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范本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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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岸镇龙井路以南(原医药公司地块)用地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余渣处置合同甲方(转让方):珠海市元山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道文联系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416号二楼256室(集中办公区)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根据珠府函(2022)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甲方作为井岸镇龙井路以南(原医药公司地块)用地场地平整工程(以下简称“项目”)的代建单位,受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委托,将井岸镇龙井路以南(原医药公司地块)用地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余渣资源(以下简称“资产”或“土石余渣”)对外公开竞价,于年一月一日通过珠海市公共

2、资源交易中心以网络竞价方式处置,乙方为中标单位,现甲、乙双方就该资产处理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一、服务内容、价款、期限和方式:1、服务内容:甲方将本项目土石余渣转让给乙方,乙方负责井岸镇龙井路以南(原医药公司地块)用地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余渣的外运处置,参考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拟资产处置涉及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龙井路以南拟出让地块砂石土余渣采挖后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编码:粤思远评字第2022C07079号)、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拟资产处置涉及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龙井路以南拟出让地块砂石土余渣采挖后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编码:粤中正评报字(2022)第

3、ZB023号)所载明的为1,001,956.8011)3的土石方,所载的本项目土石余渣总量及各类别土石量仅为暂定数值,乙方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土石方评估数量与实际采挖数量存在偏差的风险,本项目土石余渣的总量及各类别土石量最终以本项目甲方现场实际开挖的工程量为准,按实结算。2、价款:(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本项目土石余渣的结算单价二(拍卖总价/评估总价)X土石余渣的评估单价,参考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拟资产处置涉及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龙井路以南拟出让地块砂石土余渣采挖后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粤思远评字第2022C07079号、粤中正评报字(2022)第ZB023号)所载的本项目土石余渣

4、内容及对该评估结果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以公开竞价的中标结果为依据,暂定成交价款(合同价款)为元(大写:),余渣方量1,001,956.80立方米为暂定数值,合同结算价以按实际土石余渣开挖量为准。该成交价格已包含乙方土石余渣外运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装卸、运输、处置)、临时堆渣管理费、场地清理费用等一切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费用,甲方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费用。(2)由于本合同转让资产属于非税收入,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无需就转让价款向乙方开具任何形式的发票,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知悉并对此无异议。(3)合同结算价以本项目甲方现场实际开挖的工程量为准,按成交单价结算,合同结算价应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若无需

5、财政部门审核的,则以甲方审核的结算为准。如审计部门对本合同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影响本合同结算价的,以审计结果为准。(4)暂定合同价拍卖对象内容暂定工程量(m3)单价(元/m3)总价(元)井岸镇龙井路以南(原医药公司地块)用地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石方强风化花岗Uj石233436.00中风化花岗山石85163.00土方683357.80合计1001956.80备注:1.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3、支付期限与方式(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80%向斗门区财政局进行预缴。(2)本项目土石余渣开挖完成,按实际土石方余渣开挖量经双方确认进行结算,开挖量以土石自然方计算,结算价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

6、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斗门区财政局支付结算尾款。如土石方结算价低于合同暂定价,已缴纳的多余的费用由财政局无息退还差额部分。按照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办理。(3)现场实际结算的余渣量以施工前测量资料与施工后测量资料对比,结合本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和竣工图纸,分别计算土、石的实际开挖量,最终以本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方联合签认的结算量为准。如乙方对结算量有异议,应于甲方通知其认可后3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以相应的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或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供的结算量,甲方有权按照施工前后两次测量资料、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纸确定实际余渣

7、量。本合同所涉及的余渣方量均为自然方量。(4)若存在按国家相关规定应缴纳税费的,乙方每次支付资产转让价款时,应当按税法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次资产转让价款涉及的相关税费,并向甲方提供凭证,所需税费由乙方承担。5、履约保证金(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乙方按暂定成交价款的10%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若选择履约保函方式的,银行保函方式为:项目所在地区(珠海市)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或甲方认可的珠海市全资国有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提供履约保函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履

