢构件、连接件、锚栓等应符合本规程第2.1节的规定。3.2 主要机具3.2.1 宜配备木工带锯、圆盘锯、木工平刨、木工压刨、手电钻、手持电刨等木工机械。3.2.2 宜配备木工手锯、木工凿、木工手斧、墨斗、倒链、白棕绳、抬杠等工具。3.2.3 宜
18、配备水准仪、钢尺、木材含水率测试仪等检测仪器。3.2.4 施工机械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状态良好,防护设施完备。3.3 作业条件3.3.1 加工场地和木材堆放场地应平整,周边应有排水沟。用作放大样的场地应为平整地面。现场存放木材及构件的防雨、防晒临时设施已搭建完成。3.3.2 工程所需机械设备应安装就位,并经验收合格。333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应到位,并已验收完毕。3.3.4 工程所需材料应运到作业现场,并经检查验收合格。3.4 施工工艺3.4.1 木桁架制作应按图3.4.1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I准备工作卜-放大样上出样板y料、下料、加工零件111.-I装配川调整校亡紧固锚固螺将H检查验
19、收图3.4.1木桁架制作工艺流程图3.4.2 制作木桁架等承重结构时应按施工图放足尺寸大样,当结构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结构大样。放大样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流程进行。3.4.3 大样完成后应选用木纹平直、含水率低于18%且不易变形的板材制作样板,样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样板杆件的梯、槽、齿孔等形状和位置应准确,样板对大样的偏差宜控制在Imm以内。样板完成后应在大样上试装配,检查无误后在样板上弹出轴线,标明杆件名称或编号;2钢拉杆不配样板,只在大样上量取实长;3样板制作完成后应注意保护,不应因淋雨、曝晒、碰撞等原因变形。3.4.4 应在样板拼装确认无误后按样板进行配料、下料及加工零件,并应符合下列
20、规定:1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料的原则是:大料不得小用,长料不得短用,优材不得劣用;2)当上下弦材料截面相同时,应把较好的材料用于下弦杆;3)上下弦均应把材质较好的一端放在端节点上;4)方木用作桁架下弦时宜破心下料;5)木材裂纹处应避开受剪力部位,木节及斜纹应避开榨槽部位,髓心应避开齿、槽及螺栓排列部位;6)木下弦接头不应超过两个,且不应改变接头设计位置。上弦受压接头应设在节点附近,且不宜设在支座节点间和脊节点间;7)当弯曲木材用于上下弦时,均应凸面朝上。受压构件及压弯构件的允许纵向弯曲值原木不应大于构件长度的1/200,方木不应大于构件长度的1/500。2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D桁架下弦可
21、按样板实长断料;2)桁架上弦、竖杆及斜撑断料长度应比样板长50mm加工余量;3)接夹板、木垫块等依据样板确定形状和尺寸下料,应注意留有加工余量。3加工零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桁架零件的画线、加工及检验依据样板进行。按样板制作的零件,其长度偏差不应大于2mm;2)受压接头及槽齿结合的承压面应位置准确,接触严密。凹凸倾斜不应大于Imm,齿及齿槽均应用锯锯割,锯好后再用刨或凿修整;3)上下弦在端节点处的非承压面宜留5mm10mm空隙;4)上弦杆接头应垂直于轴线锯平抵紧,用夹板连接,不得采用斜搭接头;5)受拉钢螺栓孔应根据零件轴线准确加工,螺栓长度应适当,不得因太长另垫木块,也不应过短而在木材上挖凿深
22、孔埋藏;6)木连接夹板和木垫块的材质、截面形状及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7)钢夹板、螺栓、螺栓垫板等钢制零件加工制作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不得用多块薄垫板代替设计要求厚度的垫板。4零件加工完成后应全数检查,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装配。3.4.5 木桁架装配应符合下列规定:3.4.6 拼,装配前应先按跨度在两端及中间节点部位安放垫木,找平后按起拱高度将中部垫起形成装配平台;2中竖杆为钢拉杆的木桁架装配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钉下弦端节点附木,拼接桁架下弦,并临时固定在装配平台上;2)安装上弦杆,拼好脊节点,上木夹板并钻孔上螺栓;3)安装钢制中竖杆并紧固螺栓;4)安装斜撑;5)在端节
23、点钻孔上保险螺栓;6)在上弦上钉楝托;7)检查装配质量,填写验收记录。3.4.7 调整、校正及紧固锚固螺栓应符合下列规定:1木结构的各杆件结合处应密合,未贴紧的局部间隙不得超过1mm,不得有通透缝隙,不得用木楔、金属板等塞填接头的不密合处;2用木夹板连接的接头钻孔时应将各部分定位并临时固定,用电钻一次钻通。当采用钢夹板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部件对应孔的位置大小一致;3钻头直径应与螺杆或拉杆的直径配套。受剪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Imm,不受剪螺栓的孔径可较螺栓大2mm;4端支座保险螺栓孔应与上弦垂直,位于齿槽非承压面的1/3处;5所用螺母、螺头与木构件表面之间应安装垫圈;6脆硬性木
