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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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手册编者前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关于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的要求,2000年12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合同,从2001年1月1日起建立实施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新开设的保险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的范畴。公证责任保险的开办,对于转嫁公证责任风险,提高公证信誉,保护公证机构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促进公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公证责任保险是个新事务,涉及许多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为便于广大公证人员、公证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公证责任保险知识,认真履行公证责

2、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充分运用公证责任保险手段维护行业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专门编辑了本手册,供大家学习参考。本手册系内部学习资料,涉及行业秘密和商业机密,各公证处及公证管理报门应当注意保密。手册内容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致的,应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由于编写时间仓促,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另外,手册附录中的两个文件是讨论稿,仅供广大公证人员研究讨论,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引用,讨论中的意见、建议,可汇总后上报我司公证业务指导处。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2001年2月14日目录1、公证责任保险概述2、公证责任保险索赔需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4、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

3、革的方案5、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6、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关于做好公证赔偿基金缴付工作的通知7、公证责任保险合同8、保险合同补充协议(节选)9、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节选)10告知规则11索赔单证格式(节选)附录:1、公证赔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公证赔偿的若干规定(讨论稿)公证责任保险概述一、公证责任保险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一)基本概念1、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

4、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机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经营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公证机构,即经司法行政机构批准依法设立的各公证处。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行业的行业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2、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

5、任制,属于特殊的民事赔偿。公证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等。公证赔偿制度是有关公证赔偿问题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程序规则等的总称。3、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赔偿基金是为适应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建立现代风险保障体制,保证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建立的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公证赔偿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6、的原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工作。4、公证行业补偿制度。公证行业补偿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行业利益,解决公证机构的赔偿能力,保证公证机构正常办理公证业务,而建立的利用行业整体优势对进行公证赔偿的公证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行业救济制度。是有关行业补偿的原则、相关规定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核心公证赔偿基金制度。补偿体系由公证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和公证赔偿后备金两个层次构成。公证赔偿后备金与公证责任保险在解决公证责任赔偿问题方面是互补、递进关系,在发挥赔偿作用时,首先由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补偿,当保险不能或不足以补偿时,则用公证赔偿后备金给予补偿

7、。因此,公证赔偿后备金与公证责任保险的结合共同构筑了公证责任赔偿的双重经济保障。这种行业补偿机制建立完善后,将从根本上解决公证处因无力支付公证赔偿费用这一经济问题而丧失执业能力的问题,给公证行业信誉提供经济上的保障。5、公证赔偿后备金。公证赔偿后备金是为弥补公证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不全或不足(对个案而言)而设立的公证行业的赔偿资金储备。它是公证赔偿基金的一部分,既公证赔偿基金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金后剩余的部分。公证赔偿后备金主要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赔偿的费用。如偿付公证责任保险中的绝对免赔额、超过个案保险赔偿限额的公证赔偿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等。(一

8、)公证责任保险的性质、特点。1、公证责任保险的性质。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是利用商业保险的特性转嫁公证责任风险的一种方式,是公证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同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新型的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范畴。它是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协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支持司法公证系统改革而开办的一项全新的保险险种。2、公证责任保险的特点。公证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投保。集全行业整体优势,较好地解决了公证处的赔偿能力问题。保障率高。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公证责任的全部内容,最高赔偿

9、总限额为所交保费的200倍,单项赔偿限额为该项公证收费的IOoO至1200倍,基本满足了公证赔偿的需要。实行索赔发生制,即不管哪年办理的公证案件,只要在保险单保险的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这充分考虑到公证责任赔偿的特点和要求。实行浮动费率制,并制定了费率浮动规则作为合同的主要附件。索赔程序简洁,实行明列单证索赔制,建立了公证责任保险赔偿网站,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索赔,保证迅速赔付,最大限度地预防了索赔纠纷。二、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一)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原则之一,要进入市场求生存、

10、求发展,就必须有能力、讲信誉、负责任,特别是公证行业这一以公信力为生存依托的职业,这一点就更为重要。实行公证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公证行业的信誉。其次,市场经济要求提高效率、合理配备资源、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进行专业化分工和跨行业联合与合作,受小农经济思想影响的自给自足式的大而全、小而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生产生活方式将逐步被市场所淘汰。公证责任保险就是公证行业在互补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跨行业合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第三,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重大变革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政治经济结构的调整,加上公证制度自

11、身的改革,使公证行业发展中不可预知的风险大大增加,建立公证责任保险机制有利于公证责任风险,增强公证行业的抗风险能力。2、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建立完善的权利义务制度,明确各种法律主体的责任,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法治国家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公证事业发展中,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公证责任保险是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的重要措施,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和发展方向。3、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首先,公证体制改革导致公证赔偿方式的变化,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己经明确要求,公证行业要引入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自2000年10月1日