8、约保函原件,保函有效期至完成本合同所有土石余渣的清运,完成所有付款义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天;如遇合同超期,乙方应在原保函失效15个工作日前完成履约保函续保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号。(4)若选择履约保证金的则汇入甲方指定的履约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城南支行户名:珠海市元山控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13227392218300001(5)退保约定:提交银行保函的,完成本合同所有土石余渣的清运,完成所有付款义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天内退还(有未决、索偿事宜除外)。提交现金履约金的,完成本合同所有土石余渣的清运,完成所有付款义务,并经甲方

9、书面确认后3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有未决、索偿事宜除外)。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数额的,乙方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6、服务工期工期:按甲方要求完成弃土石方处置。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工期要求,及时根据甲方要求增加运输车辆等机械,确保本工程土石余渣处置如期完工。7、工程质量(1)本工程验收按设计图纸要求、市政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地方标准。(2)机械设备进场时甲方、监理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检验机械设备证件、操作人员资格证、机械运转情况等,若检查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运出工地并调运合格机械进场。若因乙方机械进场延误导致甲方工程延误,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异议,由此延误的工

10、期不予顺延。若乙方无力调运机械或故意阻挠、拖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施工中若出现特殊情况,按甲方组织有关各方另行商定的本工程适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及有关会议纪要执行。(4)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实施否决,乙方应积极配合。(5)乙方负责派专人指挥运输车辆,维护周边道路秩序、安全和清洁。二、资产交接1、本合同转让资产其土壤类别复杂多样,且分布较分散,施工现场无分类、临时堆放条件。所有土石余渣均打包处理,甲方不作筛分,由乙方自行处置。2、土石余渣交接面为土石余渣开挖现场,土石余渣的开挖由本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乙方应按甲方及

11、施工单位要求配合进行装车工作,土石余渣的清运及处理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运输费、人工费、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3、乙方拍卖所得砂石土余渣原则上要用于斗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乙方若对砂石土余渣进行加工生产利用,应提供营业执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手续备案备查;若对砂石土余渣进行回填建设使用,应提供营业执照、项目合同文件等合法手续备案备查,如发现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叫停乙方的进场作业,并对此进行处罚。如乙方最后无法按要求执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已交的资产价值费和履约保证金。4、乙方支付首期款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方可开展

12、土石余渣的接收工作。5、乙方进场清运前有复核现有地形、测绘图的权利,如有异议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日内提出,签订合同后,土石余渣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乙方,乙方在结束清运前对现场的土石方负有看管责任。6、乙方应按甲方需求及时安排足够的车辆进行土石余渣的运输,并配合甲方做好计量、核对和确认工作,还需负责场地内外垃圾清理及修复处置过程中损坏的相关设施等修复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7、甲方授权(手机,身份证号码:)负责现场工作签名确认,乙方授权(手机:,身份证号码:)负责现场工作签名确认。若需更换以上人员,须重新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8、移交的资产以评估报告评估对象及范围的内容及乙方竟价前对资

13、产的了解、实地勘看为依据,乙方确认其已充分了解移交资产的现状。甲方不保证移交的资产无瑕疵,乙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接收资产。三、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拒绝不听从指挥的车辆进场作业。2、甲方有权因项目进度调整而暂缓本合同土石余渣开挖、运输等事宜的,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遵守执行。3、乙方应服从该项目甲方及本项目施工单位管理、按照施工进度将当日土石余渣及其附着物等全部清运干净,不得影响项目进度。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清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4、乙方工作人员在项目工地场地内应自觉遵守甲方和本项目施工单位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文明与环境管理等),

14、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如因不听从指挥造成人员、车辆事故以及第三方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5、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运输地点进行装运土石余渣,配合施工单位的项目进度,并自行协调与本项目施工单位的关系,服从甲方和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得干扰或妨碍项目施工。6、乙方应自行负责在土石余渣运输过程中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负责承担土石余渣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清运、处置)过程中的风险、并购买相应的保险。7、乙方严格按照关于对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通告(珠市政林业2018100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珠府函2022l号)及

