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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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 第 19 号)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 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服务发展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2、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 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 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科协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 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协章程开展 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科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 关规划,制定促进科协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协发展 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卫生健康、

3、民政、财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 职责为科协开展活动创造条件。第五条 科协应当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 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技人才培养开发,推动科学技术 繁荣发展。科协应当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科协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科协依法开展 活动。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依法设立科普基金、资助科普项目等方式参与科 学技术普及、学术研究交流、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活动。第七条 对在科协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 给予

4、表彰、奖励。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 省、市(州)科协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 下一级科协和科协基层组织组成。县(市、区)科协由同级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 组成。本条例所称学会,是指按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 科领域依法组建或者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依法建立的社会团体。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同级科协委员会是该级科协 的领导机构。县级以上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同级科协常务委员会领导工 作。第十条科协基层组织包括:(一)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科学技术相

5、 关协会;(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四)其他科协基层组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科协应当加强组织建设,促进同级学会、科协基层组织 的发展,统筹、组织、支持学科相近的学会联合开展活动。第十二条 科协可以按照科协章程规定,发展符合条件的学会、科协基层组 织作为团体会员。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吸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组织作为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鼓励引进省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学会任职、兼职。第三章服务发展第十三条科协应当引导科技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科技工作 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引导科技工作者弘扬科学家精神,激发创新创造激情,涵养求实求真 学风,恪守科

6、技职业道德,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自觉反对、抵制和谴责学术不 端行为;(二)开展科学技术工作者状况调查,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方式,客观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搭建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使用平台,推动科技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四)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和专门人才的选拔培养,举荐优秀科学技术人才, 支持贵州科技领军人才到全国学会、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任职;(五)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下基层活动,拓宽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联系 渠道;(六)举办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以及其他服务科技工作者活动。第十四条科协应当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创新驱动发 展提供下列服务:(一)开展

7、学术交流,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推动科学技 术成果转化应用;(三)组织学会依法有序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事项或者委托事项;(四)组织学会、科技工作者加强与企业的协作,推动建立产学研融合创新 联合体和协同创新共同体;(五)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交 往,为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海外科学技术人才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六)组织开展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五条科协应当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为提高全 民科学素质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政府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持续提 高

8、全省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建议;(-)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支持和指导 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三)推进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建设,培育、认定、评估科普教育基地,积极 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充分发挥“中国天眼”等重大优势科普资源,推动建 设有效的科学技术普及供给体系;(四)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人才队伍、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五)协同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学普及 和科研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激发青少年的科研兴趣,培养具有竞 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六)组织科技工作者普及推广农业科技知识、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动 建

9、立现代农业科普教育基地,帮助和引导农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业农村经济, 助力乡村振兴;(七)举办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十六条 科协应当推动科技智库建设,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下列服 务:(一)遴选具有科学精神、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创新能力的专家,建立决 策咨询专家团队;(二)组织学会开展学术交流、成果评价、成果转化、标准研制等活动,提 出决策咨询建议;()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工作;(四)其他有关决策咨询服务活动。第十七条科协对侵害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 反映。科技工作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10、民法院 起诉的,科协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第十八条 科协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并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营 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科协的经费列入同级预算并及时足 额拨付,科协经费预算应当与实际工作情况相适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科学技 术普及等工作,加大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的财政投 入。第二十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资助、捐赠、会费、科协兴办的 事业所得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十一条科协的经费应当用于本条例和科协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 发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

11、的审计、检查和监督。科协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 设规划,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支持其正常运行,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应当予 以支持和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科普设施依法交由科协管理的,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向公众免费开放的科普场馆,按照规定享 受补助。第二十三条 学会、科协基层组织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开展 工作并取得收益。第二十四条 科协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相关 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五条 专职从事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该 人员

12、从事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业绩视为其本职工作业绩,在行政职务晋 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上,与其他在职同类工作人 员同等对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业绩和从事科学技术 普及工作业绩同等对待,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予以同等考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侵犯科协、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合法财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其 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一)盗用科协及所属学会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二)非法限制科协及所属学会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三)违法强行干扰科协及所属学会内部事务的;(四)贪污、挪用、截留科协经费的;(五)侵占或者非法调拨科协及所属学会财产的;(六)其他侵犯科协或者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科协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 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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