12、起不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因此,尽快建立适应公证发展特点的公证赔偿及行业补偿制度,是公证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其次,公证改革面临的实际状况是,由于长期采用行政体制,造成绝大多数公证处缺乏必要的资产,一些公证处经济不独立,一些公证处不仅没有任何资产,甚至连维持正常办公都十分困难,可以说,目前的公证机构基本不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能力。如果不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赔偿后备金等有效的赔偿保障机制,则公证责任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公证行业将失信于民,失信于社会,就将失去发展的基础和空间,公证改革也将面临失败的危险。4、公证特性和事业发展的要求。首先。公证性质决定了公证机构不一般的民事主体,不是经

13、济组织,而是特殊民事主体。公证机构不能随意建立或撤销,也不能随意停止办理公证业务,更不能因经济原因而终止、解散、歇业或破产;因此,必须建立必要的经济风险救济补偿机制。其次,公证机构以其全行业信誉为生存之本,一个公证处的过错或无法承担经济责任,不仅危害自身利益,而且要殃及相邻公证处,并将损害全行业的利益,使行业信誉受到影响和损失。因此,从行业发展和整体利益出发,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此类损害,公证补偿机制及公证责任保险的建立就是有效措施之一。第三,公证行业的职业责任风险较律师行业等其他职业要大。律师责任较为含混,律师过错形成的证据极为有限。而公证业务主要以出具公证文书为主要形式,每份公

14、证文书都可能成为过错行为的证据。将来采取要素式公证书,鉴于目前的条件,将更加加剧这种不利状况。虽然过去公证业务在件数概率上涉及财产或资金的标的相对较少,但随着公证业务的发展,今后涉及财产或资金的公证业务将会大大增加,甚至成为主流业务,因而可能产生的过错赔偿金额也将大幅度提高。因此,必须提高整个公证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第四,符合国际公证制度发展的惯例。从目前掌握的部分资料表明,世界上公证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公证行业是比律师、检察官等更加严格准入的行业,因此行业准入条件之一就是要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解决赔偿能力的方式也只有商业职责任保险和行业互助赔偿基金两种,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两者并用,也有个别国家采

15、取其中一种。(二)建立公证责任保险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3、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三)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公证责任保险是全国第一家全行业职业责任保险,为国内首创。公证责任保险也是公证改革中必须建立的一项公证保障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重要配套措施。1999年下半年,为了增强公证行业的信誉和抗风险能力,解决公证改革后公证处缺乏实际赔偿能力等问题,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在起草关于深化公证工作的改革方案的同时,即着

16、手研究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并专门聘请保险专家作为保险顾问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9年7月至2000年1月为前期准备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了公证赔偿问题的研究探讨,公证责任保险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国内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聘请保险法律专家,提出公证责任保险方案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等。第二阶段,2000年2月至2000年8月为方案设计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了公证赔偿情况的专题调研,认真了解了有关国家职业责任保险、公证责任赔偿、公证行业补偿及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关情况,完成了公证责任保险方案的设计、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公证行业内部的意见,初步完成公证责任

17、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等保险文件的制作,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初步选定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条件,并与有关保险公司进行了初步洽商。经司法部批准,2000年8月30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意向书”。第三阶段,2000年9月至12月为洽商、签约阶段。这一阶段主要进行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的实质性洽商、论证,完成了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向中国保监会报批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等保险文件。2000年12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签订的公证责任保险合同,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运祥出席了签字仪式并发表了讲话。三、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

18、作用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公证责任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公证责任保险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1、建立公证责任保险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公证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经济保障措施。2、公证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嫁公证责任风险,提高公证行业的抗风险能力,为公证行业正常、健康和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风险保障。如去年发生的最大的一起公证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达到600万元,这是一般公证处难以承受的,通过公证责任保险及公证行业补偿制度则可以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3、通过公证责任保险可以使公证行业及各公证处立即获得巨额的公证责任赔偿能力,对解决公证机构缺乏实际赔偿能力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

19、意义。如按1999年公证业务收入计算,一年公证行业可获得的保险赔偿额度将达到27亿元。4、公证责任保险对提高和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和行业信誉具有积极意义。有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后备金等公证行业补偿制度作后盾,公证行业将真正成为可以向社会承担全面法律责任的行业,成为一个有信誉、负责任的行业。对按新体制、新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这种作用和影响将更为明显。5、对维护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保障正常的公证工作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6、公证责任保险及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建立将为公证行业拓展高风险、高财产标的等重大公证业务提供强有力的资信保障。如上海在开拓房产资金监管