24、材用钉子连接时应先钻孔,孔径为钉径的0.8倍0.9倍,孔深不小于钉入深度的0.6倍,如钉径大于6mm,不论何种木材,均应预先钻孔。用扒钉连接杆件时应预先钻孔,孔位应错开受力面;7钢木组合桁架的圆钢下弦、桁架主要受拉腹杆、受震动荷载的拉杆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拉杆应上双螺帽,收紧螺帽后螺杆突出螺帽外的长度不少于螺杆直径的0.8倍;8钢木组合桁架中钢与木的接触角度应正确,结合应严密,钢拉杆应平直。需接长时钢拉杆应采取双帮条焊,不得采用搭接焊。3.4.8 木梁、木柱制作应按图3.4.7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I准备工作H放大样一|样板卜T配料、下料I11.Al划梯槽线、加工零件IT装配卜T应查验收图
25、3.4.7木梁、柱制作工艺流程图3.4.9 制作梁、柱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放大样,当结构简单,且施工图尺寸、形状详细时可不放大样按施工图直接出样板;当结构复杂或施工图不够详细时应放足尺寸大样;当结构完全对称时,可只放半个结构大样。梁、柱制作放大样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施工图所示尺寸画出结构形状尺寸和轴线;2柱的根头应在下方,柱轴线与结构轴线重合。从轴线向两边定出根头半径和梢头半径,连接即得柱边线;3梁的上边线与结构上边线重合,从上边线向下定出根头直径和梢头直径即得梁下边线;4根据设计要求在梁、柱交接处的梁上画出梯、槽位置和尺寸。3.4.10 、柱制作出样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样板应选用木纹
26、平直、含水率低于18%且不易变形的板材制作;2样板杆件的样、槽、齿孔等形状和位置应准确,样板对大样的偏差宜控制在Imm以内。样板完成后应在大样上试装配,检查无误后在样板上弹出轴线,标明杆件名称或编号;3样板应注意保护,防止因淋雨、曝晒、碰撞等原因变形。3.4.11 梁、柱制作配料、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梁、柱材料截面相同时,应把较好的料用于梁;2)木材裂纹应避开受剪力部位,木节髓心及斜纹应避开梯槽部位;3)当弯曲木材用于梁时,应将凸面向上。梁、柱的允许纵向弯曲值原木不应大于L/200,方木不应大于L/500(L为构件长度)。2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D钉连接、扒钉连接的梁
27、、柱及两支楝条可按构件实长断料;2)桦卯连接构件按大样尺寸榨头长度再加上20mm30mm加工余量下料。3.4.12 画梯槽线、加工零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构件上画出轴线和梯槽、桦头形状尺寸线;2梯卯连接的梁、柱的桦头厚度不得大于方木边宽或原木直径的1/4宽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方木边宽或原木直径的1/2;棒槽深度宜比桦头高度大5mm10mm,梯肩宜长出5mm;3梁柱零件的画线、加工及检验依据样板进行。按样板制作的零件,其长度偏差不应大于2mm。3.4.13 构件加工完成后宜进行装配检验,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安装。3.5 质量标准I目3.5.1 方木、原木结构的树种、材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应按表3
28、51-1、表351-2、表3513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木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Ia等材不应有死节,Ila、W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承重木结构方木、承重木结构板材Ha等材死节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Ula等材死节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2个。承重木结构原木死节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2 Ia等材不应有虫眼,Ila、山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见图3.5.1o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承重木结构方木、承重木结构板材直径小于IOmm的木
