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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考评办法政策解读一、考评办法规范内容考评办法共十八条。第一至五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总体要求、考评依据、遵循原则和实施部门;第六至七条规定了省直部门和各市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具体内容;第八至十二条规定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程序和考评方法;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结果应用;第十六至十八条主要说明其他事项。(一)适用范围。为满足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考评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市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考评工作”。(二)考评概念。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考评是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州的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资产基础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清查盘活、报告报表报送、处置收入管理、工作计划总结、问题整改等。(三)遵循原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考评要循序全盘考虑、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提质增效,注重导向、凸显绩效,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四)考评依据。考评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省人大对编制国有资产综合报告、专项报告和财政部对编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报表的有关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国有资产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财政监
3、督检查报告;各地财政政府财务报告、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等财政管理数据;财政部门对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批文件或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五)考评内容。考评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清查盘活、报告报表报送和处置收入管理、资产效益管理、问题整改等情况。(六)考评程序。一是考评对象自评。每年度终了,省级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根据资产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将本单位自评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二是省级财政复评。省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组织对省直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上报的自评表
4、进行复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考评结果。(七)结果应用。资产绩效管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省级部门预算、对各市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管的重要参考。省级财政部门对考评为优秀的省直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和激励,对连续两年考评一般的单位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二、其他事项各市州财政局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资产绩效管理考评办法。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际工作对资产绩效管理考评评分表进行调整。省以下各级法院、检察院按照以上考评内容对本单位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进行考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作为省法检两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各级法院、检察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三、考评办法施行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