20、公证业务时,发展商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公证处在监管过程中出现责任差错给客户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是否赔偿的起。一些新组织形式的公证处在拓展金融、房地产公证时,也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公证责任保险及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建立将可以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7、公证责任保险和公证行业补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如通过对索赔案件的分析,对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细节归纳,反馈给公证机构和公证管理机构,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质量管理措施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业务规范,从而起到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业务水平的作用。8、条件成熟时,公证机构赔偿能力的高低和赔付记录,可以成为公证评选、处罚、确定等级和从事特殊公证业务的重

21、要条件之一.四、公证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司法公证系统开办的专业保险,2000年12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了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该保险自2001年1月1日零时起正式生效。(一)公证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保险人及其权利义务。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其主要的权利义务是: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办理理赔事宜,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偿付保险赔偿费用。2、投保人及其权利义务。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员协会。其主要的权利义务是:办理投保、续保等保险手续。确定被保险人的数量、名称、公证业务收入等情况,并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22、。按保险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作为公证行业的代表,在保险期间维护公证行业利益,协调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3、被保险人及其权利义务。公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执业的公证处,是公证责任保险的直接受益人。其主要的权利义务是: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并依法获得保险赔偿。按照规定提取缴纳公证赔偿基金,依法办理机构的登记、年检、注册手续。如实申报执业公证员、公证业务数量、公证业务收入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如因隐瞒公证业务收入导致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16条拒绝赔付,该公证处或该省公证机构要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4)及时

23、通知义务。在发生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索赔,提起诉讼、调解、上诉等事宜时,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保险人。具体详见告知规则。(二)保险合同的构成及相互间的效力1、保险合同的构成。公证责任保险合同是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明确公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保险合同;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续保通知书(样本);公证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费率浮动规则;告知规则;索赔单证格式(样本);保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双方今后可能签订的就有关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达成的全部书面协议或文

24、件。第一项为主合同,其他各项为主合同的附件。2、组成保险合同的文件之间的效力。鉴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由若干份法律文件构成,为避免各文件间的效力冲突,预防合同纠纷,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对各文件之间的效力作了特别约定,既各文件间的效力按以下原则确定:组成保险合同的各文件发生抵触时,以效力大的文件约定为准,组成保险合同的各文件中,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单、公证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索赔单证格式为格式合同,其它各项文件均属特别约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特别约定效力高于格式合同。后签订的文件效力大于较早签订的文件。(三)保险责任1、保险责任。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采

25、取一切险方式,即被保险人因公证职务行为,依法应对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均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保险采用”期内索赔提出”方式承保,即被保险人所做的公证业务,无论何时出具的公证文书,只要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提出索赔时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除外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保险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被保险人无有效公证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公证业务的;被保险人从事公证职务以外的任何行为;被保险人的在

26、册执业公证人员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公证处执业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隐瞒或不如实告知,情节严重的;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其它免除责任的情况。(四)保险费1、保险费的确定。公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实行比例费率制(相对于定额费率制),既按公证业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保险费。实行压年计费制,既按上一年度的公证业务收入为基准计算本年度的保险费。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既由基本保费加上浮动保费构成。基本保费。基本保险费按投保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公证业务总收入的1.5%计提。公证责任保险的前五年,只缴纳基本保费。浮动保费。鉴于公证责任保险是新开设的险种,无成熟保费测算依据,因此,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率采用浮动

27、制,既以五年为一个测算周期,五年间,保险公司赔款支出总额与保险人所交基本保费总额达到约定比值时,保费费率即在基本保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上浮或下浮,上浮的费率称为风险费率,下浮的费率称为优惠费率,两者共同构成了浮动保费。具体约定详见费率浮动规则。2、保险费的交付。保险费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负责交付,从各公证处上缴给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公证赔偿基金中列支。交费人为中国公证员协会。交费时间为每个保险年度的的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交费方式为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公证员协会按中国公证员协会指定的保险人账户汇寄本省保险费。未按时或未交足保险费的省,保险人对该省发生的保险事故将有权拒绝赔偿。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各公证处

28、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提取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各省公证员协会应当按时足额汇交保险费。五、保险赔偿(一)赔偿额的确定1、保险赔偿范围。公证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指在保险事故中,保险人对哪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概括的说,包括以下费用:人民法院确定或经保险人同意由公证处与公证责任索赔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公证责任引起的赔偿金额。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为进行诉讼支付的差旅费,调查取证的费用等。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如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法第48条规定的费用等。2、确定赔偿额的机构及方式。由人民法院以判决书