29、节不计。承重木结构原木直径小于20mm的木节不计。表3.5.I-I现场目测分级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IaIIamu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一面15O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1/3(连接部位为1/4)2/51/23斜纹斜率不大于(%)58124裂缝在连接的受剪面上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1/41/3不限5髓心应避开受剪面不限不限表351-2现场目测分级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IaIIaIlIa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
30、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一面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1/4(连接部位为1/5)1/32/53扭纹斜率不大于()58124裂缝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5髓心不允许不限不限表351-3现场目测分级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项次缺陷名称木材等级IaILUIa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腐朽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何15Omm长度沿圆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1/41/3不限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1/10(连接部位为1/12)1/61/63扭纹斜率不大于()8
31、12154裂缝在连接的受剪面上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1/41/3不限5髓心应避开受剪面不限不限图3.5.1木节尺寸测量1.1.2 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规定。1.1.3 木构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和本标准的规定。II一般项目1.1.4 木结构构件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5.4的规定。表3.5.4木结构构件外观质量序号等级应用条件外观要求表面处理1A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观要求很高而需油漆构件表面洞孔需用木材修补,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2B级
32、结构构件外露外表要求用机具创光油漆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但不允许有松软节的孔洞3C级结构构件不外露构件表面无需加工创光1.1.5 木桁架、梁、楝条及柱制作的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表3.5.5的规定。表355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构件截面尺寸方木构件高度、宽度-3钢尺量板材厚度、宽度-2原木构件梢径-52结构长度长度不大于15m10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梁、柱全长(高)长度大于15m153桁架高度长度不大于15m10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长度大于15m154受压或受弯构件纵向弯曲方木结构L/500拉线钢尺量原木结构L/2005
33、弦杆节点间距5钢尺量6齿连接刻槽深度27支座节点受剪面长度-10钢尺量宽度方木-3原木-48螺栓中心间距进孔处0.2d出孔处垂直木纹方向0.5d且不大于4B/100顺木纹方向1d9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1d10桁架起拱+20,-10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之间距离1.1.6 桁架钢拉杆的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本规程规定。钢拉杆应顺直,垫板平整紧密,各钢制零件防锈处理均匀。1.1.7 桁架木腹杆轴线与承压面垂直,连接紧密,扒钉牢固,在扒钉孔处无裂纹。1.1.8 钢木组合桁架的钢下弦制作应符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
