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及适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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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参照范本(合用于设执行董事)有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企业股东遵照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三条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置我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置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企业;并承诺在我司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置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第四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企业(自然人独资)。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五条企业名称: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

2、)。第六条企业住所:。邮政编码: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七条企业经营范围:(依法须经同意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为准。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第八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第九条股东姓名:,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应于年月日前缴足。第十一条股东对出资的J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算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3、实缴状况由企业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告系统向社会公布,并由股东对缴纳出资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有限责任企业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第七章股东欧J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权利;(二)规定企业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五)查阅、复制企业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汇报;(六)在企业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五条股东履行下列

4、义务:(一)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欧I,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二)企业成立后,作为出资的I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企业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三)能证明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第八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

5、议事规则第十六条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企业归档保留。第十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企业管理者,决定有关企业管理者的酬劳事项;(三)同意执行董事的工作汇报;(四)同意监事的工作汇报;(五)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九)对企业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企业章程;第十八条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企业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欧I

6、,必须经股东决定。第十九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汇报工作;(二)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六)制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I方案;(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九)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第二十一条企业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决定;(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六)企业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决定时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

8、职的提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企业经营决策会议;(二)向股东汇报企业经营状况;(三)代表企业签订有关文献。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J,企业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I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执行董事资格区I;(三

9、)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J;(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I情形。第十章企业解散事由与清算措施第二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策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六)出现企业持续数年亏损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企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构成。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

10、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告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I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11、,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企业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派给股东。第三十二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于编制后个月内将企业财务会计汇报送交股东。第三十四条企业营业期限为年,自企业登记成立之日起计。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签订,自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设置登记之H起生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签名:年月日第二篇:有限责任企业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范本56

12、00字(有限责任企业章程参照文本-设执行董事、监事)铜陵市XX建筑材料有限企业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陈XX和股东林XX于200X年XX月制定并签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I,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一条企业名称:铜陵市XX建筑材料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第二条企业住所:铜陵市XX路XXX号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第四条企业可以修改企业章程,变化经营范围,不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同意的I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同意。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与

13、实收资本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置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六条企业增长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日勺,企业所留存的-1-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O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后来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企业在报纸上刊登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的阐明。企业

14、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区)最低限额。第七条企业实收资本:人民币200万元。第八条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陈XX住所:XX省XX市XX街XX号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股东:林XX,住所:XX省XX市XX街XX号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o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林XX:认缴出资额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

15、货币,于企业成立前缴纳。股东陈XX:认缴出资额1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企业成立前缴纳。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第六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一)代表企业签订有关文献;(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汇报。第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严禁担任法定代表人区I情形的I,企业股东会应当免除其职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

16、变更登记。第七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根据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汇报;(四)审议同意监事欧I汇报;(五)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策;(十)修改企业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

17、达同意的I,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3-第十六条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三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I,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欧I,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I,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I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时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出席

18、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企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会决策;(二)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四)制定企业区)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时方案;(七)决定企

19、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提名企业经理人选,根据经理时提名,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4-(九)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十)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第二十二条企业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辞退,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三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确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辞退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企业

20、设监事一人。监事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的提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企业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5-第二十七条企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21、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的I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I,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企业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22、、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J,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企业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八章企业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严禁投资情形的I,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企业股权。股东之间互相转让股权,不需由股东会表决。第三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I,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I股权;不购

23、置的I,- 6- 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三H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企业应当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企业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派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我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企业应于次年

24、三月三十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汇报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企业分派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合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I,可以不再提取。企业的法定公积金局限性以弥补此前年度亏损时,在根据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四条企业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协议,参与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章企业的营业期限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营业期限为23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7-第三十

25、六条企业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但企业延长营业期限,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聆)股东通过。企业延长营业期限,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企业章程并办理对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章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第三十七条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第三十八条企业分立,其财产作对应的分割。企业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应当自作出分立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分立前的(债务

26、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企业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到的I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章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九条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企业合并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条企业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8-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算组应当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

27、申请注销登记:(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时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通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的I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四十三条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根据企业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派给股东。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企业终止。第十三章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登

28、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I,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十六条企业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四十七条企业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区I,必须经股东会决策。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十八条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不包括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策,此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9-东所持表决权的I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合用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欧I,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条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时为准。股东:陈XX(签字)股东:林XX(签字)二OOX年XX月XX日(敬告:该参照文本仅供参照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的实际状况对企业章程作出对应规定。)正式打印时,请将该段敬告文字删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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