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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日勺规定,由股东*有限企业、*有限企业、*有限企业、*企业(如下合称为“四方”)共同出资,设置*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企业以其所有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日勺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第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日勺规定,企业设置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关键和政治关键作用,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保贯彻。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系。企业为党组织日勺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不低于员工总数1%的比例配置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纳入企业人员编制;党建工作经费按不
2、低于职工工资总额日勺1%贯彻,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日勺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五条企业名称:*有限企业。第六条住所:*第三章企业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第七条企业的经营宗旨:创新资源开发、服务经济社会、回报股东利益。第八条企业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第九条企业的营业期限50年,自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构成及收益分派第十条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第十一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构成及收益分派、出资时间如下:* *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
3、*万元人民币,占企业*%股权。* *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企业*%股权。* *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企业*%股权。* *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企业*%股权。四方股东于20*年*月*日前足额缴清所认缴日勺出资额,并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收益。第十二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十三条企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策。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日报上公告。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与或委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组员或监事会组员;(四)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和转让股权;(五)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六)优先认缴企业新增资本;(七)企业解散清算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汇报;(九)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赋予日勺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股东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企业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企业办理设置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四)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赋予日勺其他义务。第六章企业股权转让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或所有股权。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5、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日勺,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一样意转让日勺,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日勺股权;不购置日勺,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企业将受让人日勺姓名、住所及受让日勺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企业日勺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日勺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董事会的汇报;(四)审议同意监事会的汇报;(五)审议同意企业日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6、)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策;(十)决定企业重大投资、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事项;(十一)修改企业章程;(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同意日勺,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第二十条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7、第二十三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告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日勺详细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告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日勺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提案日勺详细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第二十四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种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以及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五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日勺时间确定后,无合法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如需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8、少二个工作日告知股东并阐明原因。第二十六条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日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日勺姓名;(二)与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并应加盖股东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尤其注明假如股东不作详细指示,代理人与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日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9、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日勺,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日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日勺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规定召集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监事会或者股东签订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并阐明需要会议审议日勺提案内容。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如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日勺,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日勺告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日勺,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日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日勺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
10、会议日勺,召集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似。第二十九条参与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企业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与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表的表决权比例、代理人姓名和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股东会,并对股东的质询和提议作出答复或阐明。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日勺决策,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本条前款以外的其他决策,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二
11、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时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盖章。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精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企业档案由企业办公室保留,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三十三条企业设置党的组织,党组织设书记1名,党组织组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1人担任,可以设置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组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步,企业按照规定设置纪检机构(委员)。第三十四条企业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
12、如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贯彻党中央、省、市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布署。(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管干部任免根据市委组织部有关明确和规范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范围的意见执行。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时提名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提议,或者向股东会、董事会推荐提名人选;*企业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提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
13、研究提出意见提议。企业党组织根据职责配合上级党组织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可以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提议。(三)研究讨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波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日勺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提议。(四)按照从属关系,领导企业党的工作。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第三十五条企业设董事会,组员为5人,其中非职工代表担任日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为3年,从股东会议决策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一届董事人选由四方股东各推荐1人
14、,董事会组员中另有1名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企业推荐人选,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日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日勺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汇报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三十七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企业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汇报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日勺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妥然解除,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日勺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日勺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15、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企业的关系在何种状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三十八条任职期限未届满日勺董事对因其私自离职给企业导致日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接受股东考核。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企业和股东日勺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企业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日勺财产;(二)不得挪用企业日勺资金;(三)不得将企业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企业章程日勺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企业财产为
16、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企业章程日勺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企业签订协议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运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企业日勺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日勺业务;(七)不得将他人与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私自披露企业秘密;(九)不得运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企业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四十条根据“三重一大”管理规定,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党组(党委)日勺意见,把通过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三重一大”日勺前置程序。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企业所赋予日勺权利,以保证:(一)企业日
17、勺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日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日勺规定,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日勺业务范围;(二)公平看待所有股东;(三)及时理解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日勺企业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容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日勺状况下同意,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不阻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四十一条未经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日勺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企业或者董事会行事。第四十二条董事持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时,视为
18、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或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合用于企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策;(三)审定企业日勺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企业日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企业日勺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七)制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日勺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日勺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总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日勺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9、及其酬劳事项;(十)制定企业日勺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定企业章程的修订方案;(十二)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赋予日勺其他职权。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四十六条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告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日勺详细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日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日勺,可以
20、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日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人日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日勺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日勺,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四十九条总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条董事会决策日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日勺决策,应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五十一条董事对董事会决策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同意日勺,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第五十二条董事与
21、董事会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日勺,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策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日勺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局限性三人日勺,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五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策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策承担责任。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日勺,参与决策的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达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日勺,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日勺董事有权规定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阐
22、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企业档案由企业办公室保留,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五十五条企业经营层是企业日勺平常管理机构。企业经营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日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会决策;(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企业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辞退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辞退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辞退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日勺其他职权。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制定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同意后
23、实行。第五十七条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名监事构成,其中四方股东各推荐1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2名,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五十八条监事持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时,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或者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第五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日勺,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六十条监事应当遵遵法律、
24、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日勺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日勺义务。第六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日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撤职日勺提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5、,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告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详细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第六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六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日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日勺权利。第六十五条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日勺,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日勺投票
26、权。第六十六条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作出决策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策上签名。监事对监事会议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同意日勺,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第六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规定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阐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企业档案由企业办公室保留,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六十八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第八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九条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
27、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负责贯彻股东会决策,督促检查董事会决策的贯彻状况,并向董事会汇报;(三)代表企业签订有关文献;(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符合法律及法规和企业章程尤其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汇报。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派及劳动制度第七十一条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企业日勺财务会计制度。第七十二条企业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次
28、年3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七十三条企业除法定时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企业日勺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七十四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日勺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汇报。第七十五条企业分派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合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日勺,可以不再提取。企业的法定公积金局限性以弥补此前年度亏损的,在根据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七十六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策,还可
29、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七十七条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派。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派利润日勺,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派的利润退还企业。第七十八条企业日勺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长企业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企业日勺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日勺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七十九条企业应当向聘任日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企业董事会聘任、辞退负责企业审计日勺会计师事务所。企业
30、董事会就辞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容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说意见。第八十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劳感人事日勺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企业内部劳动、人事、薪酬分派和奖惩制度。第八十一条企业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参与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章企业日勺解散事由与清算措施第八十二条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日勺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策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八十三条企业解散时,应根据企业法日勺规定成立清算小组
31、,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或者股东委托人员构成。第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告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日勺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知书时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八十六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阐明债权日勺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32、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八十八条企业财产按下列次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三)缴纳企业所欠税款;(四)清偿企业债务;(五)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派;企业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派给股东。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日勺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宣布破产
33、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九十一条清算组组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清算组组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企业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日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九十二条企业有权根据有关协议和股东会会议决策予以有关股东奖励。第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日勺,企业应当修改企业章程:(一)企业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企业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企业日勺状况发生变化,与企业章程记载日勺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企业章程。第九十四条企业章程日勺修改,由董事会确定草案,报股东会同意。第九十五条企业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第十二章附则第九十六条企业章程经股东会决策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