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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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章程(送审稿)序言-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4-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6-第一节领导体制-6-第二节决策机制-8-第三节组织机构-9-第四节学术组织-11-第五节民主管理-12-第四章教职工-13-第五章学生-14-第六章学校与社会-16-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17-第八章学校标识-18-第九章附则-19-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章程(送审稿)序言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是2006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前身为1963年创建的四川省财政学校,2015年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被确定为“四川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和学生

2、成长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追求进取、社会满意”的办学理念,以“培养高素质财经类技能型人才”为使命,坚持以财经为特色的发展道路,努力建设全国一流财经类高职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ProfessionalCollegeofFinanceandEconomicso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411l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

3、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中外合作教育、社会培训等多种教育形式。

4、第八条学校涉及学科门类主要有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第九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治理水平。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二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财政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

5、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第十四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学校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对学校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经主管部门批准和核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二)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在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内合理选择或根据行业、企业需求自主设置、

6、调整专业;(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贝L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

7、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8、,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

9、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系部(处室)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

10、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

11、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

12、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二十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

13、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三节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置教学系(部)、党政(群团)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产学研机构等。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二级教学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笫二十五条教学系(部

14、)在学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履行学校赋予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责。教学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接受学校考核。第二十六条教学系(部)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二十七条教学系(部)主任是本教学系(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教学系(部)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教育、专业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及内部管理等工作。根据分工,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教学系(部)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宣

15、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部门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第二十九条学校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第三十条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是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的教学辅助单位,根据保障服务需要和学校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教学辅助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第三十一条学校独立设置或与校外科研究所和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活

16、动。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三十三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第四节学术组织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

17、工作。第五节民主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第三十八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

18、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章教职工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状况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建议;(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

19、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按规定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资源;(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学校关注教

20、职工的职业生涯发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其个人成长、能力提升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保障。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五章学生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

21、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二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

22、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帮扶体系,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第五十四条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第五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

23、过听议会、座谈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成员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五十八条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第六章学校与社会第五十九条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实现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培养的高度融合。第六十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法律

24、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资金。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为宗旨,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和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第六十三条学校立足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推进校企技术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第六

25、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第六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同境外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第六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吸引社会捐赠及各类奖助基金,获取社会支持。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实行

26、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十八条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学校资产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依法合理配置,建立审计监察制度,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接受师生员工监督。第七十条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开展基础设施与信息化建设,完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条件。第八章学校标识第七十一条学校校训为“理财至诚,精业致能”。第七十二条学校校徽为白底圆形图案,由五条深蓝色的长方形和墨绿色半环形组成,寓意为太阳、大树、果实

27、和手,太阳和手的造型寓意教书育人,大树和手的整体造型,寓意“百年树人”,手与果实的组合造型,寓意收获劳动果实。图案上方由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校名构成,下方英文字体由SichuanProfessionalCollegeofFinanceandEconomics构成。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旗为深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和中英文校名,长、宽比例为3:2。第七十四条学校校歌为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校歌。第七十五条学校校庆日为5月31日。第七十六条学校网址为WWW。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四川省人

28、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七十八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本章程的修订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九条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第八十条学校党政办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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