29、或调解书的方式确定。采用调解书方式时,赔偿数额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与公证责任索赔人以非诉讼调解(和解)协议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该调解方案中有关赔偿数额的内容必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调解方案中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致时,保险人具有决定权。3、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每张保单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该保单项下所交基本保费的200倍,具体数额根据每年保费在当年保险单上载明。单项个案赔偿限额(不包括诉讼费用)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IOoO倍,对于计件收费的公证业务,赔偿限额为该件公证收费额的1200倍。4、绝对免赔额。每个单项个案赔偿,保险人均有5%的免赔

30、额,但该免赔额最高以20万元为限。即每个单项赔案,保险人通常只支付的95%的赔偿额,另5%的赔偿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该免赔额超过20万元的,超出部分仍由保险人承担。免赔额不适用诉讼费用部分,诉讼费用由保险人100%的赔付。(一)赔偿处理的原则。公证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采取明列索赔单证,限期支付赔款和预付赔款的原则。1、明列索赔单证。指在履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按告知规则约定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报并提供规定的真实、有效的索赔文件。约定的索赔文件已在告知规则中详细列明。2、限期支付赔款。指保险人在收到约定的索赔文件后,经审核索赔文件没有瑕疵(真实

31、、有效),且足够、充分(详见告知规则),则应在合同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向索赔人支付赔款。赔款支付原则上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符合保险合同赔付条件的,也可以就生效判决书或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额部分,直接向诉讼(或非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支付。3、预付赔款。指经保险人参与并同意的调解案件,以及法院终审判决,经保险人初步审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下,保险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法院终审判决给付时间之前,提前预付赔偿额最高为8O%的预付赔款,其余部分待双方依保险合同约定就全部索赔程序完成后予以赔付。(三)索赔程序和方式(具体内容详见索赔需知)撰稿人

32、:江晓亮、孙云公证责任保险索赔须知一、索赔的主体公证责任保险的索赔是指在发生公证责任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公证处,向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的行为。具体地说,当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被保险人)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提出公证责任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请求。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该办公室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方便公证机构提出保险索赔,专门在北京设立的唯一受理公证责任保险索赔的机构,负责办理有关公证责任保险索赔的具体事宜并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公证处应直接向该办公室提出保险索赔请求,不用再找其他单位或部门

33、。目前,该办公室已经正式营运,并开通了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网站和咨询电话。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的地址:北京市亚运村北苑路172号欧陆经典夏园19-2601,邮政编码:100101;联系电话:(OlO)64908255或64908266;传真:(010)64908266;网址:WWW.gz-,中文域名:WWW.中国公证保险.COM或WWW.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COM;电子邮箱:gzbxgz-;联系人:孙云、王京洲。二、索赔的程序和方式公证处(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附件七告知规则和本索赔需知,并遵循以下程序进行:1、填写索赔文件。保险合同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情况,共设计了九

34、种索赔文件,其中五种由公证机构(索赔人)填写提供。它们是:索赔通知书;调解结案申请及说明;一审判决通知书;终审判决(调解)通知及索赔申请书;预付款申请书。另外四种文件是保险公司的答复文件,由保险公司负责填具。上述五种索赔文件要根据需要填写,具体适用条件是:当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机构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提出赔偿请求时,被请求的公证机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通知书。当案件拟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提交调解结案申请及说明。当案件一审结束时,应提交一审判决通知书。当案件二审(或调解)结束时,应提交终审判决(调解)通知及索赔申请书。当需要提前预付赔款时,应提交预付款申请书。注意:提交上述五种索赔文件均包

35、括文件中所要求的各项附件。已经提过的文件,不用重复提供。2、索赔文件的提交时限。及时向保险公司设立的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报送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索赔文件是索赔人的义务。以下情况下,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应索赔文件就更为重要。(1)一审判决通知书因涉及上诉期限,提交时限最为严格,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3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交。索赔通知书应在收到对方起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提交。其它索赔文件也应按保险合同中告知规则的要求及时提交。因为,保险公司的赔付时限是以索赔的公证机构提交了全部应提交的索赔文件之日基准,20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所以,索赔文件提交的越及时,案件处理的越快,获得赔偿的时间也越短。3、索