34、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3.6 成品保护3.6.1 构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堆放构件的场地应平整,构件下应用枕木或方木垫平,并应分层分隔堆放,各层垫木厚度应相等,上、下各层垫木应在同一垂线上。3.6.2 木材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在零件加工完成后,拼装前进行,拼装时应做好防护,若有损坏应及时修补。3.6.3 凡经烘干、防虫、防火、防腐等处理的木材和木结构成品、半成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防止受潮、损伤、污染和烈日曝哂,木构件在未安装前必须防雨淋湿。3.6.4 钉连接硬木结构宜先钻孔后钉钉,防止连接部位劈裂。3.6.5 木构件拼装完成后应垂直并排放置,上下弦用板条钉连,并加
35、斜撑撑牢。3.6.6 木构件运输时宜立放,并采取撑固措施防止构件变形。3.7 注意事项3.7.1 木结构采用的木材宜早采购,运入现场码垛堆放,下部垫高不应小于200mm,使其自然干燥。3.7.2 放大样应准确,大样误差宜按允许偏差的1/2控制。大样应经质量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3.7.3 大样应准确,样板的材质,制作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样板对大样的误差不宜大于1mm,样板经试拼并检验无误后方可批量作业。3.7.4 零件锯割、加工应留半线,不能走锯或过线。双齿连接时,第一槽齿留一线锯割,第二槽留半线锯割。3.7.5 木结构组装时应检查各槽齿承压面是否严密接触。若贴合不严密应采用适宜方
36、法修整。3.7.6 应认真计划合理用料,降低材料消耗,节约木材。3.7.7 木屑、锯末及料头应集中处理,进行再利用,不应随意抛洒或焚烧。4方木原木梁柱、桁架安装4.1 材料要求4.1.1 制作好的木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各构件数量、型号、尺寸、编号、桦卯情况及制作质量应符合设计及本规程第3章的要求,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缺陷应进行修正,并紧固所有螺栓。4.1.2 在桁架端部和柱表面应弹出中心线和轴线。4.1.3 梁、柱及桁架与墙体接触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4.1.4 垫木或垫块应使用防虫、防腐处理木材,含水率宜与构件一致,垫木与构件接触面应平整。4.1.5 木结构安装用钢材、钢构件、连接件、锚栓等应符合
37、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第2.1节的规定。4.2 主要机具4.2.1 施工机械宜配置起重机械、木工锯及电钻等,型号和数量可根据工作量确定。4.2.2 宜配置倒链、白棕绳、撬杠、手锯、手斧、墨斗、木工凿等工具。4.2.3 宜配置水准仪、经纬仪、钢尺、线坠等测量工具,测量工具应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4.3 作业条件4.3.1 柱基础及梁的支座分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达到安装条件。4.3.2 用于加固桁架及临时固定构件用的木杆、铅丝等材料已准备好。4.3.3 吊装机具、设备、索具等已运到现场,经验收合格。4.3.4 脚手架已搭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4.3.5 吊装线路上的通行道路应通畅、平整、坚实,满足吊车通行要
38、求。4.4 施工工艺4.4.1 梁、柱安装应按图4.4.1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图4.4.1梁、柱安装工艺流程4.4.2 梁、柱安装前应根据设计图纸检测并调整柱基础标高,弹纵横轴线;装在墙及柱上的梁应检测、调整支座标高及弹线,并检查预埋铁件。4.4.3 应按设计要求的位置安装垫木或垫块。4.4.4 应根据顺序将柱子就位安装到基础位置,校正柱身轴线与基础轴线重合并处于铅垂位置后钻孔与锚固铁件连接。4.4.5 与木柱用扒钉连接的梁应在梁两侧同时钉入扒钉;用样卯和木柱连接的梁,应使梁所有梯卯与柱对位无误后,在梁的梯卯位置上方垫上木块击打,使梁就位;安装在墙及混凝土柱上用预埋件固定的梁,应在校正其轴线位
39、置无误后立即钻孔与预埋铁件锚固。4.4.6 依次安装其他梁、柱并进行连接。4.4.7 安装过程中应调整、校正和检查梁、柱的安装质量,确认无误后,紧固锚固螺栓,填写质量记录。4.4.8 木桁架安装应按图4.4.8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测标高、弹支座轴线一垫木或垫块安装第一根桁架吊装就位固定1.H顺序吊装桁架与前一根桁架连接IT调整、校正、紧固锚固螺栓ITT检查验收I图4.4.8木桁架安装工艺流程图4.4.9 木桁架安装前应检查并调整桁架支座标高,弹纵横轴线。4.4.10 弹线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垫木或垫块。4.4.11 第一桶桁架吊装就位后应进行校正、锚固,并应用拉杆或临时支撑加固,桁架就位锚固
