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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序言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1984年煤炭工业部批准设立的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005年升格为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签订省部共建协议,学院成为全国第一所以培养安全专业人才为主的高等职业院校。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学院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培养了大批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科技创新与应用成果。目前学院是全国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煤矿安全培训示范基地、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综合实训中南基地、全国烟
2、花爆竹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湖南专业中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做出了应有贡献。放眼未来,学院将继续以“服务安全生产、培养应用人才”为办学宗旨,秉承“居安思危”的校训,遵循“立德为先、强技为本、面向人人、和而不同”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将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实力雄厚、在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有广泛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英文译名:HunanVocationalInstitut
3、eofSafetyTechnology0住所为长沙市万家丽北路304号。学院网址:。第三条学院依托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长沙安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而成立。学院与中心实行一个机构、一套班子、两种体制的办学方式。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举办,并委托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为履行举办者职责。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院改革发展,规范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4、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安全生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七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学院重大发展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学院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第九条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校内外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第二章学院
5、功能与教育形式第十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实际,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院目前开设的高职类专业初步形成了安全、建筑、电子信息、经贸、旅游服务等五大专业群。第十二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质量监控与评价,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三条学院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四条学院的办学层次以普通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开展非全日制的安全技术培训。两者互为依托,协
6、调发展。学院坚持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教育相结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相贯通。第十五条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六条学院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第三章学生第十七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第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校内外其他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三
7、)按规定组织、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依条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
8、好的行为习惯。(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二十一条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二条学院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第二十三条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学院成
9、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二十七条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第四章教职工第二十八条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
10、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
11、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六)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H一条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第三十二条学院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
12、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三十三条学院建立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第三十五条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三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
13、展多种形式的创新。第三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进修、培训等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
14、机构第四十一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
15、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
16、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四十二条学院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学院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学院党委会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学院党委会进行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党委委员半数方为通过。第四十三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
17、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监督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情况,受理并处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益,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以及对特别重要的案件处理向上级纪委报告。第四十五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
18、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的有关决议,履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
19、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
20、术组织开展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院长提议扩大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并由学院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四十七
21、条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一)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等。(二)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三)评定院内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教改项目以及
22、教学、科研奖项等。(四)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五)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院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教学、学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六)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全院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
23、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24、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院
25、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第五十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和监督学院管理。学院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第五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会是由学代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代为行使职权。第五十二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
26、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和监督学院民主管理。第五十三条学院组织机构由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群团组织及其他机构组成。(一)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和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构成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二级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二)根据学院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三)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机构,为教学科研、
27、师生员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四)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性机构。临时性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第五十四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院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第五十五条教学系(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五十六条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系(部)的主要职责有:(一)组织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28、二)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系部工作正常运行。(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四)组织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五)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七条系(部)设立党总支(支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五十八条
29、各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根据不同事项由系主任或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第五十九条系(部)根据需要设立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依据系(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先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院审定。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和系(部)部署,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教学与科研活动。第七章学院与社会第六十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第六十一条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为社会提供安全生产
30、培训和安全技术服务。第六十二条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第六十三条学院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六十四条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第六十五条学院鼓励校友对学院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第六十六条学院设置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院发展的各界人士、著名校友或单位、机构等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旨在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建立广
31、泛友好的合作与联系,为学院办学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学院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构建学院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第六十七条学院依法成立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面向国内外各界筹措资金,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第八章财务资产后勤第六十八条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以及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第六十九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建立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
32、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财务部门和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定期向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及教代会汇报学院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第七十条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指学院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置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院征用或租赁的土地。学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第七十一条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对投资入股的实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学
33、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开支。第七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利用率。第七十四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第七十五条学院依法管理、保护、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第七十六条学院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活动场所,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第七十七条建立安全保障机制,为师生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体系,依法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第九章校徽校歌校庆日第七十八条学院校徽为圆形。上方是中文校名“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下方是英文校名“HunanVocat
34、ionalInstituteofSafetyTechnology,中间以汉字“人”为主导造型元素,并形成学习的人形,同时也似字母“A”,融入飞转的箭头和璀璨的星沙明珠,与学院英文缩写“HNVIS共同融于圆中,突出极具时代魅力的学院品牌。第七十九条学院校歌:撑起一片天。第八十条校庆日:11月11日。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务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第八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者院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