36、赔文件的格式。索赔文件必须采用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索赔文件格式,如确有其它事项,可在填具其标准格式后,附另页加以说明。五种索赔文件的标准格式,本手册已经全部收录,公证处也可以通过登录www.gz-网站直接下载。不采用标准格式,将影响公证机构获得赔付的时间。4、索赔文件提交的途径。索赔文件应当直接向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提交,索赔文件提交到该办公室即视为完成提交义务。该办公室收到索赔文件后,应为索赔文件提交人出具收条,并对索赔文件中需要保险公司确认的有关事宜做出答复。5、索赔文件提交的方式索赔文件可采取邮寄、传真或网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采取后两种方式时,必须提交的原始文件,如原始票据等,在已传真或

37、电子邮件提交后,还需以挂号信方式随后邮寄提交。通过电子网络方式提交索赔文件,文字清晰,迅速便捷,节省费用,不易丢失且难以伪造。因此,提倡有条件的公证机构采取网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索赔文件。待全国公证计算机系统建成后,将逐步实行电子网络方式索赔。三、公证保险网站(WWW.gz-)的使用1、网站的主要功能。WwWgz-bxcom网站于2000年12月开通,是专门为公证责任保险索赔服务的专业网站。它己具备的功能有;为公证机构办理索赔事宜提供指导;为公证机构提交索赔文件提供电子平台;提供标准的索赔文件格式;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参考。今后,还将进一步拓展与公证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功能,如典型赔偿案例分析,公证

38、员业务研讨BBS等。2、网站的登录范围。网站分公开和内部两个部分,凡涉及公证行业内部事项的,属内部信息,只有会员凭密码才能登录。全国各个公证机构都是会员。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将根据各省公证机构数量,统一编制登录名称和密码下发,各公证机构凭分配到的名称和密码,即可登录网站全部内容并自由下载。3、网站登录条件。任何人具备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和一个上网帐号,用计算机联结上网后,输入www.gz-网址后,即可登录网站。当网站中涉及内部信息时,会提示请输入名称和密码,准确输入后即可登录内部网页,查看并下载有关信息。4、网上提交索赔文件的方法。进入网站,点击“办理索赔”,因属内部信息需填具名称和密码,准确填入

39、后,进入内部网页,根据需要在有关索赔文件页面填具内容,填好后按“提交“,见到“提交成功”,则该索赔文件己提交完毕。同时必需提交的附件,可用扫描仪制作成电子邮件一并发送,如果不能扫描成电子邮件,也可传真或邮寄提交。5、网站的会员管理。每个公证机构都是该网站的会员,可以免费得到一个名称、一个登录密码和一个电子邮箱。其中名称和电子邮箱不可更改;密码在首次登录网站后,进入“会员管理”可自行更改密码。建议各会员更改密码,以利于有关业务信息的保密。6、特别说明。由于电子网络是新兴技术,该网站的设计和运行时间尚短,可能会有各种不完善的地方,希望使用网站的各公证机构多为原谅,并将意见告知网站的管理人-公证保险

40、赔偿处理办公室。公证机构成为网站的会员及使用网站各项功能,全部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1995年6月30日颁布,10月1日施行)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

41、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

43、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四十一条

44、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四十八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四十九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五十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

45、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

46、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做好公证赔偿基金缴付工作的通知(2001)司律公字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公证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公证员协会,长安公证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十三条和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建立公证赔偿基金的规定,各地应于2001年1月1日起建立公证赔偿基金。为做好公证赔偿基金的提取缴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证赔偿基金是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

47、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二、提取公证赔偿基金的标准。自2001年起,各公证处应当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全部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提取本年度的公证赔偿基金。新设立的公证处亦同。因合并而产生的公证处,合并次年提取公证赔偿基金的基数,应为合并当年在合并前各公证处公证业务收入之和加上合并后公证处当年公证业务收入的总额。被撤销的公证处应在撤销时按撤销当年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提取公证赔偿基金。三、2001年度公证赔偿基金的缴付。公证处应按规定提取公证赔偿基金,并于2001年3月31日前将其中的5/6上缴本省公证员协会,另I/6留在本公证处。各省公证员协会应于2001年4月30日前将本省按规定提取的公证赔偿基金的

48、3/6,汇至中国公证员协会指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账户;I/6汇至中国公证员协会账户,另1/6留在本协会。各省应如实填报”公证赔偿基金统计表”,并在汇款时一并上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各省应当结合公证机构的年检注册做好公证赔偿基金的提取缴付工作,应将提取缴付公证赔偿基金作为公证机构年检注册的必备条件。五、为转嫁公证责任风险,建立完善公证责任保险制度。中国公证员协会已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该合同已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每个经年检注册的公证处均为被保险人。六、为了保证合同的执行,各公证处应按规定如实填报公证业务年度收入,上缴公证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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