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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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1号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报我委核准的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章程经重庆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委2018年第十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你校及时发布、广泛宣传学校章程,并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月15日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章程序言重庆化工职业

2、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64年的重庆市化学工业职业学校,后更名为重庆市化工高级技工学校、重庆市化医高级技工学校。2000年6月,与成立于1978年的重庆化工职工大学合并。2010年4月,改制为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厚德、博学、笃行、乐业”的校训,培养高质量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学活动,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

3、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中文全称为重庆化工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重庆化工职院。英文全称是ChOngqingChemicalIndustryVocationalCollegeo英文缩写为CClVC。学校官方网址是。第三条学院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四村100号。学院实行多校区办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并经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目前设有江北校区和长寿校区(地址:号)。第四条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

4、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第五条学院以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为主,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为补充,培养政治坚定、德技并修、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六条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走产学研结合之路,注重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突出社会服务,为发展地方经济和化工医药及相关行业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第七条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国际化合作办学。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八条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与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

5、建。第九条举办者依法对学院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估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指导学院按年度组织实施;任命学院行政干部;审核学院章程;组织和推进学院实施部市共建学院工作;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要事项。第十条学院举办者和主管单位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按照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学院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改

6、革、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指导。第十二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核准的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二)对受教育者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推进创新创业育人机制建设,培育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指导与服务;(五)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院、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7、;(六)学院依托设立在本校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分中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七)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学院岗位设置,依法聘用教职工;(九)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和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并管理使用社会捐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质量监督和教育督导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评估;(三)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尊严,建立激励师生员工开展教研

8、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机制;(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经费;(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六)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七)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治理结构第十五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

9、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十七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审定在党员大会和教职工大会上做的工作报告;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10、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院各级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

11、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院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12、,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院党委会决策时遵循党委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

13、责第二十一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院长应向党委汇报。第二十二条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

14、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15、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6、(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决策时遵循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落实党风廉政监督主体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五条学院在二级院(系)建立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

17、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本级党组织有关党的建设各项重要工作,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教师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组织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第二十七条学院根据办学规模和工作实际,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内设机构,并对职

18、能作出相应规定或调整。第二十八条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九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并组织实施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等重大方案,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

19、养工作提出建议。教学工作委员会由职务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第三十条学院设立若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对应专业和专业大类的建设和发展。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行业企业专家为主体,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五年。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情况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要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把握教职工代表

20、大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院行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工会,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工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共青团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

21、面的组织引导作用。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履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其常设机构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会”)负责,学生会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五条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六条学院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四章办学活动第三十七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发展条件和国家教育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育形式和办学规模。第三十八条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对人才的需要及办学实际,依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第三十九条学院按教

22、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第四十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第四十一条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组成。学院科研活动以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让推广及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主要内容。第四十二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重视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的开展,坚持强基础、搭平台、重引导的原则,在政策制定、资金支持、舆论导向、服务体系等多方面营造创新创业的校园文化环境,着力构建全覆盖、分层次、有体系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第四十三条学院依照

2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师生员工参与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第四十四条学院积极构建具有历史传承、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学院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传承工匠精神和学院精神。第四十五条学院积极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特色鲜明、全市一流的高职院校的目标凝聚广大师生员工。第五章学生、学员和校友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

24、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按规定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创业基金等;(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5、;(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弘扬良好的校风,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三)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院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九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Q第五十条学院关怀学习生活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五十一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

26、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利益。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受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第五十三条学院为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对成绩不合格学生颁发肄业、结业证书。第五十四条学员是指接受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五十五条凡在学院工作过或学习过的人员均为学院校友,学院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

27、参与学院建设发展。第六章教职工第五十六条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分为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制、劳务派遣制等三类人员。学院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实行选任制,其他人员实行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第五十七条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日常管理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职称申报、聘任聘用、职级职务晋升、奖惩、工资等的依据。第五十八条学院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和非事业编制人员。所有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参加和享受国家规定及学院有关制度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第五十九条学

28、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劳动报酬和休假,享受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七)对考核结果、职务晋升、工资、奖励与处分等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等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条学院教职员

29、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四)服从学院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六)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一条学院依法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教职工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七章资产、财务及后勤保障第六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

30、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六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及信息公开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六十四条学院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吸引社会资金,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校友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办学实力。第六十五条学院实行“一级预算、分项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

31、管理体制。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第六十六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财务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第六十七条学院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转让推广及师生创新创业提供基本服务保障。第八章校徽、校旗和校庆日第六十八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徽志采用正圆形设计,标准色为蓝色,中心图案为翻开的书本、烧瓶、浪花等融合而成的扬帆远航和旭日东升图景,下标学院创办年份“1964”,外部环绕学院中英文标准字体全称。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第六十九条学院校旗为蓝色、金黄色、白色三种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院徽志。第七十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0月18日。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章程是学院最基本制度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党委会审定,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根据需要,学院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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