15、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自行负责土石余渣的堆放、安全装卸、安全运输、场地垃圾清理和相关审批工作等,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及相关费用。8、乙方车辆、运输过程及渣土处置须满足珠海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按甲方要求汇报土石余渣处置情况。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文明措施,防止道路及大气污染,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防扬尘措施。9、乙方必须向甲方或施工单位提供参加运输车辆车牌号、司机名称、经登记后方可入场运输。10、乙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定,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纸和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11、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细心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12、甲方不参与乙方的施工管理

16、,凡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完不成合同工期造成的罚金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13、本工程乙方自行管理,财务自负盈亏,如发现经济问题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14、项目弃土石方乙方有处置权,但不得在工程建设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工程建设项目土石余渣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15、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四、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约定首笔款项的,不得开始运土石方,合同款项支付每逾期一天,

1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暂定合同价款的0.1%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对土石余渣另行处置,且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暂定价的30%付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致甲方解除合同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未能按甲方要求清运土石余渣及场地清理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合同总价的0.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对土石余渣另行处置,且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已交的价款和履约保证金。3、乙方违反项目施工方现场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支付2万-20万元的违约金,且有权解除合同。因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4、乙方

18、无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不退还已交的资产价值费和履约保证金。5、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6、本合同所称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7、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赔偿费、拍卖费等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一切费用。8、乙方不得将该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付违约。五、保密条款对本合同工作成果、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其它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取的甲方非公开资料(包括本合同内容),乙方负有保密义

19、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印、泄露、公开、转让或使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但根据法律法规须提供的除外。本条约定长期有效,不受本合同终止及效力约束。六、不可抗力1、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受到该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并在可对外联系之日起5日内提供对方认可的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因战争、七级(含)以上地震、台风、火灾而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事件。七、纠纷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

20、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九、附则1、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或一方向对方书面通知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特快专递方式(指EMS)、顺丰速递交付的,寄出后三日即视为送达(签收日较早的,以签收日为准)。2、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肆

21、份、乙方执贰份;送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珠海市斗门区.签署。4、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廉洁合作协议(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附件1廉洁合作协议书甲方:珠海市元山控股有限公司乙方:为弘扬诚信经营、促进双方依法合规开展良好合作,确保合作项目的进度、品质、安全等目标得到实现,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廉洁合作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本协议书为甲乙双方签订或拟签订的井岸镇龙井路以南(原医药公司地块)用

22、地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余渣处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甲方责任1 .甲方制定公布了有关员工廉洁从业的规章制度,甲方有责任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教育。2 .甲方应禁止本司员工对乙方索要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礼券或回扣等不正当索贿行为,禁止参加乙方组织的宴请。3 .甲方在合作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甲方监督部门。4 .对违反廉洁从业规章制度及本协议内容的本司员工,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经济处罚乃至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乙方责任1 .对甲方有关廉洁合作的要求、举报奖励制度以及本协议的内容,乙

23、方须在不同时期(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及签约、施工过程、工程验收与结算等)告知及公示给乙方有关该项目人员,并遵照执行。2 .乙方在合作期间(合作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接洽、考察、招投标及签约、施工过程、工程验收与结算等各个阶段)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礼券或回扣,以谋取双方合作期间以及签订的井岸镇龙井路以南(原医药公司地块)用地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余渣处置合同之外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廉洁查处工作,发现有行贿行为的,双方均应进行约束和管控,触犯法律的,双方均可依法向对方及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举报。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公司监督部门对乙方在合作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

24、的监督,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公司监督部门有关廉洁方面的调查。4 .乙方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索贿的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及监督部门。5 .如乙方单位及人员在项目合作期间贿赂甲方人员或违反本协议内容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直至将乙方纳入甲方公司“黑名单”、投诉至珠海市诚信系统相关管理单位,并在甲方公司外网平台上公布其违约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向国家机关报案司。三、本协议书为甲乙双方签订或拟签订的井岸镇龙井路以南(原医药公司地块)用地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余渣处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具有独立性,井岸镇龙井路以南(原医药公司地块)用地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余渣处置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本廉洁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乙方: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甲方:法定代表:授权代表:协议签订地点: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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