40、应符合下列规定:1木桁架应根据结构形式和跨度合理确定吊点,并应经试吊,证明结构具有足够的刚度后方可开始吊装;2刚度较差的桁架应根据其在提升时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木桁架应在桁架上部用木杆两侧加固,钢木组合桁架应在桁架上部和接近下弦处双面帮木杆加固。绑扎时应绑扎在木桁架节点处,并应用吊索兜住桁架下弦,防止桁架在提升时损坏或变形。绑扎节点的选择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经验算确定;3桁架就位时应使下弦端部的锚固螺栓孔对准预埋螺栓垂直落下;校正桁架端部所画轴线与支座的轴线位置重合后初步校正构件垂直并紧固端支座锚固螺栓;用线坠校正中竖杆至垂直位置后,上紧端支座锚固螺栓的螺帽,立即用拉杆或支撑临时固定后方可摘钩
41、。4.4.12 按吊装第一根桁架的方法使第二根桁架就位,校正紧固后,应立即安装楝条,并按设计要求将两根桁架间的水平系杆、上弦横向支撑及垂直支撑全部安装到位,依次顺次吊装所有桁架。4.4.13 所有桁架安装完后,应对支座部位的连接处按轴线、标高进行检查、调整和校正,确认无误后,紧固锚固螺栓。4.5 质量标准I目4.5.1 木结构的构件制作质量、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4.5.2 木结构的支座、支撑连接等构造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牢固、无松动。4.5.3 木构件与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木结构防火、防虫、防腐处理工艺标准。4.5.4 木梁支座及木桁架的支座
42、节点和下弦不应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他通风不良的处所。当设计无规定时除支承面外的构件的周边及端部空隙不应小于50mm。4.5.5 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下应铺设防潮层,支座周边(除支撑面外)留有不小于50mm的通风空隙,柱下应设有柱墩。11一般项目4.5.6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6的规定。检查应在楝条和支撑安装前进行。表4.5.6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1偏差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结构中心线的间距20钢尺量2垂直度H/200且不大于15吊线钢尺量3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L/300吊(拉)线钢尺量4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10钢尺量5支座标高5用水准仪注:H为桁架、
43、柱的高度,L为构件长度。4.6 成品保护4.6.1 木桁架、梁、柱在运输过程中应无变形或损坏;构件就位后应检查在吊装过程中构件是否有变形或损坏,各零件有无松动。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适当方法修整。4.6.2 构件吊装应直接就位,不得着地拖拉,不应使构件产生下挠或扭曲。4.6.3 安装过程中不得在结构上悬吊或堆放设计未考虑的荷载,不得在结构构件上进行钻凿孔洞等削弱构件有效截面的活动。4.6.4 钢木组合桁架安装完成后,在桁架上进行后续工序施工时应对称加荷载。4.6.5 木结构吊装时应采用吊带束紧木结构构件后吊装。4.7 注意事项4.7.1 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堆放整齐有序,保持施工现场整洁。4.7.
44、2 桁架安装完成后应逐一检查桁架支座端部的通风空隙是否通畅,是否有垃圾、砂浆等杂物堵塞。发现后及时清理。4.7.3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构件绑扎人员应持有岗位操作证书。4.7.4 起吊前检查并确认机械状态良好,检查机具、吊环、吊钩等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试吊。4.7.5 构件应绑扎牢固、可靠,吊钩挂牢固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在构件安装锚固牢固后方可摘钩。4.7.6 木桁架宜在地面拼装。如必须在设计位置拼装的应连续进行,中断时应设临时支撑。桁架就位后,应及时安装脊橡,拉杆或临时支撑。5木屋盖施工5.1 材料要求5.1.1 木构件的制作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规定。5.1.2 楝条材质应符合承重结构的材质标准,外观应平直,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5.1.3 木面板5.1.4 钢制连接件应符合本规程第2.1节的规定。5.1.5 防水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5.2 主要机具5.2.1 宜配置电锯、电葫芦、手电钻等施工机械。5.2.2 宜配置倒链、白棕绳、防滑梯、木工手锯、木工手斧、墨斗、线绳等工具用具。5.2.3 宜配置水准仪、经纬仪、钢尺、线坠等测量装置,测量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